陳輝旺死因研訊|主診醫生:入院第三日早上新發性頸痛 發現頸椎小面關節脫位

陳輝旺死因研訊|主診醫生:入院第三日早上新發性頸痛 發現頸椎小面關節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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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院主診醫生:
不知陳入院前頸部受傷

周五庭上繼續傳召時任伊利沙伯醫院內科醫生麥彥豐,她亦是陳輝旺的主診醫生。麥解釋,陳因曾短暫昏迷被安排進入內科病房,因此當時主力探討陳為何昏迷。

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關注,麥當時是否知道陳入院之前發生過的事?麥供稱,她並沒有太多資訊,亦沒有警員向她告知,她也不知道陳入院前頸部有受傷。

蘇朗年又問,麥有否從醫療紀錄得知陳曾經嘔吐及流鼻血?麥指,當時有留意到嘔吐,但不記得有否留意到鼻血。

主診醫生同意
陳入院第二日早上沒指明頸痛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引述收症的內科醫生林業信(音譯)的排版(紙本病歷),指出林於 2012 年 11 月 12 日(陳於 11 日晚被送入院)約凌晨一時的檢查,顯示陳輝旺的四肢能凌空活動、進行神經學檢查時不合作、說話能力混亂。麥彥豐均確認。

謝指出,林的初步診斷為,懷疑陳因頭部受傷造成腦震盪,要求為陳作精神科評估。麥同意。

麥於 12 日早上 10 時為陳進行檢查,陳曾投訴全身肌痛,尤其小腿。謝問,陳當時可指明哪個部位痛,而且沒提及過頸痛?麥同意。

謝問,「其實一個人關節脫位,係應該有痛楚,正確?」 麥回應「我只能講大部分係」。 謝又問,根據肌力測試結果,能否推測陳可以在挨著坐起時,身體傾前片刻?麥同意。

醫生麥彥豐 陳輝旺
醫生麥彥豐(資料圖片)

主診醫生:
陳入院第三日早上新發性頸痛

陳輝旺於 11 月 13 日早上 11 時,出現新發性頸痛、四肢虛弱,下午進行緊急磁力共振測試及檢查,除頸椎第五至六節小面關節脫位外,亦從心電圖發現「T 波倒置」。

麥彥豐解釋,當時據此懷疑陳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為可能的緊急手術作準備,並擔心陳會突然昏迷,故安排陳禁食。陳於晚上 7 時轉至骨科病房。

麥指,曾於 11 月 14 及 20 日兩次會見陳的家人。第二次會面,麥向家屬稱,無法講述頸傷真正發生的時間,且入院時掃描頸椎的 X 光片不見頸椎有骨折。

主診醫生曾向家人稱
傷勢不似陳自行刻意造成

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關注,麥彥豐曾在第二次於家人會面時稱,陳的傷勢不似是他自己刻意造成(unlikely self-inflicted injury) 。麥稱,那是她根據臨床經驗,以及觀察其他病例得出的結論。

馮又關注,麥曾否見過陳自行在床上坐起,或坐起進食?麥均稱沒有見過。

精神科醫生紀錄:
陳不記得由救護車或警車送院

庭上接著傳召時任九龍醫院精神科醫生楊天恩。楊於庭上讀出 2012 年 11 月 12 日陳的精神科診症紀錄單。

楊和陳會面時,陳表示兩年前曾經因為與妻子關係破裂,前往屯門精神健康中心求醫,惟楊搜索醫管局資料庫,不見其診症紀錄。陳又稱,對收入偏低感到不滿足,有時情緒低落,否認有負面認知及自殺想法。

陳亦有解釋爭執事件,指他要求日籍乘客支付隧道費,但乘客拒絕、堅持下車,他爭執期間被乘客「多次推到地上」,致頭部受傷及手腳擦傷。

陳又稱,案發當晚知覺受損、神智紛亂,不記得是由救護車或警車送院,又稱儲存親屬聯絡資料的手機由警方保管,因此無法提供。

精神科醫生楊天恩 陳輝旺
精神科醫生楊天恩陳輝旺周五作供。(《法庭線》記者攝)

精神科醫生:陳似乎屬高活動力譫妄

楊天恩指,診症調查顯示陳出現「笑容不協調」(笑容和說話內容不一致),言談大體上一致、間中離題,並對時間認知欠佳。他補充,問及陳當時的時間,陳回答是下午四時,惟實際時間為中午。楊初次診斷陳為頭部受傷後引致急性紊亂(譫妄)。

研訊主任關注譫妄的病徵。楊解釋,可能出現思維混亂、對周遭環境的認知降低。

楊續指,譫妄分為兩種,包括高活動力,徵狀為情緒「抆憎、坐立不安」;亦有低活動力,徵狀為疲倦、對外間反應降低。楊稱,根據陳在前一晚出現混亂、語無倫次的表現,似乎屬高活動力譫妄。

楊向內科醫生建議,有需要時可施以縛束,該階段無需精神科藥物,而因陳對時間認知有偏差,精神狀況不適合錄取口供。

陪審員關注
神經線受壓會否導致急性紊亂

楊天恩於 2013 年 3 月應警方要求撰寫第二份醫療報告,引述兩名九龍醫院精神科醫生,林震及阮家興醫生分別於同月 16 日 及 26 日,為陳進行的精神評估結果。

16 日那一次的結果顯示,陳的紊亂情況逐漸減退,並開出抗精神病藥。26 日那次,醫生則評估陳的紊亂情況增加、定向感混亂,再一次診斷為譫妄,開出鎮靜劑、安眠藥,需要時服。

研訊主任關注,為何楊天恩未有為陳處方藥物,而林醫生診斷紊亂減退,但開出處方藥?

楊解釋,根據林的紀錄,陳仍缺乏對年份日子的認知,即使紊亂有所減退,情況仍持續。楊指,林亦寫到陳「有少少被害嘅諗法」,鑑別診斷為「急性思覺失調」。他估計,林是基於上述原因處方藥物。

有陪審員關注,神經線受壓會否導致急性紊亂及令紊亂的情況反覆?楊同意,是造成急性紊亂的原因之一,但指不同身體情況均可導致情況反覆,故不能確定。

精神科醫生:不能確認
頸椎移位是陳患譫妄原因

家屬方蘇朗年提出,所有精神科評估皆沒有提到陳頸椎移位,惟陳作為頸椎移位的長者,有高風險患上譫妄。

楊天恩同意,但重申當時陳有其他身體狀況,如頭部創傷、貧血等,不能確認頸椎移位是陳患上譫妄的原因。

蘇朗年續指出,陳的腦部電腦掃描沒有異常,故沒有獨立證據顯示有頭部創傷。

楊解釋,電腦掃描未必能反映結構性傷勢以外的傷害,例如神經線或腦細胞受損,而後者同樣能造成譫妄。

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律師蕭嘉文關注,陳曾指因手機被警察保管,無法提供親屬聯絡資料。蕭指出,警方於 12 日 凌晨  12 時半 已將手機歸還陳,並問譫妄會否影響陳的記憶。楊同意有此可能性。

警員一方:跌地壓頸部神經線致譫妄
醫生稱有可能

警員林偉榮一方的謝祿英提出,若陳跌倒在地致頸部神經線受壓,會否造成譫妄?楊同意,「有咁嘅可能」。

謝引述林醫生於 11 月16 日的評估報告,指陳「對外籍乘客,可能包括警察,有被害妄想嘅情況」。楊天恩更正謝的說法,指應為「被害妄想嘅念頭」,「要去到妄想症,先會診斷係思覺失調」。研訊周一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