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救護員見警車搖動料有反抗 確認事主上警車後有人呼痛

陳輝旺死因研訊|救護員見警車搖動料有反抗 確認事主上警車後有人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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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員:初時陳情緒「唔算激動」

庭上先傳召時任消防處救護員黃仲健,案發當晚他負責駕駛救護車至西隧。

黃供稱,救護車到達現場後,救護隊目李志誠向陳查詢傷勢,當時陳情緒「唔算激動」,即使其後陳拒絕處理手上的傷口,其情緒仍正常,「仲可以溝通到」。

庭上播放西隧大樓外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黃其後返回救護車司機位,並於晚上10 時 19 分再次下車。黃指「應該係有啲聲,所以我先喺司機位落車」,惟忘記當時發生何事、聽到甚麼聲音,又補充「當時比較 alert,任何聲音只要比較大聲,都會睇吓發生咩事」。

黃續指,有印象後來看到陳被壓在地上拘捕,亦聽到警員稱「我而家拉你」。黃又指,陳被帶上警車前,情緒曾一度變得激動,說話聲及識動作幅度變大,但忘記實際發生時間。

救護員:目睹陳所在的警車搖動

黃指,陳被警員帶上警車後,他與其他救護人員返回救護車,其後目睹陳所在的警車搖動,隨即通知身旁的李志誠,當時李稱「唔好理呢啲嘢」、「如果有需要就會有人搵我哋」。黃又指,其後獲警員通知,需將陳送院,便將裝備和擔架床推到警車旁。

研訊主任關注,為何黃當時會通知李?黃解釋,正常拘捕情況下,被捕人士「咪正常坐喺度」,車輛搖動即代表有反抗或掙扎,故通知李,「睇吓會唔會有機會有人受傷」。研訊主任問,當時陳被搬上擔架床時的狀態。黃稱「我淨係可以用一個字形容,『謝』。」但同意陳當時清醒。

救護員:觀察到臉及額頭有新傷勢

黃指,陳登上救護車不久,曾向他和其他救護員稱「好痛」,李志誠問是否因手腕被手銬壓住,陳同意。李遂問陳「使唔使幫你移返個舒服嘅位置?」得到陳同意後,黃協助李「反轉」陳,陳遂以「頭仰高、下巴貼床」的姿勢俯臥在床。

研訊主任問,陳在救護車上,除了表示感痛楚,有否其他說話?黃指「主要都係話好痛,同警察打人」。黃又指,對比剛接觸陳時,觀察到陳的臉及額頭有新傷勢。

研訊主任展示陳剛到達伊利沙伯醫院時的照片,顯示陳俯臥在擔架床上,但頭部側向一旁。黃稱「我哋都諗住呢個動作,係最舒服」,惟他們「反轉」陳後,陳自行以「頭仰高、下巴貼床」的姿勢趴下。

陪審員關注陳下巴貼床的姿勢,會否令陳難將嘔吐物吐出。黃指,是在陳上車不久後、接受檢查前為他轉身,另稱其仰頭姿勢可令氣道暢通,應不會無法吐出嘔吐物。陪審員亦問到,陳在送院途中是否清醒、有否解開手銬?黃均表示當時正駕駛,沒有留意。

救護員同意有人大聲呼痛

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引述黃於 2013 年 1 月的口供。口供指,黃在救護車時,突然聽到有警員稱「你唔好再郁,再唔合作就拉你」,故下車查看發生何事;其後警察執拾陳散落地上的物品時,黃再聽到警員說「我而家拉你,你同我上警車,唔使你上白車啦」;而陳上警車後,黃在救護車上聽到有人大叫「哎呀,好痛呀」。黃同意。

口供又指,陳被送上救護車後表示感到痛楚,黃和隊員均有詢問陳「邊度痛」,但陳「講唔到」;黃推陳去急症室期間,仍看到陳被反手鎖上手銬、下巴貼床,「不時叫好痛」。黃均同意。

救護員:同意陳抵達醫院時清醒

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大律師倫德亮關注,陳在救護車上有否嘔吐,及哪種臥床姿勢會更易令嘔吐物阻塞氣道。黃指,沒印象當時曾聞到嘔吐物味,而對比俯臥,「面向天」的姿勢更易造成阻塞。

倫又引述黃於 2013 年的供詞,指出陳到達醫院後,「下巴貼床、抬起頭,仍然不時叫『好痛啊』」,「似乎佢仲係清醒,仲係識抬頭同嗌痛?」黃同意。又指陳的抬頭是自主動作。

裁判官周至偉則關注陳「過床」時的情況。黃指出病人「過床」時,會連同擔架床的床單搬至醫院床上;他其後在更換床單及紅毯時,沒發現任何嘔吐物、血跡及大小二便。

救護員:同意口供僅表達大概意思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引述黃 2013 年 1 月的供詞,當中稱曾有警員說「唔好再郁,再唔合作就拉你」。謝指出,該口供並非一字一句,覆述案發時聽到的說話,僅表達大概意思,故不能排除當時警員是說「再唔合作就鎖你」、「再唔合作就拉你阻差辦公」的可能性。黃同意。

黃於 2013 年曾稱,陳上救護車後「講嘢好似冇乜氣力」,而 2018 年研訊則稱,沒印象陳在救護車上的聲量,是需要貼近其嘴才能聽到,或在正常距離亦能聽到。謝祿英提出,當時可能僅黃聽到,而其他人未必聽到?黃回應,沒印象曾貼近陳的嘴部,又指「應該唔止我聽到」,但同意無法排除可能性。

救護員:翻身後陳「望落無咁痛楚」

謝祿英再引述黃在 2018 年研訊的供詞,指他看到陳「個身不斷搖動,好似唔想壓住隻手」,遂按主管指示「順住病人嘅郁動,反轉病人」,而反轉後陳「望落無咁痛楚」。謝問,救護員是否在陳左右搖動身體時,順勢協助他翻身?黃同意。

黃早前供稱,陳獲檢查後才「反轉」。謝引述閉路電視片段,提出陳被檢查後,黃才協助翻身的可能。黃同意。

時任伊利沙伯醫院內科醫生麥彥豐(左)、時任消防處救護員黃仲健(右)
醫事報告:陳轉送内科時沒頸痛

庭上另傳召陳輝旺的主診醫生、時任伊利沙伯醫院內科醫生麥彥豐,並讀出於 2013 年 3 月 2 日撰寫的醫事報告。報告指,陳患有缺血性心臟病、心室間隔缺損等長期病患;陳於 11 月 12 日凌晨 12 時 7 分,被轉送至内科病房,當時陳稱全身肌痛,但沒頸痛、胸痛,其「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為 14 分(滿分為 15 分,即清醒),上、下肢肌力級別分別為 4 分及 3 分(滿分均為 5 分),兩側足底向下(代表沒中樞神經問題),而電腦斷層掃描發現陳有腦部萎縮。

研訊主任問,為何昏迷指數「少咗一分」?麥解釋,當時觀察到陳有問非所答的情況,故為其說話能力扣減一分。主任續關注上、下肢肌力級別的意思。麥解釋,檢測時醫生會運用左右手及腳「同病人鬥力」,4 分代表病人的力度不是太差,「可能無我咁好」,而 3 分則代表病人的手腳可「凌空離開張床」。

報告:翌日上下肢無法活動

報告續指,同日中午 12 時 32 分,陳經精神科醫生診斷後,發現患有譫妄,不宜錄取口供;13 日早上 11 時 13 分,陳表示頸痛、四肢無力;檢查後發現其頸部活動範圍有限,上、下肢肌力級別分別跌至 1 分及 0 分,四肢失去觸覺,肛門肌肉張力鬆弛,其後為其戴上堅硬頸托,保護頸部。

麥指,肌力級別 1 分代表病人「郁唔到,但係肌肉仲有收縮」,但 0 分則代表完全無法活動,而肛門肌肉張力鬆弛則反映「中樞神經系統出現問題」。

報告:需進行緊急手術

報告又指,院方於 13 日下午,為陳安排緊急頸椎磁力共振,發現陳的右邊第五、六節頸椎小面關節脫位,左邊第五、六節頸椎小面關節半脫位,引致脊髓受壓,出現水腫,或需進行緊急手術,及建議轉送病人至骨科病房。

麥解釋,小面關節為連接頸椎關節的結構。至於手術的內容,麥指,當時是據骨科醫生的磁力共振報告撰寫此部分,但相信是針對頸部,減低水腫。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