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骨科醫生梁漢邦反駁另一專家 重申認為陳沒有出現骨折

陳輝旺死因研訊|骨科醫生梁漢邦反駁另一專家 重申認為陳沒有出現骨折

分享:

骨科醫生李淵粦同意
陳頸前若無肌肉受損不吻合其推論

庭上周五繼續傳召第二名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作供。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指出,李稱警員手臂環繞陳頸部的動作,致陳頸椎第五至六節小面關節脫位、韌帶撕裂,問若如此大的力度,為何陳頸前方沒有任何肌肉出血。

李指,頸椎第五至六節必然有出血,惟不同意其他肌肉也一定會出血。李同意,若前面完全無肌肉受損,會和其說法不吻合。他又指出,陳在醫院一直躺平,脊椎和筋腱深層出血的話會在後方顯現。

至於為何沒有醫療報告顯示陳的頸前有受傷,李指若對頸前部分檢查不足,便未必能觀察到。

謝引述驗屍報告指出,法醫為陳的身體作分層解剖,唯一異象為「頸後方深層肌肉出血」,沒有提及過前方有肌肉損傷。李回應,自己無法解釋為何會有此差異。

謝遂問,若檢驗正確,是否代表不吻合其推斷的受傷機制?李不同意,不認為要所有預計的損傷皆出現,才能確認吻合其機制。

李淵粦 陳輝旺
李淵粦(資料圖片)

被指箍頸警一方質疑李
報告寫法為達保護醫院效果

謝指出,李淵粦有研訊專家證人、醫管局員工、死者家屬於另一官司聘請的私人專家 3 個身分,問其餘身分會否影響其作供;又指李在作供前,曾申報有「退休後在醫管局兼職工作」的潛在利益衝突,為何當時沒有申報曾出任死者家屬聘請的專家證人。

李指,不申報是因不理解法律上對潛在利益衝突的定義。

謝指,李在其第一份專家報告提及,意見是建基於死者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正常水平的臨床護理」及頸椎關節受損是在現場發生、留院前已存在。而要求李撰寫報告的指示信中,並無要求李就陳接受的臨床治療提供意見。

謝續指,這些假設,是否想指出陳的傷勢和醫院無關,達到保護伊利沙伯醫院的效果。李不同意謝的解讀,且認為報告範圍應涵蓋任何讓陳頸受傷或加重傷害的任何原因。

謝指,李所撰報告的範圍,是提供可以解釋陳頸傷的生物力學原理,惟其報告及其庭上供詞,大部分時間專注解說閉路電視片段。李指,從不知道報告範圍限於生物力學,而非他作為骨科醫生的經驗。

林警一方質疑報告
李解釋引閉路電視片段作推斷

謝引述,李淵粦在報告中解釋,陳致傷的生物力學理論,是「陳的頭部及頸部以同一速度,有任何自由動作,但其身體卻受到妨礙時」。謝指,從閉路電視中無法看到陳的頸部被轉動時,身體停止活動、陳的頭頸和身體有任何不同步活動。

李解釋,陳被警員提起時製造了拉力,而陳雙腳離地,會被地心吸力拉向下。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無法看出陳的頭部相應於身軀的正中、可能會有少許向前或傾側。基於警員動作要承托陳的身體重量,而支撐旋轉的支點不多,因此推斷當時陳的頭頸和身的活動不會完全同步。

在謝的追問下,李同意陳致傷的生物力學機制,無法在庭上以模型示範,而是在實驗室才可進行。

李:無法準確計算施加於陳的力度
陪審員提問

謝引述另一名骨科醫生梁漢邦在專家報告中,曾計算出警員的動作要有舉起 7 個人的力量,才可致陳的頸椎脫位;而李的第一份專家報告則指,就此個案不可能有這方面的量算資料。

謝遂指,李不是無法計算,「係你計到但係唔吻合你(的說法)」。李淵粦解釋,他是指施加於陳的力度無法準確估計,因需要警員手臂力量、旋轉速度等才可計算。

在陪審員提問下,李指出梁的數字是透過引用研究文獻得出,數字亦受實驗進行的條件影響,故不能一句話指出梁的計算是否精準。

就 X 光片能否看見第六關節
李:概念不同無法爭議

陪審員又關注,李淵粦如何從磁力共振片觀察到前縱韌帶斷裂。

李指,醫生只能從磁力共振片的「灰度」作出詮釋,而根據其二三十年的骨科醫生經驗,和放射科醫生的詮釋不會一樣。

陪審員問,X 光片能否觀察到頸椎關節半脫位。

李認為此爭論在未有電腦掃描前一直存在,而現時的醫學指引認為不會觀察到。李又指,他認為陳入院照的 X 光片無法決定是正常或移位,而梁漢邦則認為可以清楚看到受傷部位。李稱,就概念上的不同無法爭議。

李又引述文獻稱,頸椎受傷的漏診病例中,有部分病人在頸椎受傷 6 至 48 小時後神經功能逐漸變差,可見此為創傷的自然發展。

梁漢邦:磁力共振片「唔係專家都睇到無斷」

庭上其後再次傳召第一名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梁不同意,李淵粦所稱陳的頸椎第五至六關節曾骨折、前縱韌帶撕裂。

對於李淵粦指驗屍報告中「骨痂」便代表曾經骨折,梁指出韌帶撕裂同樣會造成「骨痂」,而骨折起碼需 4 個月才消失,而驗屍報告並無提及,便反證陳輝旺沒有骨折。

梁又以陳進行顱骨牽引術、頸椎復位後拍的磁力共振片指出,前縱韌帶若斷裂應該會失去張力,而從圖片能看到韌帶「拉到行」,「唔係專家都睇到無斷」。梁指出,李當時以陳未復位的磁力共振片,稱前縱韌帶有斷裂,但有否斷裂應該是在復位之後才能確認。

梁亦不同意,李淵粦提出的光管比喻,即指頸椎受傷後仍有神經傳導,有如光管壞之前會「眨下」。梁指,「眨下」即代表功能損失後又再次出現,認為該說法沒有文獻支持。而脊髓損傷之後控制可以逐漸流失,但不會流失後再出現。梁稱,對李「混淆概念」十分失望。

梁漢邦 陳輝旺
梁漢邦(資料圖片)

梁:不能理解李提出全新理論

梁漢邦又指,李淵粦於第三份報告引用和挫屈相關的文獻,研究背景為美式足球員以頭或肩膊頂住對手,以屈曲壓縮力致頸傷,和李所提及的伸展力、旋轉受傷機制無關。

梁指出,李提及的理論從未在文獻及在其報告出現,亦不能在模型上重複展示。梁續指,李作為受醫學訓練、做脊髓手術的人,提出全新、未有人聽聞的理論,梁對此不能理解。

林警一方指圖影響陪審員
家屬方大狀撤回言論

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表示,讓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先作提問,並指是因謝已指示研訊主任問問題的範疇。

謝不同意,曾經指示研訊主任,又指蘇朗年作如此嚴重指控,唯一原因是要影響陪審員判斷,並要求蘇朗年撤回其言論。

蘇朗年指,原意是因研訊主任已將問題範疇聚焦,謝可以先提問,並表示願意撤回言論。

梁:顱骨牽引術證前縱韌帶無斷裂

林警一方大律師謝祿英指出,李淵粦曾稱磁力共振片無法觀察到骨折,而電腦掃描可以。

梁漢邦認為,磁力共振的敏銳度比電腦掃描更高,在得知陳的頸椎狀況下,若放射科醫生仍無法看出有骨折,「係好匪夷所思」。謝遂指,「係咪李醫生調轉咗啲嘢嚟講?」梁同意。

至於李引述驗屍報告,認為陳頸椎第五至六節韌帶全部斷裂,梁指出,從解剖相片可見陳頸後方結締組織全部斷裂,但顱骨牽引術可證明前縱韌帶並無斷裂,又指要加至 35 磅的重量才讓陳頸椎復位,正代表前縱韌帶仍存在、需要施加力度將其拉開。

梁又指出,李曾稱沒有紀錄顯示頸椎關節是否有「locking 」(鎖緊),而磁力共振報告則顯示有。梁又指出,若警員動作致陳頸椎脫位,小面關節鎖緊會限制其頸部動作,陳不能在送院時的照片顯示一樣,將頭部側放在床上。

謝又引述,李周四供稱陳入院的 X 光片,頸椎第五關節下方可以是「頸椎第六關節椎體、重疊鎖骨及肩胛骨的位置」。梁指,頸椎 X 光片不會看到鎖骨及肩胛骨,「頸椎 X 光好難落到咁低 」。

梁再稱不明白李的光管比喻
損傷神經功能不能恢復

謝又引述李淵粦指,陳輝旺在警車上時,頸椎已脫位,而神經狀況一路變差;而陳的主診骨科醫生黃振江及梁漢邦則指,脫位會即時造成神經損傷,且不能走上警車的樓梯。

梁指,不太明白李的「光管理論」,引述李周四稱,若陳在救護車能坐起身便不符梁的說法;但陳在醫院內摺紙、拍手則符合李的說法,「點解坐喺度咁簡單就唔吻合,但係反而摺紙、拍手呢啲就吻合」。

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指出,光管比喻是為解釋李在報告中提及「受傷後仍有神經傳導」的概念,而非一個全新的理論。

梁漢邦不同意,指陳在警車上展現四肢無力、下肢不自主活動;惟入院後陳可以提起手,陳肌力情況的起伏是光管理論想說明的。梁又重申,不同意損失的神經功能可以恢復。研訊 7 月16 日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