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在TVB App「出Push」刑毀罪成 上訴失敗 官指必意識出問題仍發虛假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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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有 23 條不正常訊息
青年發出其中 5 條

上訴人薛俊希,案發時 20 歲,原審裁判官劉綺雲裁定他「刑事損壞」罪成,判處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見報道)。薛由大律師關百安、葉豐誠代表提出上訴,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谷敏兒、檢控官王曉微代表。案件由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審理。

綜合判詞,《無綫新聞》職員於 2022 年 5 月 3 日凌晨,錯誤在《無綫新聞》手機 App 發出「推送新聞通知軟件」的連結,其後在 20 分鐘內,該手機 App 有 23 條不正常推送通知送出,涉由 10 個不同帳戶發放,當中 9 個為不屬 TVB 職員的新帳戶。

薛被指在當天凌晨點擊連結,以個人電子郵箱開立帳戶,並發出其中 5 條推送訊息,包括「Test」、「李家超見記者」、兩則「【直播】李家超見記者」、「 【直播中】李家超見記者」等。他同年 7 月被捕,警誡下稱「我都係一時好奇先㩒入條 link 同埋開咗個 account 發咗五條訊息,我無惡意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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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手機 App 事發時發出一批推送通知。

原審官指構成「誤用電腦」

判詞引述,原審時,薛選擇不作供、不傳證人,並依賴警誡下口頭說法抗辯,稱自己並非《刑事罪行條例》下所指的「誤用電腦」,他沒意圖損壞他人財產,亦有合理辯解。

原審官指其警誡下的說法不可信、不可靠,指薛於 2019 年已知《無綫》手機 App 會用於接收日常突發新聞通知和資訊,他接到含網址的推送通知時,應自然感到奇怪和不尋常,該通知也沒提及連結是公開予公眾。而點擊連結後,該版面有別於推送通知模式,亦需登入,他應意識到並非公開給公眾的網址。

原審官續指,即使薛是不清楚、好奇下嘗試發推送通知,在第一次使用字眼「test」時已達目的,而餘下的 4 個指李家超見記者等推送訊息,他是清楚知道訊息虛假、失實,不可能誠實相信《無綫》會同意其行為,其行為構成「誤用電腦」,亦是有意和蓄意損壞電腦,沒任何合法辯解,裁定罪成。

官:推送訊息屬條文管轄範圍

法官李俊文在判詞逐一分析並駁回上訴方的理據。

上訴方的第一個理據指,控方沒傳專家證人,就推送程式是否「電腦」等舉證,沒能證明薛涉「誤用電腦」,爭議本案不屬罪行的管轄範圍;又指沒證據指涉案伺服器位於香港,爭議法庭沒司法管轄權處理。

官反駁,本案情況涉網頁推送系統,認為薛所發布的 5 個推送訊息,屬於條文下「電腦或電腦儲存媒體」是「再明顯不過」。李又說,《無綫新聞》的資料是儲存在 Google 伺服器,案發時包括薛發布的共 23 條不正常推送訊息,在發放後存在該伺服器內,導致《無綫》的「電腦儲存媒體」被增加資料。

官續說,薛的涉案行為、所致的影響皆在香港發生,法庭能行使司法管轄權。法官又認同原審官的裁決,指上訴人的警誡等證明推送訊息增加了《無綫》的電腦資料,亦違背程式的設計目的和用途,構成控罪。

官:無綫員工出錯
不代表改變推送的原有用途

就第二個理據,上訴方指原審錯誤裁定推送訊息系統的用途和目的,指原先用於發送新聞推送通知訊息之目的,已在案發時改變,薛只是根據改變後的用途使用。

法官認為該說法不合理,指推送通知系統設定僅限內部人員使用,案發只是無綫員工出錯、發出連結,不代表推送通知的原有用途和目的改變,而薛所發布的虛假訊息,更不可能是推送系統原先設計的用途。

官:必意識出問題仍發假訊息

上訴方又指,原審官分析薛有否合法辯解時,錯誤着眼於薛有否充分理由支持其信念。

李俊文反駁稱,按常理,薛並非《無綫新聞》員工,沒可能相信自己獲授權,而薛亦承認自己沒獲授權、事後刪去瀏覽器紀錄,故上訴方沒基礎稱薛是「誠實地相信」自己獲《無綫新聞》授權發出訊息。

至於第四個理據,上訴方指原審官錯誤拒納薛在警誡下的說法,例如指連結由《無綫新聞》發出、網頁保安規格不高、沒警告字眼稱只可由《無綫新聞》職員使用等。

官反駁指,薛沒說過自己真誠相信自己獲《無綫新聞》授權發出訊息,並重申認同原審官的裁斷,指薛在 2019 年已使用《無綫新聞》接收突發新聞通知,必意識到當時程式出現問題但卻仍發放虛假訊息。

官最後說,以重審方式重新考慮證據後,同意原審觀察和分析,得出相同定罪結論,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HCMA270/2023(KTCC20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