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歲男學生被指 2019 年 11 月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早前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其後入稟指,控方隱瞞部分警員口供,在披露文件上「不盡不實」,向律政司追討約 52 萬懲罰性賠償。案件周一( 3 日)再訊。 律政司批評,男生未能詳細闡述或說明,涉案 2 警惡意或疏忽地,導致他蒙受重大損失,又指他未有在脫罪後立即申請訟費,現時循民事索償是濫用司法程序,要求法庭剔除其申索。 男生形容,涉案警員選擇隱瞞,「本質上屬不作為」,甚至是故意無視其披露責任,令他蒙受失去自由、名譽受損等損失,且申索金額或超越裁判法院上限,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法官高勁修聽罷雙方陳詞,指會在 3 個月內頒書面判決。
律政司:男生沒說明兩警如何導致損失
是日聆訊由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處理;原告為男學生彭裕謙,今出庭時續親自應訊;被告為律政司。
律政司一方指,彭未能詳細闡述或說明,涉案 2 警惡意或疏忽地,導致彭蒙受重大損失;即使他們有意思為之,亦不代表能預計其行為會導致彭受損,故此申索應被剔除。
律政司續指,彭指控法庭謄本不完整時,提到無證據顯示,法庭謄本沒有錯漏,但根據有關規例,謄本獲授權為真實及正確,且彭未曾指出具體有錯部分,更遑論作出挑戰。
律政司批男生濫用司法程序
律政司強調,民事法庭對刑事案件所衍生的訟費不具司法管轄權,批評彭沒有在獲判無罪後立即申請訟費,屬濫用司法程序。
律政司質疑,彭之所以沒有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訟費申請,是因為他知道獨自一人深夜在旺角街頭攜帶鐳射筆,屬自招嫌疑,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男生:警員隱瞞披露屬「不作為」
彭反駁指,律政司有義務披露有關文件,認為案中警員選擇隱瞞,「本質上屬不作為(is in essence an omission)」,甚至是故意無視披露責任,令他蒙受損失。
彭重申,法庭謄本未能完整展示整個審訊過程,例如彭以英文盤問證人,謄本卻無顯示相關部分,僅翻譯成中文紀錄,難以斷定翻譯是否準確。
男生形容本案乃惡意起訴
彭又形容,本案類似惡意起訴(malicious prosecution),但申索本身並非針對律政司的行為,而是針對 2 警的行為引致的不公及偏見,令他有機會面臨牢獄之災、名譽受損,故存在實質性損失。
彭最後指,由於有關索償金額難以量化,申索金額或超越裁判法院上限,因此須透過民事程序解決,請求法庭下令律政司作出賠償。
入稟狀:兩警涉拒披露資料、作假證
彭在入稟狀指,負責調查案件的偵緝警員 7608 周俊業(譯音)將高級警員 2031 袁浩雲(譯音)及高級警員 10610 陸卓培(譯音)的書面證供交給彭。彭當時要求索取更多資料,但周聲稱沒有。
彭認為,周當時是知悉有另一份書面證供,但沒有向他披露;袁錯誤或不合法地在庭上道出不盡不實的證供,令彭蒙受損失,故向律政司司長索取 50 萬元懲罰性賠償,以及因而招致的 2 萬 1 千元額外法律開支。
男生早前自辯獲判無罪
現年 19 歲的彭裕謙,早前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原審時,彭在無代表律師的情況下,親自以英文處理審訊、盤問證人。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雖然彭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呈堂的鐳射筆從彭的背包內檢獲,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DCCJ551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