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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西灣河|17 歲男藏士巴拿等罪成提上訴 上訴方:「意圖」定義過闊 恐變思想罪行

11.13 西灣河|17 歲男藏士巴拿等罪成提上訴 上訴方:「意圖」定義過闊 恐變思想罪行
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當晚,示威者在西灣河拆圍欄堵路,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被指經防暴警截查後搜出士巴拿等物,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30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黃崇厚指,將在 2 個月內頒判詞。

上訴方指,本案控罪涵蓋「全香港人都擁有嘅物件」如繩、刀等,若「犯罪意圖」定義過闊,恐變成「思想罪行」,又批評原審法官憑現場他人行為,推論上訴人腦中思想、意圖,令定罪不穩妥。律政司一方則稱,憑本案不受爭議的證據,都足以把上訴人定罪,包括他身上藏有與被拆圍欄同款螺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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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指藏鐳射筆自辯勝訴 入稟追討律政司 52 萬元 官令擇日頒判決

青年被指藏鐳射筆自辯勝訴 入稟追討律政司 52 萬元 官令擇日頒判決
19 歲男學生被指 2019 年 11 月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早前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其後入稟指,控方隱瞞部分警員口供,在披露文件上「不盡不實」,向律政司追討約 52 萬懲罰性賠償。案件周一( 3 日)再訊。

律政司批評,男生未能詳細闡述或說明,涉案 2 警惡意或疏忽地,導致他蒙受重大損失,又指他未有在脫罪後立即申請訟費,現時循民事索償是濫用司法程序,要求法庭剔除其申索。

男生形容,涉案警員選擇隱瞞,「本質上屬不作為」,甚至是故意無視其披露責任,令他蒙受失去自由、名譽受損等損失,且申索金額或超越裁判法院上限,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法官高勁修聽罷雙方陳詞,指會在 3 個月內頒書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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