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被指多次叫喊港獨口號,「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5 年。他原定今年 3 月在行為良好減刑下提早獲釋,惟在「23 條」新安排下,未能提早釋放,最遲延至今年 11 月刑滿。
他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再上訴,上訴庭周二(24 日)駁回申請。判詞指,《監管釋囚條例》內的附表,並無涵蓋危害國安罪行,至「23 條」生效後,《條例》經修訂才適用於國安犯,故不存在上訴方稱,「23 條」生效增國安評估門檻,使馬失法定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的權利。
就上訴方指國安定義模糊,上訴庭反駁,國安定義雖然廣泛,但非含糊不清或恣意。上訴庭指,廣泛定義提供靈活性,又指國安概念可隨時間轉變,「以應對國家安全面臨現有和新的威脅」。官另下令馬支付訟費。
上訴方:失轉介委員會機會違人權
申請人馬俊文由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梁麗幗及高麟代表;懲教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審理。
判詞引述馬俊文一方上訴理據,包括:
- 雖然法庭對馬俊文的判刑合法,但這不代表他的自由沒被剝奪,只要他在囚,其自由就是被剝奪,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5 條「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
- 懲教署長將囚犯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是一種法定權利(statutory right),《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過後,為轉介權利增加門檻要求。若囚犯未能達到門檻,其個案便無法轉介,同屬違反人權法第 5 條
- 囚犯有合理期望獲減刑
- 懲教通知馬不能如期獲釋的程序不公
判詞:轉介權原不適用於馬俊文
上訴方理據基於錯誤前設
針對馬的自由被剝奪是否違反人權法,上訴庭認為,法庭將馬定罪後依法判處監禁,因此基於監禁而剝奪其自由屬合法,上述人權法不適用。
就上訴方指,馬因新門檻失去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的機會,官認為上訴方意指,馬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享有《監管釋囚條例》第 6(3) 條的法定轉介權,但在條例生效後,轉介權被剝奪。
法官指,《監管釋囚條例》內的附表,並沒涵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這意味《監管釋囚條例》在 2024 年 3 月 23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日)之前,根本不適用於申請人」。
法官續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監管釋囚條例》經修訂才適用於馬,而第 6(3) 條、第 6(3A) 條必須一併理解,即「除非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根據第 (3) 款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委員會考慮」。
法官認為由此可見,本案不涉及法定權利被剝奪,指上訴方的理據基於錯誤前設、毫無根據。官又指,委員會有酌情權,考慮是否批准提前釋放一名囚犯,「並未賦予申請人在服畢三分二刑期後,提前釋放的任何權利或資格」。
官再指,「換言之,即使委員會考慮申請人的案件後,決定不批准提前釋放,也不影響他的人身自由。更何況是所謂『失去法定轉介權利』,因而剝奪他獲得委員會考慮的機會,這同樣不影響他的人身自由」。
判詞:條文定義須具靈活性
針對上訴方在聆訊時質疑,條文中的「國家安全」定義不清晰,僅依賴法定定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詮釋),例如提述「可持續發展」、「國家其他重大利益」,但沒說明署長須基於甚麼依據、門檻,才能確信提前釋放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安,亦不設任何上訴機制。
法官不同意,指「眾所周知,就事物的本質而言,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可能涉及不同性質,並可能無法預料,或是難以提前定義」(may be unanticipated or difficult to define in advance)。
法官又引述案例指,同樣公認的是,法律確定性原則,不一定要求對國家安全利益的概念,定下全面定義,「許多法律因其性質需具備靈活性,因此無可避免地,或多或少會使用模糊的字眼」。(Many laws, which are by the subject matter required to be flexible, are unavoidably couched in terms which are to a greater or lesser extent vague.)
判詞:國安概念可隨時間轉變
法官進一步解釋,國安的法定定義雖然廣泛,但非上訴方所指含糊不清或恣意,強調定義明確涵蓋「國家」4 個關鍵要素,即政治體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人民及其所居住的社會。
官指,這些要素又包括保護國家主權、永續性、經濟和其他重大社會利益、人民福祉,強調「它的廣泛定義是有充分理由」,以免過於死板,這對於維護國安並不可取。
官又指,國家安全利益的概念可隨時間而轉變,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以應對國家安全面臨現有和新的威脅」。官認為,雖然國安定義廣泛,「但其核心內容足夠清晰,使個人能夠理解國安涵蓋內容,並以此規範自己的行為」。
針對上訴方將「犯危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與監管釋囚委員會比較,似乎建議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法官、非專業人士。官反駁指,「行政部門是唯一有資格進行國家安全評估」,因其擁有相關經驗、專業知識,以及獲取資訊和情報的渠道,可理解為何評審委員會不納入非政府人士。
官下令馬俊文支付訟費
另外,針對馬一方在原審提出,囚犯有合理期望獲減刑、評估涉程序不公,法官認同懲教署一方指,即使存在這種合理預期,也與國家安全利益的評估完全無關。官又指,馬有機會了解針對他的指控,他亦有提交陳述,過程中獲得充分資訊,其權利沒受到損害,駁回兩項理據。
總括而言,上訴庭駁回馬俊文的上訴,並下令他就本次上訴支付訟費。
CACV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