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否認內幕交易 辯方申暫禁報道WhatsApp訊息 官指涉知情權需謹慎考慮

黃百鳴否認內幕交易 辯方申暫禁報道WhatsApp訊息 官指涉知情權需謹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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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栢鳴 黃百鳴
黃栢鳴周五離開東區法院,他獲准在審訊期間毋須進入被告欄。(《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擬申暫禁報道訊息

被告黃栢鳴(78 歲)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蕭錦濤。控方透露下周的開案陳詞將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負責。

辯方早前指,審訊中會有特別事項,爭議其中一部手機證據的呈堂性。

謝華淵周五陳詞指,在「案中案」可能披露部分涉案的 WhatsApp 訊息,會作出特別申請,希望法庭考慮頒下禁言令(gag order),禁止傳媒在法庭裁斷訊息可以呈堂之前,報道訊息的內容,「如果(最後裁斷)唔可以呈堂,但傳媒朋友大肆報道,好似對審訊唔係好公平、對被告人唔係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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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凌駕知情權須謹慎考慮

裁判官高偉雄質疑,本案沒有陪審團,看不到有甚麼基礎禁止報道,而在法庭裁斷能否呈堂時,亦會交代裁決原因。

辯方同意報道不會影響裁判官的判斷,但指訊息內容或會影響公眾的觀感,即使法庭會交代原因,「但公眾會覺得,但係真相係咁喎」,會影響被告的聲譽,雖然一般法庭不會對「案中案」的內容頒下禁言令,「但考慮到被告嘅身分」,相關訊息可能會成為「敏感資料」。

官回應指,公眾會對案件作出甚麼判斷,「呢個唔係法庭應該考慮嘅情況」,而不論被告是否名人,其聲譽都一樣重要,若頒下禁言令,勢凌駕公眾知情權,「所以法庭一定要謹慎,一定係有需要作出,先會去考慮」,最後指將留待雙方進一步陳詞再作決定。

另外,控方透露在完成「案中案」後,一般事項將有 13 名證人及兩名專家證人作供,其中一名證人將在澳洲作供,預留 3 天時間。辯方則指除了被告以外,另擬傳一名證人及一名專家證人。審訊下周一續,將讀出開案陳詞。

黃被指 2017 年涉內幕交易

黃栢鳴(78 歲)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91 (1)(b) 及 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10 月 17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根據控罪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提出告發。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