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原訂於 2022 年 9 月開審,經歷兩度押後,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開審。控、辯雙方先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爭議陳詞。
辯方首先陳詞指,煽動罪行只可於犯罪後 6 個月內作出檢控,而本案最後一篇涉案文章在 2021 年 6 月 24 日發布,期限應為同年 12 月 24 日,控方於 12 月 28 日才加控煽動罪,已超出檢控時限 4 天。辯方認為,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又指本案涉及基本個人權利、新聞自由,法庭應更寬鬆地詮釋法例,對控方更嚴格。
辯方另提到,《刑事罪行條例》第 11 條提到「開始進行」檢控,當中「開始」一詞,應以黎智英被帶上庭一刻為準,而非以控方所指,於 2021 年 12 月 13 日去信法庭表示有意加控,便可視為「開始」。案件周二(19 日)續審,黎智英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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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日審訊,有市民周日晚開始輪候旁聽,司法機構首輪派出約 140 張旁聽籌,有排在前列的市民稱「有好多嘢同佢(黎)一齊受審,報紙、一種言論自由嘅精神…想同佢一齊,希望畀到力量佢」。(另見報道)
還押逾 3 年
黎智英身形消瘦
服刑中的黎智英於懲教押解下步入被告欄,欄內有 4 名懲教職員駐守,庭上所見他身形消瘦。黎身穿灰色西裝外套,坐在兩名懲教中間,接過耳機戴上,於閱讀文件時會戴上眼鏡。黎不時望向公眾及親友席,輕輕揮手。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今早到庭旁聽,黎智英太太及 3 名子女均有到庭。
午休後,黎再被帶入法庭時,向親友豎起姆指,面露微笑送上飛吻。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到庭旁聽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亦有到庭旁聽。控方表示,辯方要求控方傳召一名警員盤問,但不介意該警員到庭聽審,彭耀鴻確認。辯方則提到,黎智英現時聽力較弱,需要戴上耳機輔助聽審,法官李素蘭著他若聽不清楚,隨時向法庭提出。
甫開庭,法官杜麗冰提到有本地傳媒報道,黎智英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被拒,她表示根據條例,如訴訟方要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需在交付程序後 42 日內提出,澄清本案沒有收到相關申請。辯方確認,沒有作出海外證人視像作供申請。
辯方:控方超檢控期限 4 日
法庭沒司法權審理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先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爭議陳詞。他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1 條,煽動罪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 6 個月內開始進行」。而根據控方案情,黎智英被指與其他被告於 2019 年 4 月 1 日起,一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該串謀直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蘋果日報》停運為止。
彭指,若以串謀首日、即首篇涉案刊物發布日起計,檢控期限應為 2019 年 10 月 1 日。若法庭不接納,亦應以最後一篇涉案刊物為基礎,去推算檢控期限是 2021 年 12 月 24 日。故黎智英於同年 12 月 28 日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已超過檢控期限 4 日。
辯方:涉新聞自由
法庭應更寬鬆詮釋
彭強調,若指控超出檢控期限(time bar),法庭便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尤其本案涉及基本個人權利、新聞自由,法庭應更寬鬆地詮釋法例,對控方更嚴格。
法官李運騰指出,本案有異於「串謀謀殺」,指謀殺屬單一事件,但本案被告持續涉及一系列犯罪行為。若控方分成多項控罪控告,會否出現較早控罪超出檢控時限,較遲控罪則在時限之內的情況?彭耀鴻同意,但強調檢控須及時,控方不能一直等待,累積所有行為後才一次過提控,亦不能以「串謀」繞過檢控時限。
李運騰又問,假設 A 和 B 串謀犯罪,根據檢控期限,任何人在 6 個月後參與串謀,便不能被檢控。彭耀鴻同意,又指若 C 後來加入,應被控另一項串謀罪。李運騰追問,假如被告不在港,而控方未能在檢控限期內帶他上庭,便無法提控?彭認為,應在立法層面處理該問題,並認為檢控時限仍然適用。
李素蘭質疑,彭是否指每一次干犯串謀罪,均要以新的控罪提控?彭同意,表示此為檢控期限的限制,否則會減弱(emasculate)《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 159D 條有關時限保護的效力。
條文內「開始進行」檢控
應以黎上庭一刻為準
另一個爭議,是《刑事罪行條例》第 11 條中所指的「開始進行」檢控,意指法律程序哪一步驟。彭耀鴻認為,條文英文版中的「begun」及「institute」意思一樣,均指「開始」提出告發(laying any information),故控方帶黎智英上庭加控一刻,才算是「開始進行」檢控,而非如控方所指,於 2021 年 12 月 13 日去信法庭表示有意加控,便可視為「開始進行」檢控。
黎智英被控 3 勾結外國勢力罪
被告依次為黎智英(76 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眾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香港與上述 6 人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除黎智英外,其餘 6 名前高層,早前在高等法院認罪,另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則存檔法庭。
黎智英另單獨面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勾結外國勢力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5 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另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