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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47人案|第20日審訊 庭上披露區諾軒今年一月寫私人信件予鄭達鴻

【實時更新】47人案|第20日審訊 區諾軒主動提出修正及補充庭上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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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一(6 日)展開第 20 天審訊。

辯方資深大狀潘熙引用控方未使用材料、區諾軒今年一月寫予被告鄭達鴻的私人信件盤問時,提及區在信中向鄭稱「我猜,你的關口是黨的活動行為連累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盡可能也不該傷害到人。可其實你縱觀各資料之多,令我不時想,究竟有同冇人講,係咪已不太有分別」。審訊下午繼續。

區諾軒上周五開始接受盤問,並由代表梁國雄、鄭達鴻的辯方資深大狀潘熙率先開始。他供稱難推論公民黨對否決預算案的立場,而庭上亦首展示區的口供內容,提及戴耀廷與民主派曾就如何落實「五大訴求」有「重點爭議」。

上周報道:
47人案|區諾軒盤問下稱 難推論公民黨對否決預算案立場 庭上首展示口供內容
47人案|第四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不認罪被告當中, 10 人獲准保釋, 6 人包括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等正還押,其中 4 人被押逾 700 天。
16:34 休庭
16:25 區稱望為整體同案「搵到好嘅求情同埋從輕發落嘅法律基礎」

潘熙續展示,戴耀廷於 2020 年 7 月 14 日發表的帖文,回應中聯辦的聲明。潘問區諾軒,是否指戴直至當日仍然維持相同立場?區指正確。潘問,區與戴的會面上,戴有否重複帖文內容?區稱沒有。

區又補充,「我剩係想就住退出嗰度,再作多一句補充啫,喺我哋幾個主要嘅人士退出咗之後,喺香港島、九龍西、新界東,其實仲有啲剩餘工作,結果係再無任何牽頭嘅人處理得到,係可以查閱得到 WhatsApp 對話入面嘅紀錄嘅。」

區續說,「我希望上述嘅情節能為整體嘅同案,搵到好嘅求情同埋從輕發落嘅法律基礎。」在被告席的吳政亨隨即低語,鄒家成則一臉愕然。

李運騰在休庭前問,2020 年 3 月25、26 日有兩個記者會,3月 26 日是否第一個正式記者會?區稱,「嗰個記者會仲未有趙家賢嘅,剩係我同戴耀廷。」但區同意該次是第一個記者會。

李再問,公民黨在前一日開記者會,公民黨有否通知區或戴耀廷?區稱沒有。

16:10 潘熙:建制派指初選違法但未解釋? 區:「有好多觀點但唔知邊個係權威」

法官李運騰問,區諾軒當時如何作出聲明退出初選?區稱,「我係透過 Facebook,寫咗一個帖文,係宣布我退出 35+ 嘅工作嘅」。李問是早上、下午還是晚上?區補充,「朝頭早 9 點,係西九龍法院開庭之前,當日係審理 8.18 流水式集會案。」

李運騰又指, 7 月 15 日有數項事情發生,例如當日亦是抗爭派記者會,詢問時序上是區先發布聲明,還是記者會先發生?區稱,「我嗰個先嘅。」區亦補充,「我另外仲想補充一點,啱啱漏咗講,我做呢個政治決定,係睇咗國安法第33條(1),而作呢個決定。」

辯方大狀潘熙續問區,可否指中聯辦聲明前,建制派指 35+ 初選是違法,但未有解釋?區答稱,「我會話佢哋有好多觀點,但你唔知邊個觀點先係權威呀。」

法官陳仲衡問,區作為前立法會議員,毋須透過戴得知《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可使用否決權?區稱,「佢始終係港大法律系教授,亦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曾經參與過起草嘅工作」。李運騰問,是起草,還提諮詢?區稱,「諮詢,我作為後輩,佢係有權威。」

16:00 區:中聯辦發聲明指違法後「盡我全力去解散整個初選」

潘熙續指,2020 年 7 月 14 日,中聯辦曾發布〈嚴厲譴責反對派策動非法初選 破壞立法會選舉公平 決不允許外部勢力操控香港政治事務〉聲明。潘問,是否指在中聯辦發出聲明後,區作出退出初選的決定?區一邊搖頭稱,「我唔單止去退出,而且係盡我全力去解散整個初選。」

李運騰問,為何區要這樣做?區稱,「首先,出咗呢個聲明之後,我就已經要決定,將整個組織初選嘅機構,係要停止工作㗎喇。第一步,我嘗試約見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助理吳璟儁。有被告聞言發笑。

區續說,「我向佢徵詢任何補救嘅措施,並且主動建議若果組織者⋯⋯我建議,並且問若果組織者一齊退出,會唔會係一個可行嘅做法,就我憶述,佢嘅回應係只能夠盡量做。接著,我就去咗香港大學,戴耀廷嘅辦公室向佢表示,應該係要表示同埋退出初選喇。佢當時話要一啲時間諗一諗,而我決定咗係當…之後個星期嘅星期三,我記得嗰陣朝早要上庭,如果無記錯,應該係 15 號,7 月 15 號,決定預咗個時間宣布退出初選。」

區續稱,我將呢一個決定話畀趙家賢知,趙家賢表示,只要我退出,佢之後嗰日都會退出。佢結果都喺 7 月 16 號宣布退出初選,而戴耀廷係再之後,亦都宣布休息喇。」

潘熙問,就算中聯辦發聲明後,但官方未有解釋為何初選是非法?區稱,「佢哋係表達過佢哋嘅觀點,我當時已經覺得,無論如何都要停止個工作喇。」

15:55 區:鍾庭耀曾就初選有否違《國安法》提出關注

潘熙問區諾軒,2020 年 7 月11 日,很多初選的參選人均問戴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否決預算案,是否違反《國安法》?區稱,「大家嘅問題都係泛泛而談,未必去到否決財政預算案咁詳細嘅,只係問犯唔犯法。」

法官李運騰問,戴耀廷是被問及初選是否違反《國安法》,抑或更仔細,是指使用否決權?區稱是前者,並指「大家可以留意埋佢嘅回應,包括埋(《國安法》)第 29 條嘅,就係勾結外國勢力,所以當時趙家賢係用過好多努力去睇嗰啲資金有無問題嘅。」李又問,有否印象誰向戴提出疑問?區則表示無印象。

潘問,鍾庭耀教授於 7 月11 日,是否就初選有否違反《國安法》提出關注?區點頭,稱「佢有提出過關注。」

15:52 區:至初選投票日 記者、參與者不時問有否違國安法

潘熙其後展示區諾軒第七次錄影會面的口供:「甚或係我之前所講,係嗰個 7 月 11 號嘅西九龍,即係見記者、投票日嗰日喇」、「咁佢都好鮮明地回應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喇」、「初選佢睇唔到違法嘅咁樣」。潘問「佢」是指戴耀廷?區同意。

口供亦顯示:「一路嚟講,佢睇唔到有違法嘅」、「據我理解,有陣時都有啲人會過嚟問」。潘問,「佢」是否均指指戴耀廷?區同意。

另有一段亦展示:「係喇,咁但係,係喇,咁我亦都即係我由呢樣,呢個理據去推斷有唔少人一定係問過㗎喇,甚至你諗下喺投票日,記者都問佢啦」。

潘熙問,是否指在初選後、7 月 11 日之後,參選人均問戴耀廷舉辦初選有否違反《國安法》?區稱,「去到投票日為止,記者又好,參加者又好,都不時有相關嘅提問嘅,之後呢,我就唔係好為意。」

15:47 開庭

區諾軒步入庭時,向旁聽席、陳寶瑩方向點了一下頭。

法官陳慶偉問區,區稱有政治上的觀察,是甚麼觀察?區稱,「當時我曾經提及,如果有官方機構話涉嫌違法呢,我哋要考慮停止初選喇,因為當時候,一啲⋯⋯親建制嘅輿論喇,開始作出咗一定程度嘅指控,如果官方機構都開始指控,於我而言,政治上是一個警號。」

法官陳仲衡問,指控是否指初選的合法性?區同意。法官李運騰追問,直至 2020 年 7 月 9 日,既然區已留意有官方機構指初選涉嫌違法,為何會繼續初選?

區稱有兩個原因,「一,我當時的確對法律未有正確認識,舉例說『非法手段』係咩嘢;第二:初選當時已經如箭在弦,大家都可以睇返 9 號嗰次嘅記者會,10 號已經出現咗一次警方去香港民研嗰度…呃…檢取證物,11、12 號就已經係初選喇,我的確無足夠嘅時間,做冷靜思考。」

15:27 休庭
15:25 潘熙:至 2020.7.9 仍信初選合法? 區:信任咗戴耀廷當時嘅觀點

辯方大狀潘熙續指,2020 年 7 月記者會中,區會上提到「初選困難重重⋯⋯過往咁多年嚟搞咗咁多次嘅初選,我搞咁多次嘅協調,今次要用一啲咁嚴重嘅指控去威嚇參與嘅香港市民⋯⋯」而戴在會上指,看不出為何初選,使用《基本法》權力,會違反《國安法》,區同意。

潘問,是否直至 2020 年 7 月 9 日,區仍然相信初選是合法?區稱,「法律上我信任咗戴耀廷當時嘅觀點,政治上,我開始響起問號,呢個係基於我嘅政治判斷。」

15:10 辯方引戴耀廷 FB 帖文 回應曾國衞指初選或違國安法

潘熙其後問,直至 2020 年 7 月 4 日,區諾軒是否仍相信初選是合法?區確認。潘續問,戴耀廷於 2020 年 7 月 7 日,於《蘋果日報》發布〈民主派 35+ 初選會否觸犯國安法〉的文章。區同意曾閱讀過。潘問,是否直至當日,區是否仍相信初選是合法?區同意。

潘其後展示 2020 年 7 月 9 日戴耀廷的 Facebook 帖文,回應當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所指,組織計劃參與初選或觸犯《國安法》。區同意。

潘指,戴的帖文中,第五點:「參與初選的參選人認同要通過取得立法會大多數議席,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由特區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令特區政府向立法會負責,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憲制權力,且基本法有詳細條文規定了運用前後的安排,故不可能是國安法的的『非法手段』」。

法官陳仲衡問,為何第五點只提及否決財政預算案,而未有提及特首下台等內容?區稱,「佢剩係話基本法否決權。」

15:00 區:曾向戴耀廷提「底線」 若官方機構指犯法就要考慮停初選

辯方大狀潘熙續展示戴耀廷與趙家賢的 WhatsApp 對話,惟區諾軒指「我都唔喺個群組入面。」

潘續指,該訊息顯示:「這是我(戴)給個別團隊的訊息」、「因此,35+ 的目的,要否決財政預算案應沒有觸犯國安法」區則同意,有收到此訊息。

另訊息又提到:「我的看法是初選會繼續,對我的想法,你有甚麼意見,敬請告知」。

潘問,區當時有否提出反對?區稱,「佢給出咗一個法律嘅判斷,我給出我嘅政治判斷,正如我喺證供裡面所講,我就話合唔合法唔係佢講咗算嘅,我提出一條底線,如果有官方機構話初選係犯法呢,我哋就要考慮停止初選活動。」

法官李運騰問,有沒有相關紀錄?區則稱,「證供…呃…證據裡面無,但係啱啱有一份無損權益證供,係有講到我嘅睇法。」

李續問,是指區當時與戴的討論,有沒有相關 WhatsApp 紀錄?區稱,「無,只係我同戴耀廷嘅對話。」李續問,區是何時提出其底線?區說:「呢個日期,呢個訊息之後。」

14:55 辯方引區書面口供 指親到港大向戴耀廷提退出初選

潘熙其後指,《國安法》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晚上 11 時公布。庭上其後展示區諾軒的第一份書面口供:

「我一直很憂慮初選有沒有違法,有留意政府或官方機構有沒有指出如何違法,如有應作出什麼相應措施,我亦有向戴耀廷發問及反映初選有否違反國安法的問題,戴耀廷一直的說法是看不出有違法,國安法實施前夕,我曾向戴耀廷表達,犯法與否不是由戴耀廷說了便算,因為戴耀廷都有閱讀過國安法的條文,以我所知,有很多初選候選人都曾經問戴耀廷初選有沒有違反國安法,但戴耀廷一直說看不出有違法之處。期後我獲邀請到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該日節目由我及梁美芬作為嘉賓,我於節目上很鮮明地反對戴耀廷文章的言論,公開聲明初選活動與戴耀廷的文章應該分開審視,同日下午我去了戴耀廷在香港大學的辦公室,向戴耀廷說要退出初選,戴耀廷則表示要再考慮,同時我亦致電趙家賢交代退出的安排,趙家賢承諾會在我宣布退出初選後⋯⋯」

潘問,戴是否稱看不到初選違反《國安法》?區同意。潘再問,區當時是否相信戴的專業?區稱,「佢喺法律的確有專業意見,我無辦法挑戰佢。」

14:47 初選提名表「擁護《基本法》」字眼 區:曾作討論、望保護參選者

潘熙其後引述一份 2019 年 5 月16 日的立法會文件,當時區諾軒為立法會議員,作出以下發言,庭上顯示的內容:「當然,我們今天應該討論預算案,如非必要,我們也不想以否決預算案作為迫使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建議的手段--剛才鄭議員是這樣說的--這可以是其中一種做法,不過,我實在難以想像全體立法會議員均願意這樣做。」

區庭上稱,「呢段係我嘅發言,我亦都有否決過預算案。」

潘其後問有關「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 民主派 35+ 公民投票 地方選區提名表格」,區同意提名表格於 2020 年 6 月份左右設計。

潘指,表格第六點:「我特此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其後展示區的錄影會面,區提到:「但係其中有一樣呢,係希望保護返啲參選者喇」、「就希望佢哋聲明呢係擁護《基本法》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嘅,咁呢啲都係製作呢個表格嘅時候,有拎過出嚟討論嘅」。

區庭上稱,「我當時相信,亦都盡我能力係確保大家係擁護《基本法》,同埋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熙問,2020 年 6 月時,區是否仍覺得作為立法會議員,使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合法?區同意,但他指「我無辦法代入其他人,但我相信有唔少人都分享過呢個諗法。」

14:37 區同意曾相信據《基本法》否決預算案是合法

辯方大狀潘熙指,2020 年 5 月12 日,戴耀廷於《明報》發布文章:〈「支持否決」不能成為dq理由--再論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憲制設計〉。潘問區諾軒,戴在文章有否解釋,使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否決預算案是合法。區稱「記得。」法官陳仲衡稱,文章明顯是在《國安法》前發布。

潘問,戴是否解釋,為何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合法?區同意。潘再問,區有否就此想法向戴提出疑問?區稱,「我無」。潘追問,是否因為戴為香港的憲法專家?區同意。

潘其後問,2020 年 3 至 5 月,區是否相信可根據《基本法》否決預算案,令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他當時是否相信是合法?區答稱,「係」。

潘續問,其他初選參選者是否一樣?區說,「我無辦法進入其他人嘅心境,但係民主派有唔少同事過往都係好多年都否決財政預算案,而未見到有問題。」

14:32 開庭

還押被告入庭,林卓廷與旁聽人士揮手。社民連「呀牛」曾健成、陳寶瑩、前西貢區議員陳嘉琳、支聯會前常委徐漢光有到庭旁聽。

法官陳仲衡甫開庭稱,區諾軒早上作供時,提到戴耀廷使用「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否決預算案」,形官戴是「統攝」不同的意見,惟最後區認同,可用「迎合」(accommodate)。

陳指,在翻查資料後,「統攝」有控制政府的意思,問「迎合」有沒有這個意思?區指,「迎合,accommodate 係一個較切合嘅講法」,而非今早所指的「統攝」。

潘熙其後續盤問區諾軒,並向區展示其第六個錄影會面,提到「咁始終戴耀廷係一個香港大學既嘅法律教授喇、咁佢有佢嘅專業喇,我諗相信好多人都信任佢嘅專業嘅。」

潘問,截至 2020 年時,區是否知道戴在港大已教授近 30年,為港大法律系的副院長?區同意。潘問,當戴對於《基本法》的理據,是否可指他以法律專家身分發言?區點頭,稱「當時我哋都信任佢嘅專業。」

12:40 休庭午膳
12:35 官問區《國安法》生效後 有否留意初選參選人改變立場

潘熙續問,2020 年 3 月 23 日、3 月 25 日的公民黨的記者會是否「鬥黃」?主控萬德豪質疑證人可否回答此問題,且區早前已回答不知公民黨運作。法官陳慶偉亦指,若潘想的話,可請其當事人鄭達鴻作供,指出當時是否被迫「鬥黃」。

潘續問,鄭達鴻有否說在當選後,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再遭陳慶偉打斷,要求問下一條問題。法官李運騰則指,如果潘想向證人提出事實,就要說出來,否則提問的方式會引起異議(if you are suggesting to this witness, that he knew as a fact, then say so, or otherwise the form of question is objectionable.)。

潘其後指出,在《國安法》立法,參選人就否決預算案或有改變想法。區稱,「要睇個根據喺邊囉。」

法官李運騰追問,《國安法》生效後,對於否決財政預算案,有參與初選者改變立場,問區有否留意到此事。區指,「有呢個可能,但我的確無清楚嘅資訊。」

李再問即是否有留意到,區稱「唔知道,唔 aware (留意)呀。」潘指出,在公布《國安法》後,區不知道公民黨就否決財政預算案的立場。區稱,「我無進一步資訊。」

12:20 區信中提及不認同公民黨路線

潘熙續展示信件另一段落:

「不知有否和你說過,區某踏入政壇,伊始於 2007 年 CP 實習計劃,不是 DP。Bonnie 係 08 年。佢那年幫完 Alan Leong,在我面前大哭了一場,我決定選 DC 時無揀 CP 去左 DP,多少係不太 buy 好民粹主導的路線,不是說 DP 便好,它有它問題,只是聯想到我們的苦難,若 CP 不是 2020 年 3 月不知想什麼,忽然「搶疆」開 press con,汝等處境必截然不同,那不是搶民粹,又為何?有必要嗎?這也不是你和信可左右,結果誤了你們。當然,我人生裡連累人的也不少,正如 Margaret 說,民主運動總是牽牽絆絆。展望將來,需要到理論基礎更高,也不是沒想過,這兩年,區某讀了很多中國自由派的書藉,想想為將來倘尚有人有志,該學學錢理群,張千帆,章詒和怎樣在內地生存,知進退,只是,區某氣數已盡,此事一過,能否仍立於天地之間,尚未可知,君亦宜珍重,保重。」

潘問,CP 是否指公民黨?「信」是否指李予信?區確認。潘續問,就 2020 年 3 月 25 日記者會,會上的譚文豪、郭家麒、楊岳橋是否為立法會議員?區同意。

潘續問,鄭達鴻、李予信,相比屬立法會議員的黨員是否沒太大話語權?法官陳慶偉亦問及,是否召開記者會都是黨的高層,抑或由屬立法會議員的黨員決定。區稱,「我係一個外人,我唔知人哋黨嘅運作,喺個立法會入面開,即係立法會議員開啦。」

潘之後欲問,有關區作供時提及的「鬥黃」。區稱,「不如閂咗封信先啦,私人信件呀。」

12:16 區確認今年1月曾向鄭達鴻發信

潘熙其後展示一封由區諾軒寫給鄭達鴻的私人信件,區確認為他送出。

潘指,這封信是控方「未被使用材料」(unused material),顯示信件日期為 2023 年 1 月 26 日,問區何時寫。區稱「我只記得係 1 月,但我唔記得個日期。」

潘續展示信件部分段落,內容提及:

「港島的狀況幸好較其他區好,但始終主要關鍵,是個人的行為、言論。Michael 多言論上硬傷;Clarisse 較好,我猜,你的關口是黨的活動行為連累吧。作為外人,我是不太明白 cp 的人想什麼。佢地三個 pg+落口供,他們該有和你交流,你也明白此中邏輯吧?(還是根本各顧各的…)問題是,他們說的內容的程度是不足的,大概不去到實質過程,實據,是不行的(看看我)… 這裡便牽涉做人道德問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盡可能也不該傷害到人。可其實你縱觀各資料之多,令我不時想,究竟有同冇人講,係咪已不太有分別…」

法官李運騰指,潘未有把信件正式呈堂,令法庭陷於困難局面。潘稱只想確認,內容是否區所寫。潘其後繼續盤問,問及「連累」是想表達甚麼意思。區稱,「如果有搞過活動,舉例話 3 月 25 號記者會,咁佢又有參加,咁的確係一個連累嘅意思。」

12:06 開庭

潘熙續問區諾軒,「會運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否決預算案」,不是「積極運用」,但參選人當選後,未必會無差別否決,此是否一個公道的說法?區指,想到 3 個可能。潘指,只是想知道區的看法,不是想知道可能性。

區其後稱「一,我剩係話『我會否決財政預算案』」;二,我會否決預算案,係為咗爭取五大訴求;三,我乜都唔理,總之我點都係會否決財政預算案㗎啦」。法官陳仲衡問, 3 個說法有何分別?

區稱,「一嘅話,我剩係話我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呢,可以有好多原因,重點係你為咗乜,狄志遠佢最近都話佢否決財政預算案㗎」被告席隨即有人發笑,亦傳來低聲「嘩」聲。

潘熙問,區是否同意,如果參選人說「會」運用《基本法》否決預預案,但無「積極」運用,就算當選後,都不一定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區回應稱,「係,所以我會話係為乜。」

11:27 休庭 30 分鐘
11:20 官問有沒有人認為不應約束否決預算案 區:總有人無表態,疑點利益應歸被告

法官李運騰、陳慶偉先後問區諾軒,如果有人說必然否定預算案是在哪個場合?區答稱,「正如後邊選舉論壇…或者選舉活動,係有部分人係有咁嘅主張嘅。」

潘熙問,除了「必定會用」、「會用」及「積極運用」外,其實有第四個說法:有關否決預算案,不應有約束的立場(There should not be a common binding position )。區同意。

陳慶偉稱,司馬文曾這樣說過,所以是有這種說法。李運騰稱,想澄清一下,截至 2020 年 6 月尾至 7 月頭選舉論壇,有沒有任何人抱第四種立場,即有關否決預算案,認為不應有約束?

區稱,「總有人無表態嘅,疑點利益應該歸於被告。」被告們隨即大笑。陳慶偉追問,有沒有人表明說過不應約束?區說,「功能組別嗰幾位今朝講過嗰幾位,佢哋的確有咁講。」至於其他人士,區稱「我無掌握喇。」

11:05 區諾軒、法官及辯方就字眼討論

潘熙其後展示「35+立會過半計劃/民主派新西協調機制協議」的文件,並指區早前供稱戴耀廷是使用「會積極運用」的字眼,而「會」相比「積極」,較為肯定。

法官陳慶偉指,認為問題要問得清楚,指有些人認為「積極」的字眼較好,而你供稱「會」相比「積極」較肯定。戴耀廷是使用「積極運用」字眼,包容(accommodate)不同的意見。

區稱,「統攝…(戴)係統攝睇法,我忽然諗唔到一啲更簡單嘅字去表達呀,對唔住」被告隨即大笑。區續指,「統係統治個統,攝係攝影個攝,對唔住我諗唔到更易嘅字呀,包含會唔會容易啲呀?」區一邊抓頭,一邊回應。

陳慶偉則指,統是統一,攝是威懾,有控制、威嚇的意思。被告欄隨即傳出低聲的「嘩」聲。陳又說笑說,「你看,我想統懾的我的下屬,我不需要包容他們的看法(you see, i wanna 統懾 my staff, i don’t necessary… accommodate their view or opinion) 」被告又再次大笑。

大律師陳世傑及資深大律師潘熙先後就字眼提出解議,陳稱,「命令(command)」,潘問「接納?」(embrace)?區則說,「如果迎合…好啲…不如用迎合。」

潘續問,是否可以指 2020 年 3 月至 6 月,不同光譜者曾提出不同說法?區稱,「我唔見得有唔同嘅人士喺 4、5 月嘅時候,係咁關注個字眼問題,首次出現呢種差距…呃…呢種分別,係新界東第二次會議」。

10:55 潘熙:〈墨落無悔〉出台後候選人仍有「走盞」空間? 區:「…呃…係囉」

潘熙追問,〈墨落無悔〉6 月份出台,但這方面的角力仍存在?區諾軒稱,「係,仲有存在嘅。」

法官陳慶偉問,〈墨落無悔〉有何重要性?區稱,民主派光譜有不同人士,「如果有啲聯署要人表態,會減低個模糊性。」法官李運騰問,模糊性是否指彈性?即每個候選人有空間「走盞」?區同意。

陳續問,是否指話簽〈墨落無悔〉的人士,會消除其模糊性?區稱,「我會用減低,因為減低同 remove(消除)有唔同意思。」

潘熙問區,即每個候選人,仍有「走盞」空間?區說,「…呃…係囉。」

10:50 潘熙引區《蘋果》訪問內容指「公眾或候選人都對 35+ 有兩種不同想像」

潘熙其後展示,2020 年 4 月30 日,區諾軒的 Facebook 帖文:「蘋果:民主派或五區齊初選定出線/區諾軒:以「35+」否定中共極權路線」。區指,這是一個他接受《蘋果日報》的訪問。潘其後請區集中其後一段。庭上顯示段落內容:

「區稱,按其觀察,不同派系代表都期望未來能於對選舉組合出基本綱領,但具體做法仍未有共識,指公眾或候選人都對 35+ 有兩種不同想像。」

「其一是透過議會過半提高民主派的議價能力及政治力量,爭取五大訴求,至於點樣爭取係無人傾落去嘅,亦都好難去傾,因為牽涉到時個政治局勢係點」

「另一種是不惜攬炒,否決財政預算案等向北京施壓,『寧願你(北京)做得最赤裸,咁你唔好再令香港存有任何幻想』,他強調兩者都假設整個陣營集合政治力量共同實踐」。

法官陳仲衡問,區何時受訪?區稱,「做訪問應該係(4 月)27、28 號左右,唔係好耐嘅時間嚟,咁我貼上去就係…《蘋果日報》登呢個訪問當日,我就貼上網喇。」

潘熙又問,據區的理解,有兩個不同看法,是否在整個初選的過程都有出現,由他發帖的日期,至區退出的一日?區稱,「兩種立場嘅角力,去到 6 月係有變化嘅,特別係〈墨落無悔〉嘅簽署出台喇。」

10:45 區:港島協調僅首次會議觸及否決預算案 「叫唔上係一個共識」

法官李運騰指,有趣的是這是港島協調機制的初稿,但事實上不是所有人有共識,為何戴耀廷要放第二點?

區諾軒答稱,「我會話呢個係戴耀廷嘅共識,就唔係參與者嘅共識。」被告席多人發笑。李反問,如果只有戴自己一人,怎樣是共識?區回答說,「係個會議過程入面。我相信我都講得比較清楚係,佢(戴)見到有異議,就用呢個字眼去統攝呢個觀點。」

在被告席的林卓廷則疑惑反問:「統攝?」,其後摘錄筆記。

辯方大狀潘熙又問,據區的理解,在首 3 次會議後,可否說港島區的初選參選者最終未就否決預算案達成共識?法官陳慶偉指,應為「與會者」,未必是「參選人」。

區諾軒稱,「第一次會議有討論,之後就再無觸及,所以叫唔上係一個共識。」

10:35 區:港島協調初稿上否決預算案字句 非與會者共識

潘熙其後問區諾軒,2020 年 3 月26 日的香港島協調會議中,「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否決預算案的部分。

法官陳慶偉隨即稱,司馬文表示不同意。潘熙稱,據我的理解是沒有共識,陳又指,這也是我們的理解,證人已稱沒有共識。陳又指,重複及說服是兩個概念(repetition and persuasion are two different concepts)。

潘其後展示「35+ 立會過半計劃/民主派港島協調機制(初稿)」,問這份文件直接傳給區或是傳送至群組?區稱「直接給我個人的」潘續問,不是傳送至群組?區說「那時沒有組。」

潘又問,這文件是在會後發送,當時亦未有共識?法官李運騰問,是甚麼共識?因為文件上已包括很多事。

潘續問區,文件的第二點,是否並非共識?庭上展示的文供顯示:「參與此協調機制的個人或團體,認同若民主派能取得立法會一半以上的議席,會積極運用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特赦抗爭者、令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及重啟政改以達雙普選。」

陳慶偉插口問,第二點是否不是會上參與者的共識?區稱:「不是與會人士的共識」。

10:30 辯方大狀潘熙續盤問 引用區有關社民連口供

代表梁國雄、鄭達鴻的辯方資深大狀潘熙續盤問。潘指,區供稱,在第二次新東協調會議前,社民連黃浩銘曾致電給區,區同意。

潘指,2020 年 3 月黃浩銘成為社民連的主席,並欲引用區的第三次錄影會面。陳慶偉打斷,並請潘不要重複區的證供。潘表示,想區作出澄清。

潘續說,區早前供稱,陳寶瑩代表梁國雄出席協議會,潘指,陳當時為社民連副秘書長。區同意。潘又指,在第二次九西協調會議中,出席者之一的岑子杰,他為社民連外務副主席。區確認。

當潘欲引用區第五次錄影會面口供時,庭上展示的部分證供:「佢係用返一個社民連嘅立場回應喇咁佢類似個字眼就係…話因為社民連較主張抗爭喇,佢話『社…即係講抗爭,大家點都唔會諗起社民連,不過社民連都係一個濟弱扶傾嘅政黨』關於財政預算案否唔否決呢,佢係唔能夠嚟到去承諾必定否決財政預算案,因為若果政府有民生嘅項目,例如全民退休保障呢,咁社民連係會贊成嘅。」

陳慶偉再次打斷指,已經聽取過相關內容,又指潘是一名資深大律師,請潘不要重複,並問問題。

10:20 區:林瑞華表達對否決預算案有兩難 惟未能確定多大程度代表公民黨

區續說,「至於其他人有無公開講佢反對否決預算案立場,因為我還押兩年,所以就掌握唔到相關資料喇。」

李運騰則指,法庭關注 2020 年或 2021 年,更指當時區尚未還押。區同意,他續稱,「咁所以我想…即係回答返上個星期五嘅一個問題,就係公民黨嘅立場究竟係點樣,我可以確定嘅係,林瑞華嘅諗法一路都係有顧及業界嘅利益,儘管有 3 月 25 號嘅記者會,佢依然都係向我表達過,對於否決預算案有兩難嘅講法,但係佢嘅講法,幾大程度代表個黨,需要更多論據去支持。」鄭達鴻、柯耀林亦有微笑。

區其後稱,「我完成供述喇」,被告席的吳政亨一度微笑。

10:15 林景楠等人 7 月初支持「35+」、不支持綑綁對預算案立場

法官陳慶偉問及,黃偉信、林景楠等人支持「35+」,但不支持就《財政預算案》立場有一個綑綁,是何時發生?區指,是 7 月初。

法官李運騰又問,沈旭暉及戴耀廷均有「35+」的想法,沈曾舉行功能界別的會面,是在 2020 年 3 月開始?區同意,並指只曾開過一次會議。

陳慶偉又問,衛生服務界有否參與?區一度未有回應,陳再問,並大聲強調「listen, health」,被告席隨即傳出笑聲,區回應稱沒有。

李運騰亦問,2020 年 3 月戴耀廷開始協調會議,但沒有功能組別的協調會議?區確認。陳慶偉其後問,區是否完成補充?區則稱「我想做埋個結尾呀。」被告席上的鄭達鴻發笑。

10:05 區諾軒主動修正及補充早前庭上作供

區諾軒由兩名懲教人員陪同入庭,坐在證人席後表示,想就之前的供詞,作出修正及補充。他指,香港島協調會議,於 2020 年 6 月沒有會議, 而「(每名選民)4 票轉 1 票」的決定,是於 5 月 17  日的會議時作出。被告席的鄒家成一度笑。

另區稱,想完整交代「沈旭暉 35+ 交流會」的發展,並指沈旭暉於報章上亦曾透露「35+」的說法,但指與戴耀廷的「35+」的概念非常不同。

區續稱,沈旭暉只是期望立法會過半,並於 3 月份左右,沈招聚一班有興趣參選功能組別的人,作出意見交流,區亦有參與其中。區提到,出席人士包括工程界黃偉信、批發及零售界張秀賢、飲食界林瑞華、本案被告林景楠,林當時想參選進出口界。

惟林景楠其後在 6 月 19 日突然想選新界東。區又指,「咁佢哋曾經同我講過一個意見,佢地都支持 35+,但係佢哋唔支持,就住《財政預算案》嘅立場有一個綑綁。」

區續說,他們其後宣布參選立法會,他們之間都有互相支持,區又提到「我只記得黃偉信有公開講過反對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10:03 開庭
09:58 被告入庭

還押的林卓廷、鄒家成等獲派發電腦,林卓廷亦一度翻閱筆記本,旁聽席有人向被告揮手。獲准保釋的何啟明、楊雪盈、黃碧雲在等待開庭期間撥扇。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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