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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精神科醫生:次被告稱被警威嚇「掟出窗口」驚恐病發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精神科醫生:次被告稱被警威嚇「掟出窗口」驚恐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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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為清理路障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男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漢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案件周三(29 日)在高院原訟庭作第 9 日審訊。精神科醫生供稱,次被告對他講述被捕經過,稱有警員手指向無窗花的窗戶,威嚇要把他「掟佢出窗口」時,他驚恐症病發,持續約 2 小時;又稱需服從警員指示簽名方可服藥。他相信被告案發及受查時,仍未從精神病康復。

另外,次被告胞兄同日亦完成作供,控方盤問時質疑他備有律師電話,是事先預料被捕。胞兄否認。(見另稿
精神科醫生:次被告病發時曾自殘

辯方周二傳召精神科專科醫生黃宗顯作供,黃供稱在 2021 年 10 月及 12 月,為次被告陳彥廷撰寫兩份醫療報告,報告是與陳、陳母及陳的胞兄分別會面,以及參考陳昔日醫療紀錄等資料撰寫。

首份報告提及陳彥廷精神科病歷。黃稱,陳在中一、二,即約 13 歲時,焦慮、驚恐、抑鬱病發,當時「全身都有不同症狀」,如心跳加速、頭暈、眼矇等,驚恐病情嚴重時,可一日發作 3 次,時間由 5 分鐘至 2 小時不等,後亦試過自殘。該次自殘事件中,陳被朋友指不理解其感受,引致驚恐發作,其後𠝹手;又指他易受嘈雜環境影響,出現打牆行為。

黃:次被告稱受警威嚇後病發

黃續稱,陳案發前最後一份心理報告,提及他仍有不開心、驚恐、沒依時服藥等,而黃為撰寫報告與陳會面時,亦見陳有抑鬱、驚恐症狀,「所以佢呢個病,未康復呀其實」,又指「所以相信,案發同調查時間,都係受佢驚恐同抑鬱症影響」。

黃亦覆述他與陳會面時,陳指被捕時的病發過程。黃稱,陳指被捕當日,他返家問及胞兄「到底有無聯絡到律師」,就被一名警員打他心口。黃又指,與陳的胞兄會面時問起此事,對方亦指屬實。

黃續說,陳又指在警員記事簿簽名前,被警員威嚇若不承認就「掟佢出窗口」、拘捕他胞兄。陳對他稱,其家是高層單位、窗戶沒有窗花,「所以當時出現驚恐發作,持續咗一至兩小時」,並有緊張、眼矇、頭暈、心跳快等徵狀,「差唔多要暈低,講嘢室下窒下,好似口吃咁」。

黃:次被告稱有警指服從方可服藥

黃供稱,被告指他曾向警員要求服藥、去醫院,以及兄長入房陪伴,惟「佢(陳)話警察要佢喺記事簿上簽咗名,先至可以食藥」;又指陳稱當時他病發眼矇,看不清警員展示的相片及記事簿,又稱警員沒對他警誡。

黃續稱,他遂問陳若以 10 分為滿分,當時的焦慮程度為多少,陳答有 9 分。

證人尚未完成供詞,料周四將繼續作供及接受盤問。

官裁證據不足 謀殺罪改誤殺罪

被告劉子龍(19 歲)、陳彥廷(18 歲)同被控有意圖傷人及暴動罪,指二人在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意圖使男子 X (案發時 61 歲)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參與暴動。

二人原另同被控謀殺罪,官在聆訊第 7 日裁定證據不足,修改控罪為誤殺,指二人在同月 14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不知名者,非法殺死羅長清(終年 70 歲)。

案件設 5 女 2 男陪審團。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辯方由外籍大律師 David Boyton 、蒲立新(Ian Polson)代表。

HCCC3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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