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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17天聆訊總結:官改控誤殺、控方引共同原則、警否認威嚇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 17 天聆訊總結:官改控誤殺、控方引共同原則、警否認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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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七旬清潔工在 2019 年 11 月疑遭掟磚誤殺案,5 女 2 男陪審團周二(12 日)退庭商議 7 小時後,裁定兩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誤殺和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暴動罪則罪成(見另稿)。有被告聞裁決後雙眼泛紅及啜泣。

這案歷 17 日聆訊,《法庭線》整理重點,包括法官裁定謀殺罪證據不足,改控誤殺。控方依賴案中傷者認人,以及次被告招認,主張按「共同犯罪」原則,兩被告負有罪責;辯方爭議次被告招認時狀態,又指首被告為保護他人始動武,應免刑責。

案中另一焦點,在於次被告家人供稱警員曾威嚇,不過警員作供時一一否認;辯方的精神科專科醫生證人認為次被告因受嚇,驚恐症發作,控方專家證人則不同意病發一說。
控方指羅遭磚擊中 後腦着地出血致死

案件由 6 月 15 日選出陪審團、隨即開審起計,至本周二(12 日)經 17 日聆訊,控辯雙方共傳召 11 名證人,而控方亦曾引用現場片段、首被告劉子龍被警方安排認人,以及次被告陳彥廷與警方錄影會面等片段。

控方開案陳詞引述雙方同意事實,指死者羅長清(終年 70 歲)案發日在現場面朝天倒地,左前額腫起約 4 厘米,沒發現其他外在傷勢。送院後電腦掃描,發現羅腦部有廣泛性腦膜下出血,疑是頭部受重擊所致,而羅延至翌日不治。

聆訊過程中,並無處理羅遭甚麼硬物擊中,惟控方曾於陪審團不在場的案件管理中,向法官提及死者是遭磚擊中後,後腦着地出血致死。

無片段清晰顯示 兩被告曾向死者掟磚

綜合多日聆訊,並無任何現場片段,清晰顯示兩名被告曾向死者羅長清及案中傷者 X(同時是獲頒匿名令的控方證人)掟磚。

控方針對兩被告最有力的證據,是傷者 X 在警方安排認人時,認出首被告、首被告警誡下承認自己在場,以及次被告向警招認的證供,包括認出自己在場,以及承認曾揮鋸。

控方亦先後傳召傷者 X、有份執磚清路障的市民柯明玉、負責首被告認人程序的時任警司沈海光,以及拘捕次被告警員楊家強等多名控方證人。

但至審訊第 7 日,即控方完結案情的翌日,法官杜麗冰裁定控方無足夠證據控以謀殺罪,下令改控誤殺;當日神情凝重的兩被告,隨即彎起笑眼,似乎暫鬆一口氣。

控方指稱劉曾掟磚 兩人沒投致命一擊
惟共同犯罪原則下有罪責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稱,首被告劉子龍曾掟磚,而雖然劉及次被告陳彥廷,「均沒有對死者投擲致命一擊」,但引「共同犯罪」原則,指只要一班人一同行動,以達成某種目的,或預見其一伙人的行為會引致某種結果,則不論加入時間及角色,都須負上同等責任。

控方據該原則指,兩名被告均有誤殺責任,因他們身在持傘黑衣人群中、「有份向市民方向掟磚」,兩人可預見會擊中他人,而若擊中他人,該磚有一定硬度,是足以致命。而就有意圖傷人罪,控方亦再引用該原則,指劉和施襲者是一伙人,要承擔共同罪責。

辯方指共同原則不適用 以自衛辯護

辯方結案時反指,劉當時專注於 X ,沒察覺死者在場,「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又以「自衛原則」辯護,指 X 當日用鐵通攻擊陳,劉攻擊 X 是出於保護陳。就陳揮鋸,辯方指他只想嚇退 X,亦沒傷人意圖。

法官引導指,劉沒作供,故沒有證據證實「自衛」一說,但若控方指被告不是出於自衛,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傷者 X 看不清被誰襲擊
認出劉因他阻執磚 

控方其中一項證據為傷者 X 認出首被告,不過法官提醒陪審團需考慮是否可靠。

X 庭上供稱,案發日曾在兩個不同時段執磚,先後被劉子龍拍攝及阻止,而他曾一度尾隨劉。而第 2 次執磚時,他稱有蒙面人朝他及其他執磚者掟磚,他的左眼被掟中,頭暈期間感到有一班人打他,但稱「見不到是誰」。換言之,X 和劉的接觸,是劉拍攝他和曾阻止他執磚,至於是誰襲擊他,他沒能看清。

事發一個月後,X 由警方安排認人,由於劉拒絕參與一般認人程序,警員遂改行「非同意小組認人手續」,在上水警署報案室安排髮型、身材、裝扮均不同的 10 女 15 男作「戲子」,大部分人沒戴口罩,由 X 走在當中認人。

傷者 X 認人時 警除劉口罩繩

認人錄影片段可見,時任警司沈海光事前對 X 說,當中「有一個係警方拘捕嘅疑犯」。X 認人時走到角落,問戴鴨嘴帽及口罩、坐着的劉可否除口罩,沈即叫他除口罩,劉拒絕後被沈警告涉阻差辦公,隨即伸手除下他口罩右邊繩。X 見到劉相貌後,就說「係佢」。

事後劉對沈提出異議,「我有意見,我唔明白點解我唔可以戴口罩,同埋我唔明白,點解你要強行除低我嘅口罩」。

官引導:需判斷「認出」說法是否可信

法官歸納案中證據及引導陪審團時,提醒要考慮案中證人供稱認出兩被告的說法,是否可靠,例如證人與被告接觸的時間長短,以及過程中有否受光線、障礙物等影響。

辯方指警兩度威嚇次被告 警否認

控方依賴陳的警誡供詞,以及他和警員楊家強錄影會面時的招認。辯方就指陳兩度受警員威嚇,驚恐症病發,認為陪審團應考慮警員可信性,強調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辯方分別傳召陳母親和胞兄,兩人供稱警方上門拘捕時,陳與警在房間,其後胞兄稱察覺他「兩隻手都震得好犀利」;陳母則指,其後陪同陳與警錄影會面,她看到陳「手腳開始抖動,眼神開始聚唔到焦」,又指警員曾對她說錄影期間不可說話,亦一度不准陳服藥。

辯方又傳召精神科專科醫生黃宗顯,黃供稱陳講述被捕經過,稱有警員在他家中曾手指向無窗花的窗戶,威嚇要把他「掟佢出窗口」,又稱問胞兄「到底有無聯絡到律師」時,被一名警員打心口;黃指,相信被告案發及受查時,仍未從精神病康復。

不過,負責拘捕及會面的男警楊家強,否認曾威嚇陳、有警員打他心口,以及不准服藥。控方傳召的精神科專科醫生黃以謙,不認為陳被捕錄影會面時病發,指步履不穩、眼矇等症狀,未必與驚恐病發有關,「可能係佢坐咗好耐,腳痺或者腳軟都唔定」。

官引導:只可考慮證人供詞

法官引導時提及,大狀和法官所說的話,不能成為證供;而黃宗顯引述陳的話,因陳本人沒有作供,法庭會視為「傳聞證供」,重申陪審團只可考慮呈堂證據及證人供詞。換言之,在楊警否認及陳沒作供下,辯方的指稱不能視為真確證據之一。

法官又提及,要比照呈堂片段及證人口供,判斷證人是否真確可靠,逐步推論陳會面時有否受病發影響。

陪審團一致裁定誤殺不成立

5 女 2 男陪審團周二(12 日)約早上 10 時半退庭商議,商議約 7 小時後,下午 5 時半返回正庭,指一致裁定兩被告誤殺罪不成立;分別以 6 比 1 及 5 比 2 大比數,裁定兩人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至於兩人的暴動罪,則分別以 5 比 2 及 6 比 1 大比數被裁定罪成。

法官押至下周五(22 日)判刑。次被告陳彥廷聞悉兩罪不成立,即泛紅雙眼啜泣;首被告劉子龍則表現平靜。

HCCC 3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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