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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指「有條件釋放令」侵人權 第二次申人身保護令被拒 官:不會致非法拘留

中年漢指「有條件釋放令」侵人權 第二次申人身保護令被拒 官:不會致非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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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病的中年漢,於 2022 年被醫院施加「有條件釋放令」,須居住在中途宿舍。他認為命令侵犯人權及自由、被不當地延長,又指遭「非法」召回大埔醫院精神科留醫 28 日,早前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周一(14 日)被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提到,申請人 2020 年就同一情況申請人身保護令,並引述該主審法官周家明指,「有條件釋放令」表面上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但人身自由並非絕對,而命令能在社會利益及人身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加上吳獲准每周回家度假 4 天,認為命令沒違憲。

高浩文指認同周官分析,指「有條件釋放令」不會導致任何非法拘留,又強調是否作出命令應由院長考慮,而不是法庭。
申請人:
「有條件釋放令」侵犯人權

申請人姓吳,沒有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政府。判詞提及吳的背景,指他現年 56 歲、單身,父母及大哥已離世,二哥則居於澳門。

根據病歷顯示,吳患有精神病多年,於 2011 年起使用公立醫院精神科服務,其最新診斷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吳指,他於 2022 年 2 月被施加《精神健康條例》 下的「有條件釋放令」,期間須居住在秦石中途宿舍。

吳指,自己沒有任何精神病症狀、暴力病歷或有使用暴力傾向,認為醫生在程序不公義下,作出「有條件釋放令」,又形容命令是「肆意(arbitrary)」、侵犯人權及自由,以及被不當地延長,強逼沒有精神病的人接受治療。

他指,2022 年 1 月至 2 月 14 日出院期間,遭「非法」召回大埔醫院精神科,及被「拘留」28 日,因此申請人身保護令。

官引判詞指命令「是非曲直」
應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裁定

高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引述《精神健康條例》第 42B 條指,某名病人有暴力病歷、或有使用暴力傾向,精神病院的院長可在釋放令所指明條件的規限下,安全地將該病人釋放,包括居於院長所指明的地方、服用醫生所處方的藥物;為該病人的健康或安全,或為保護他人著想,有需要將該病人召回精神病院。

判詞提及,吳於 2020 年亦就「有條件釋放令」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法官周家明駁回。法官引述相關理據指,是次申請要考慮的問題,並非院長決定施加居住規定是否合理,而是該居住規定是否合法,或在合法權限下作出,又指「命令的是非曲直,應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在覆核中作出裁定,而並非在人身保護令申請中由法庭裁定」。

官引判詞指「有條件釋放令」合憲

判詞再引述周家明指,《精神健康條例》第 42B 條,表面上限制了病人的人身自由,但人身自由並非絕對。加上,吳獲准每周回家度假 4 天,沒有導致他要面對無法接受的嚴苛負擔,認為命令能通過「相稱性測試」,即在社會利益及病人的人身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指「有條件釋放令」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合法,沒有違憲。

判詞認為,若吳是投訴被「非法」召回大埔醫院精神科、留院 28 日,人身保護令未能提供協助,因他被「拘留」的時間已結束。若吳就「有條件釋放令」投訴,他同意法官周家明上述分析,並認為《精神健康條例》 下的「有條件釋放令」,不會導致任何非法拘留。

他又指,是否作出「有條件釋放令」,應由院長考慮,而不是法庭,重申法院無權進行必要評估(in no position to do the necessary assessment)。他認為吳沒有被非法拘留,駁回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吳毋須支付訟費。

HCAL39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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