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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督察涉非禮懷孕女子 辯方指兩人因錢爭執 事主激動否認

休班督察涉非禮懷孕女子 辯方指兩人因錢爭執 事主激動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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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防止罪案科高級督察涉於休班期間,在尖沙咀美麗華商場強吻懷孕的女店長,並一度抓其胸部,逃跑不果後跪求以百萬賠償,換取事主夫婦不予追求。他否認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三(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由裁判官梁雅忻審理。

辯方問及事主是否知道被告駕駛跑車、住「好大間、好靚嘅別墅」、帶寵物狗坐私人飛機,質疑事主因知道被告有錢,當晚向對方透露想辭職,要求被告幫忙並提及「關於錢嘅嘢」,惟被告不願協助,兩人一度推撞,事主激動否認。辯方另問及事主丈夫,是否討厭太太的客人、又質疑對方「非常憎差人」,丈夫一概否認。

另外,控方呈上的承認事實,顯示被告事發後曾接受醫療檢查,發現身上有酒氣、體內含酒精,同時有「適應障礙症 」而不當使用酒精,已轉介精神科跟進。案件周四續審。
被告血液驗出酒精、患「適應障礙症 」

事主 X 周三接受辯方盤問,被告由大律師梁家揚和關百安代表。控方今呈上新的承認事實,提及被告於案發後凌晨時分接受醫療檢查,發現身上有酒氣、血液內驗出酒精和體溫達 37.8 度,同時被診斷有「適應障礙症 」,包括不當使用酒精,其後被轉介至醫院精神科跟進。

辯方問 X,當晚曾否與被告談及喝酒,X 稱沒有印象。辯方逐播放案發前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兩人正閒聊,被告向 X 提到用膳時習慣喝酒,包括案發當晚,又稱「 Whiskey highball soda 其實幾難飲,但我都飲慣」。辯方又指,警察到場時被告暈倒,若被告如指稱般強吻她,X 一定會聞到酒氣;X 重申聞不到酒氣。被告在庭上聞言搖頭笑。

辯方質疑被告無法扯開高領衣服
事主庭上換衣示範

閉路電視顯僅拍攝店面、未涵蓋案發的休息室,但傳出 X 數次驚呼「唔好呀」、「喂呀」、「冷靜啲」。辯方質疑, X 早前供稱遭強吻時緊閉雙唇,因此不可能高呼以上內容。X 指被告當時伸出舌頭,口水沾濕了她的嘴唇,但她立即推開被告、其舌頭並非「黐實」自己,故可乘機大叫。

至於 X 早前供稱被告扯開其衣領,伸手抓了右胸一下,辯方展示 X 案發當日身穿的針織連身裙,指領口位於喉嚨位置,且「條裙冇穿冇爛」,被告不可能伸手進去。X 略高聲道「係女仔都知道 ,(針織衫)好有彈性,好容易搲開或搲低」、「唔會咁易搲爛囉」,又指自己當時立即推開被告和拉緊衣服。X 其後應裁判官要求換上該連身裙,於庭上示範一次指稱動作,官確認「係做到嘅」。

辯方:被告與事主因錢爭執
事主激動否認

辯方其後詢問 X,是否知道被告「有錢」,事主指「我知道佢係有啲錢,因為其他客人都咁講,佢自己都有咁講」,但不清楚被告何等富有。辯方續問,X 是否知道被告曾帶寵物狗坐私人飛機至日本,X 稱被告曾於店內向她展示相關相片。辯方再問 X 是否知道被告駕駛跑車、居於「好大間、好靚嘅別墅」, X 稱不清楚。

辯方指 X 所述全屬謊言,當時 X 和被告進入休息室後,X 稱自己想辭職,要求被告幫忙、「講關於錢嘅嘢」,但被告多次表示不願意,更一度發怒,用手撥向 X 的方向。X 再拉被告的右手,兩人推撞兩次後,X 便致電丈夫 Y 。 X 否認,稱 Y 已在店外守候多時,她僅取走背囊欲盡快離開。

控方覆問時,詢問 X 是否因被告發脾氣而聯絡 Y,X 語調略高、快速地說「佢(被告)就係強吻我,佢就係伸隻手入去揸咗我個胸一下 … 佢(辯方)講嗰啲根本就冇發生過!」

事主丈夫:被告稱「執車仔」時意外觸碰

控方再傳召事主丈夫 Y 作供。Y 稱,當日晚上 9 時於店外等候,打算接懷孕三個月的 X 下班,近 11 時,他應太太要求進入店鋪,太太作口型「佢非禮我」。Y 逐報警,被告一開始裝作若無其事,後指因急事須離開,強調 X 日後可輕易找到自己。

Y 逐以身擋路,被告提出「打我一身」,其後突然跪下,要求以「一球」(百萬)賠償,又稱「我係公務員嚟嘅,我唔可以坐監,我坐監乜都會冇晒,包括我嘅家庭」。被告其後進入休息室,對 X 半跪道歉,其後再向 Y 道歉「我唔啱啊兄弟」、「係我對你哋屋企唔住」,解釋「執車仔」時不小心碰到事主。Y 另致電涉案店舖的老闆,稱客人非禮 X,並且已報警,老闆則提醒「你哋唔可以應承佢任何嘢」。

辯方質疑事主丈夫「憎差人」
丈夫否認

辯方盤問時,問及 Y 是否討厭 X 的客人,Y 否認,稱理解零售業須「湊客」,又指兩人自中學開始拍拖逾 10 年。辯方稱「你非常憎差人嘅」,Y 否認。

Y 再指,警員到場後, 至少有 3、4 名警員問及 X 的經歷,「作為受害者嚟講,係一件好慘嘅事 … 太太有講過好煩擾」,加上太太曾小產、懷孕後情緒易波動,他們事後少提本案,又透露太太其後轉介精神科跟進至今。案件周四(18 日)續審,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辯方預計被告作供。

被告李卓賢(案發時 33 歲)案發時為休班警員,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員現時已被停職。李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一期 2 樓一店舖內猥褻侵犯女子 X;並在同日同地作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向 X 及其丈夫 Y 提議給予他們一筆金錢,以換取 X 不追究他的猥褻侵犯。

KCCC21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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