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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被指策劃炸彈襲擊 21歲男判囚5年8月 3人被判入教導所

光城者案|被指策劃炸彈襲擊 21歲男判囚5年8月 3人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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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名男女,部分為「光城者」成員,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被控《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 5 人被起訴時為 15 至 19 歲的中學生,早前承認交替控罪,另一名被指為主腦、案發時 17 歲男生則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周五(25 日)在高等法院,判現年 21 歲青年監禁 5 年 8 個月,另外 3 名未滿 21 歲青年則判入教導所。另外兩人申請押後判刑,將於 9 月 27 日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法官指,案發時香港社會氣氛不穩,不少人訴諸暴力以表達政治訴求。被告以象徵香港法治的法院作為目標,嚴重削弱司法尊嚴。法官又指,網上有關製作爆炸品的資訊隨處可見,亦容易取得相關物料,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其中 21 歲青年曾租用賓館,罪責較另外 3 人重,判囚 5 年 8 個月。另外 3 人角色較次要,判入教導所。
「主腦」認「串謀恐怖活動罪」 5 人認交替控罪

5 名認交替控罪的被告為郭文希、歐文、陳姓男生、羅姓男生及蘇穎貞,其中郭涉「光城者」另一宗「串謀煽動顛覆政權」案,去年被判入教導所。另一被告何裕泓則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案情指,「主腦」何裕泓曾向中學化學老師詢問如何製作炸彈,又招攬他人協助運送及引爆炸彈,並以法院、警署等地點為目標。控方指,他在筆記提及要「製造混亂,從而令奧運取消或延期」,又稱「事後成立組織及發言平台讓各界知道我們的存在(威脅)」。

法官甫開庭指,收到辯方信件指次被告郭文希(現 20 歲,中六女生)及第三被告何裕泓(現 19 歲,中三男學生)希望押後判刑。控方確認,並表示二人可於 9 月 27 日再訊。法官指得悉郭正在教導所服刑,指若短期內不會處理其判刑,她或可考慮申請保釋。法庭最終只處理餘下 4 名被告判刑。

法官判刑如下:
歐文(現 21 歲)判囚 5 年 8 個月
陳姓男生(現 17 歲)判入教導所
羅姓男生(現 17 歲)判入教導所
蘇穎貞(現 20 歲)判入教導所
郭文希(現 20 歲)押後判刑
何裕泓(現 19 歲、被指為主腦)押後判刑

官:以法院為目標 嚴重削弱司法尊嚴

法官判刑時指,量刑需考慮本地社會環境狀況等因素,故海外案例並不直接適用於本案。而從本案被告同意或實際所做的行為可見,控罪性質十分嚴重,法官感謝警方有效及時行動,令罪行於萌芽階段被制止,最終沒有製作任何爆炸品及引起爆炸,沒有造成人命傷亡。

法官指,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案發時香港社會氣氛不穩,不少人訴諸暴力以表達政治訴求。雖然以危害生命或破壞財產犯案,兩者性質有分別,但被告犯案目的為製造社會不穩,而被告魯莽行事,若然實行計劃,可能引致人命傷亡。至於被告以法院作為目標,法官指法院象徵香港法治,批評此舉嚴重削弱司法尊嚴。

官:21歲青年罪責較重 其餘3人為步兵或購原材料 

法官續指,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各有不同,其中第四被告歐文罪責較重,他與第三被告一同租用賓館單位,又在房內計劃製作爆炸品,曾到目標法院視察環境。相對而言第五及第六被告、兩名當時 15 歲的男生則只是步兵(Foot soldier ),第七被告蘇穎貞則負責搜購原材料。法官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阻嚇性、保護公眾及譴責的比重,較更生重要,但亦不會忽略部分被告年輕,刑期不應對他們具壓毀性影響。針對現年 21 年歲被告歐文的刑期,法官以監禁 8 年半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5 年 8 個月。

至於另外 3 名未滿 21 歲被告,法官指報告建議判他們入教導所,而 3 人角色相對次要及輕微,再考慮他們過往品格及行為等,認為判入教導所並非過於寬大或過重,可同時達致更生及阻嚇目的,決定採納報告。

辯方:被告慶幸沒成功實行計劃

辯方為第四被告歐文求情時指,他 10 歲時隨母親來港,努力融入社會,學業成績不俗,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他因對 2019 年的社會情況有誤解而犯案。法官指不接納他誤解情況,強調本案控罪嚴重。辯方又指歐有悔意,而且對於最終沒成功實行計劃感慶幸。法官回應並非純粹幸運,而是因為警方介入調查。辯方續指,歐已獲都會大學取錄,明白判監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官考慮本案最終沒有製作任何炸彈,歐亦非主腦。至於第五被告陳姓男生,辯方指陳角色相對被動,僅聽從第三被告命令行事,並不知道全盤計劃,犯案時亦不打算傷害他人,現已感到相當抱歉。

7 人被控《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

涉案 7 名被告為陳凱量(24 歲,司機)、郭文希(現 20 歲,中六女生)、何裕泓(現 19 歲,中三男學生)、歐文(現 21 歲,中四學生)、陳姓中三男學生(現 17 歲)、羅姓中四男學生(現 17 歲)及蘇穎貞(現 20 歲,中五女生)。7 人被控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們於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7 月 5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

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 7 人同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同案餘下獲批保釋的被告陳凱量,尚未有聆訊日期。

HCCC103/2022、HCCC1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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