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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辯方求情:毋須猜測對將來影響 官:若有人接納「流血革命」很危險

光城者案|辯方求情:毋須猜測對將來影響 官:若有人接納「流血革命」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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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光城者」7 名成員被指擺街站提倡以武力推翻政權,被控「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7 人早前已認罪,當中 3 人完成求情,案件周五(16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其餘被告的求情。

本案屬首宗有未成人因《國安法》定罪的案件。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心智未成熟,案發時《國安法》僅實施半年,不知道其行為的嚴重性,亦對新制定法律不熟悉。對於法官早前關注涉案行為,對社會或有深遠影響。辯方指法庭應按客觀事實評估,毋須「諗太遠」。法官反駁指,若有人接納「流血革命」的說法非常危險,「有組織就大班人搞事,冇組織就所謂『孤狼式』」,故需考慮實質風險。

案中一被告因正被隔離未能求情,《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押後至 10 月 8 日再處理,若時間許可將即日判刑。法官又下令為其中一名男生索取懲教院所報告,故撤銷其保釋,另拒絕一名女被告的保釋申請,7 名被告全部還押候訊。
首被告父母:媒體荼毒新一代思想 兒子熱愛國家及香港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今原定處理 4 名被告的求情。但第 5 被告陳右津正接受隔離,未能應訊。

辯方今為首被告阮姓男生補充求情,讀出其父母撰寫的求情信,提到媒體誤導及泛濫荼毒新一代的思想,令不正確的訊息傳播,引起社會對政府管治的不滿。信中又指阮過去喜歡到內地旅遊,熱愛國家及香港。他勇於認錯,希望法庭體諒其無知,從輕發落。

辯方:女被告參與程度低 僅發言兩次

大律師張耀良代表第 4 被告梁姓女生求情指,她參與程度低,僅於街站兩次發言,「揸住手機照本宣讀一大段文字」。她出席其他街站時,亦只是「行行企企」。辯方續指,梁擁有幸福快樂、良好的家庭及校園生活。她案發時受社會氣氛感染,是非判斷力不足。

辯方強調,梁的社會服務令及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還押期間沒有停止學習,準備明年應考文憑試。但辯方認為教導所並不適合梁,指她本來的生活已有最好的教導。梁犯案時出於對社會事物的關心,「瞓咗身落去,一時唔知有條紅線喺度」,忘記當時法律不容許相關行為。辯方形容梁被還押一年,已達阻嚇作用,希望可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另為被告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最後被法官拒絕。

辯方:男生因案受巨大壓力求診

至於本案唯一獲保釋的蔣周姓男生,辯方指他有真誠悔意,勇於承認責任,坦白交待案情。辯方強調,男生僅在一次街站宣讀文宣,文本亦是由其他人提供,並非由他撰寫。男生因「年少無知」犯案,亦因本案承受巨大壓力需求診。辯方望法庭採納報告判社會服務令;若不適合,亦盼法庭索取其他懲教院所報告。法官最終下令索取更生、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男生將於 10 月 7 日再訊。

辯方:法庭應按客觀事實評估

大律師田奇睿為第 7 被告郭文希求情時指,本案被告為心智未成熟的年輕人,案發時《國安法》實施約半年,他們在學期間面對新近的法律,並不知道自身行為的嚴重性。辯方搜尋《國安法》教材時,發現最早的討論於 2020 年 12 月開始。辯方又形容本案被告犯案時毫不避嫌,擺街站的時間橫跨多月,多次有警方上前了解及票控限聚令,但沒有人就《國安法》警告他們,或許令他們有錯誤解讀,以為沒有犯法。辯方強調,並非責怪執法機關,但若一開始便作出警告,或許不會再有相類街站。

辯方強調,本案的街站吸引力有限,心智成熟的成年人聽畢他們的發言,只會「得啖笑」,在社交平台的留言及讚好數量非常低。至於法官早前關注本案被告的行為,對將來或有深遠影響。辯方指法庭應按客觀事實評估,毋須猜測對將來的影響,亦不應「諗太遠」,否則會墜入想像。

官:並非猜測 須考慮實質風險

法官反駁指,「一個人要做行差踏錯嘅嘢,時間可以好快」,又指若有人接納他們「流血革命」的發言將很危險,「有組織就大班人搞事,冇組織就所謂『孤狼式』」。法官強調並非要猜測,而是要考慮實質風險。

辯方回應指,在 2019 年至 2021 年成長的年輕人面對很大挑戰,他們並非如童黨般劣跡斑斑,而是有良好背景卻犯下嚴重控罪。辯方又提到,郭是本案唯一一人在警誡下向警方透露資料,希望可根據《國安法》第 33 條的規定獲減刑,獲判入教導所。

控方回應指,《國安法》 第 33 條的減刑要求列明,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以「偵破其他案件」。而郭並無提供證據揭發他人,警方亦已搜集足夠證據提控,當中 6 名被告都比郭更早被捕。

7 人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7 名被告依次為:阮姓男生(16 歲)、蔡永傑(20 歲,倉務員)、15 歲少女、梁姓女生(16 歲)、陳右津(25 歲,售貨員)、蔣周姓男生(16 歲)及郭文希(18 歲,女學生)。7 人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即於 2021 年 1 月 10 日至 5 月 6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DCCC98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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