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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生涉偽造聘書騙簽證 辯方專家稱患精神分裂影響決定

內地生涉偽造聘書騙簽證 辯方專家稱患精神分裂影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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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內地男大學生涉於 2020 年偽造聘書和工作證明,向入境處申請延長工作簽證,經審訊後被裁定偽造、使用虛假文書等罪成。他不服上訴,指在囚時經精神科醫生診斷患精神分裂症,獲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案件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案件周三(1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辯方臨床心理學家指被告患精神分裂,疫情期間獨自一人在港,流離浪蕩致病情反覆,加上被告沒覆診和服藥,推斷他在案發期間精神狀況不佳,影響其決定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控方質疑,專家報告涉事實裁斷,超出心理學家範疇。

被告林嶺被控各 2 項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罪,以及 1 項向入境主任作出虛假申述罪。裁判官朱文瀚押後案件至 10 月 31 日續審,被告續還押。

辯方專家:被告患精神分裂
推斷案發時狀況不佳影響決定

辯方專家證人、臨床心理學家李錦華供稱,於 2022 年 2 月兩度到懲教所會見被告,以及會見被告親人了解其病歷。李引述被告病歷指,被告曾於深圳接受治療,被界定有精神問題,屬第二級嚴重。經評估和對比病歷後,李認為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約於 2018 年起發病。

李指,被告因其遭遇的挫折和困難,以及 2019 年社會事件和疫情而加重病情,又指他 2020 年後因疫情無法回深圳,只能獨自一人在港生活,流離浪蕩令病情反覆,沒甚好轉。加上他在港期間沒接受精神科治療,故李推斷他於 2020 年,即案發期間精神狀況不理想。

李指,精神分裂症主要以藥物治療,患者服藥後可控制幻覺和妄想,亦可減低復發機會。李稱,被告自 2018 年起精神狀況起伏很大,病情較差時,或會否定患病或不願接受治療,陷入惡性循環。李補充,一般精神分裂症患者缺乏社交敏感度,自知能力有問題,認為被告當時被憂慮纏繞。

辯方問及,被告作供時指聽到有人拍枱而感害怕,亦有人聲稱要長期拘留他。李認為,或因幻聽所致,有關情況會為被告帶來很大困擾,影響其決定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控方質報告涉事實裁斷
專家:心理學家可提供意見

控方盤問指,精神分裂屬醫學斷症,為精神科範疇;李同意。就報告稱被告過分解讀事情,李解釋指,被告向其講述製作涉案文件時,認為該公司老闆同意,故此李認為被告在自知能力上存有問題。李另在控方盤問下稱,會見被告時,被告沒提及有幻聽,或有人向他拍枱令他驚慌。

控方質疑,報告涉及事實裁斷,看法超越心理學家的範疇。李不同意,稱被告教育程度至碩士,相信他明顯知悉相關文件由他自行製作,認為其行為天真和非理性,故心理學家可就此提供意見。李續指文件如同小學生做剪貼,製作粗劣,「一個合理嘅人咁嘅教育水平 … 要刻意令人哋相信,唔似係咁嘅 end product(製成品) 」,故李推斷被告案發時處於極差的精神狀況。

控方證人指不覺被告精神有異
被告稱非自願錄取口供

案件上周五(13 日)開審,控方證人均指,與被告會面時不認為其精神狀況有異,沒答非所問。其中入境處人員指,處理被告的簽證申請時,首次看到有公司發手寫信,而文件的印章及簽名亦不像一般印蓋和簽署,遂轉交調查組處理。被告於文件聲稱獲「海晨物流」續聘,海晨行政主管供稱有關文件並非由公司設計,亦從未簽署有關文件。

被告林嶺供稱,於 2018 年至 2019 年先後 3 度在深圳入院,當時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因疫情而未有回深圳覆診。他又指,並非自願錄取口供,指入境處人員向他稱「講咗對你自己有好處」,普通話翻譯員則稱若不坦白會一直將他扣留。林指,因害怕被拘留而配合,抄寫自願作供的聲明及簽署。

被告稱患精神分裂提上訴
高院裁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被告林嶺被控各 2 項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罪,指林於 2022 年 6 月 19 日或之前、7 月 10 日或之前,製造和使用虛假文書,即一封看來是由「海晨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信件,意圖藉使用該文書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他另被控 1 項向入境主任作出虛假申述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0 日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亦不信為真確的申述,即聲稱海晨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為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擔保公司。

案情指,林自 2014 年 8 月起透過「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受聘於「海晨物流(香港)」,獲批工作簽證留港至 2020 年。他在簽證到期前遞交延長簽證申請,並附上工作證明和聘書。入境處人員發現,聘書以手寫,加上公司印章沒海晨授權人簽署,遂揭發事件。

林原審時自行應訊,供稱獲授權製作相關文件,被原審裁判官斥其證供「難以置信,既不合理,更不合邏輯,實在荒謬」,裁定罪成判囚 30 個月。

被告不服提上訴,上訴方指,被告在囚期間會見精神科醫生,經診斷患精神分裂症。醫生報告指被告低病識感,認為控罪於被告精神狀態異常時發生,缺乏作出適當決定和行動的能力。高院法官指,被告的精神病紀錄為新證供,為了司法公正必需接納為新證據,認為若這些證據在原審時展示,裁判官或會有不同裁斷,下令撤銷定罪,案件發還由另一裁判官重審。

STCC24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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