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一女及一財務公司被控以過高利率放貸,周一( 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辯方大律師指,上周才被委託擔任代表,需時處理文件,獲准押後至 10 月 6 日再訊,兩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指,案自 2025 年 1 月首次提堂,至今已押後 7 次,周一再獲悉被告更換法律代表,質疑有意拖延。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稱會記錄在案,強調下次提堂必須答辯。
控方質疑被告拖延時間
辯方大律師在庭上指,上周才被委託,希望申請押後案件。控方指「無奈地沒有反對」,但指本案自 2025 年 1 月 28 日首次提堂,辯方至今已申請押後 7 次,理由包括候索文件及向律政司遞交書面回覆等,而控方早於今年 1 月已準備好答辯。控方又指,今才得悉被告上周委託另一位大律師代表,質疑刻意拖延。
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指,法庭將記錄在案,強調下提堂必須聽取答辯。
涉違犯《放債人條例》
被告馬熲橋( 46 歲,報稱放債公司董事)及何偉波( 39 歲,報稱放債公司 CEO ),兩人分別被控 4 項「以過高利率貸出款項」罪。控罪指,馬熲橋因世宏財務有限公司,於 2024 年 9 ⽉ 22 ⽇在⾹港,以超過年利率 48% 的實際利率(即年利率 147.77 %) 向「 Y 」借出港幣 12,500 元,作為世宏財務有限公司的董事,同意或縱容該公司犯下該項罪⾏,或因他們疏忽⽽犯該罪⾏。
控罪又指,何偉波因世宏財務有限公司,於 2024 年 9 ⽉ 22 ⽇在⾹港,以超過年利率 48% 的實際利率(即年利率 48.72 %) 向「 Y 」借出港幣 12,500 元,作為世宏財務有限公司相類的高級人員,同意或縱容該公司犯下該項罪⾏,或因他們疏忽⽽犯該罪⾏。
其餘控罪指,二人因世宏財務有限公司,於 2024 年 10 ⽉ 28 ⽇在⾹港,以超過年利率 48% 的實際利率(即年利率 48.72 %) 向「 Z 」借出港幣 15,000 元,作為世宏財務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相類的高級人員,同意或縱容該公司犯下該項罪⾏,或因他們疏忽⽽犯該罪⾏。
KTCC16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