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女及財務公司涉放高利貸 辯方稱剛轉律師申押後 官批准但指下次須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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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質疑被告拖延時間

辯方大律師在庭上指,上周才被委託,希望申請押後案件。控方指「無奈地沒有反對」,但指本案自 2025 年 1 月 28 日首次提堂,辯方至今已申請押後 7 次,理由包括候索文件及向律政司遞交書面回覆等,而控方早於今年 1 月已準備好答辯。控方又指,今才得悉被告上周委託另一位大律師代表,質疑刻意拖延。

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指,法庭將記錄在案,強調下提堂必須聽取答辯。

涉違犯《放債人條例》

被告馬熲橋( 46 歲,報稱放債公司董事)及何偉波( 39 歲,報稱放債公司 CEO ),兩人分別被控 4 項「以過高利率貸出款項」罪。控罪指,馬熲橋因世宏財務有限公司,於 2024 年 9 ⽉  22 ⽇在⾹港,以超過年利率 48% 的實際利率(即年利率 147.77 %) 向「 Y 」借出港幣 12,500 元,作為世宏財務有限公司的董事,同意或縱容該公司犯下該項罪⾏,或因他們疏忽⽽犯該罪⾏。

控罪又指,何偉波因世宏財務有限公司,於 2024 年 9 ⽉  22 ⽇在⾹港,以超過年利率 48% 的實際利率(即年利率 48.72 %) 向「 Y 」借出港幣 12,500 元,作為世宏財務有限公司相類的高級人員,同意或縱容該公司犯下該項罪⾏,或因他們疏忽⽽犯該罪⾏。

其餘控罪指,二人因世宏財務有限公司,於 2024 年 10 ⽉  28 ⽇在⾹港,以超過年利率 48% 的實際利率(即年利率 48.72 %) 向「 Z 」借出港幣 15,000 元,作為世宏財務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相類的高級人員,同意或縱容該公司犯下該項罪⾏,或因他們疏忽⽽犯該罪⾏。

KTCC16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