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歲、服務警隊 29 年的男警,涉在 2019 年 7 月,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遮仔會)隱暪財務公司欠款逾 50 萬元,詐騙遮仔會批出 5.7 萬元貸款,被廉政公署控告欺詐罪。警員不認罪,周三(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
警員選擇作供,稱 2019 年因為超時工作,不能集中,故草率填錯資料。在控方盤問下,他指自己當時每個月不能準時還清財務公司的欠款,亦沒有保存借貸文件的習慣,不清楚自己的財務狀況,不同意是刻意隱瞞。
他一度供稱自己財務「健康」,其後改口指有欠財務公司錢,並非健康。他亦承認,不能每個月準時還清財務公司的欠款。案件周四續。
案情:申遮仔會貸款時
未還清逾 50 萬元財務公司貸款
案情指,被告馬偉昌由 1996 年 10 月起任職警察。在 2019 年案發時,月薪為 $36,450 。
1997 年 4 月起,被告為警察儲蓄互助社成員。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3 日,向警察儲蓄互助社申請一筆 $57,070 的貸款時,隱暪他在大眾財務、亞洲聯合財務、好好景財務、銀堡及海德國際財務,共未還清 $524,006 的債務,而他案發時,每個月需還款 $24,172 。
警員:2019 年時好忙
「個人唔集中」填錯資料
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他選擇作供。在辯方主問下,馬稱 2019 年 7 月案發期間,他知道其遮仔會戶口有約 $7,000,他希望取回,便聯絡遮仔會的職員。
馬續指,對方跟他說,他不能提款儲蓄,但可以貸款的形式借取,建議他借貸 $57,070。至 7 月 3 日,他前往遮仔會辦理申請。
馬續指,2019 年期間,每日都要超時繁忙工作,「個人唔集中」,故填錯表格上的入職日子、有關長俸的資料,亦將聲明有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任何貸款」,將「有」剔作「沒有」,因他不集中,但無心欺騙遮仔會,而職員亦沒有向他進一步查問或確認。
警員:不能每月準時還財務公司貸款
控方盤問時問及,馬填表時不集中?馬回答,他平時填文件時不會集中,所以亦沒有填寫欠遮仔會的款額,而表格上要他聲明,有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任何貸款的位置,他只是「求其剔」,所以犯錯。
控方指,馬 2017 年時亦曾經向遮仔會借款,當時他有填過欠遮仔會的款額,遂指出他在 2019 年時,沒有在表格填寫欠遮仔會的金額,並非一時疏忽失誤,而是刻意,他所稱因草率犯錯是謊言。馬不同意。
控方續問,馬應該知悉自己每個月的還款額?馬回應,自己財務「健康」,其後改口指自己有欠財務公司錢,並非健康。馬亦承認,自己不能每個月準時還清財務公司的欠款。
警員:沒保存貸款文件的習慣
控方指,2019 年期間,馬每個月的欠款,已超過其家庭薪金收入的 70%,但是他 2019 年向遮仔會借貸時沒有申報,並引述遮仔會的控方證人所稱,如警員欠款超過其家庭收入 70%,遮仔會另作安排,例如會直接從警員的薪金扣減欠款。
馬回應,不清楚遮仔會的安排及應該向遮仔會提供甚麼文件。
控方問,馬有沒有保存借貸文件的習慣?馬稱沒有,並指不知道每個月要還多少錢,平日財政公司致電他,告訴他一個金額,他就會還。而向遮仔會借貸時,他只能寫下每個月大概欠款額,不能道出實數。
控方提出,廉署 2019 年向馬錄影會面時,馬多次指出,他可以查閱借貸紀錄,了解自己欠了多少錢。馬回應,他當時是指要回家查閱,不能即場回應。
警員:沒有刻意隱瞞欠款
控方指出,馬其實有保存借貸文件,知道自己欠款多少,並可以計算欠款有沒有超過其家庭收入 70%。馬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當時馬了解自己的財務狀況,若他向遮仔會如實呈報,不會獲批貸款,他當時有刻意隱暪。馬亦不同意。
控方再指,馬在 6 月 29 日、6 月 30 日都曾向不同財務公司借貸,質疑他應該記得自己欠了多少錢,理應可以在 7 月 3 日借貸時如實申報。馬回答,自己填表時草率,沒有仔細閱讀條款,是「求其簽」。
被控欺詐「遮仔會」5.7 萬元貸款
被告馬偉昌(47歲,控罪書上報稱無業),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2019 年 7 月 3 日至 7 月 10 日,在香港藉欺騙,即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訛稱向互助社私人貸款申請書所載內容及資料均為完整及正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儲蓄互助社職員,向馬偉昌批出一筆 57,060 港元貸款,而導致馬偉昌獲得利益,或該互助社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WKCC524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