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向警方隱瞞遮仔會等債務、向遮仔會隱瞞財仔債務 認兩罪判社服令

前警長向警方隱瞞遮仔會等債務、向遮仔會隱瞞財仔債務 認兩罪判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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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向警方申報沒欠債
早年亦向遮仔會訛稱沒欠債

就「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案情指,被告於 2021 年 4 月底,向警務處申請參加「超過訂明退休年齡的警務人員繼續服務計劃」,在申報表格上訛稱沒有欠債,亦從未受「個人自願安排」所規限。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提出申請時,尚欠兩間財務公司及遮仔會債務共約 24 萬元,並曾經受「個人自願安排」所規限。

就欺詐罪,案情指,被告於 2018 年 7 月 30 日,向遮仔會申請貸款時,在申報表上訛稱沒欠債,惟其當時仍欠兩間財務公司債務共約 71 萬港元。遮仔會在不知情下,相信他所提供的資料,將申請轉交至貸款委員會考慮,委員會終向其批出一筆 62,280 元的貸款。

官:本案「最終冇人有損失」

辯方求情時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對案件有悔意,知悉干犯的罪行嚴重;感化官認為「值得畀個機會」,且被告願意接受任何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刑時指,考慮被告背景、認罪及犯案原因,而本案「最終冇人有損失」,決定採納報告建議,並判處相對較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即 220 小時。

被告被控兩罪

被告林江龍(48歲、前警務處警長),作為代理人,即香港警務處警長,於或約於 2021年 4 月 27 日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即使用「超過訂明退休年齡的警務人員繼續服務計劃」申請中的債務申報表格,而該文件是對香港警務處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及從未受個人自願安排所規限,以及是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香港警務處的。

林另被控於或約於 2018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訛稱其財務狀況在貸款申請表提供的所有資料內容真確及完整,但沒有披露他的所有未償還債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的職員作出作為或一連串作為,即向林批出一筆 62,280 港元的貸款,而導致林獲得利益,或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WKCC455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