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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女被控「串謀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押8.28再提訊 男子已還押逾43月

兩男女被控「串謀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押8.28再提訊 男子已還押逾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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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被指於 2019 年串謀殺害警察,被控《反恐條例》「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及「串謀謀殺」等罪。10 人當中,其中一名 24 歲男子,被指與另一名女子干犯「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周四(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裁判官陳志輝押後至 8 月 28 日再作提訊日,以繼續處理交付至高院之程序。傳媒因報道限制,不可報道程序內容。男被告須繼續還押,女被告則獲准續保。翻查資料,男被告自 2019 年 12 月被捕,至今已還押 43 個月。

控罪指,被告黃振強(24 歲,無業)和劉佩凝(24 歲,無業)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9 日,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份,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第 7 條及 14(1) 條。根據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處 14 年監禁。

政府首引《反恐條例》起訴 10 人
一旦定罪最高可囚終身

此外,黃振強在另案中與「12 港人」的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等 9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面對「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及「串謀謀殺」等罪,最高可判囚終身。案件已交付至高院,將於 2024 年 2 月 19 日開審,預計需時 60 天。

ESCC61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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