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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被控串謀籌集財產以作恐怖主義行為 押7.13再提訊 一人已押42月

兩人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7.13再提訊 一人已還押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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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於全港多處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拘捕 13 人,當中 10 人被政府首引《反恐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案件將於 2024 年 2 月 19 日在高院開審,料審 60 日。

被控該罪、已還押逾 42 個月的 24 歲男子,與另一女子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周四(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裁判官梁少玲將案押至 7 月 13 日再提訊,男被告還押看管,女被告續准保釋,並獲准更改條件。
兩人被控《反恐條例》
男被告罪成可囚終身

律政司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任何人不得報道交付審判程序內容。

兩名被告為黃振強(24 歲男,無業)及劉佩凝(24 歲女,無業),他們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根據法例,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控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9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和其他人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首被告黃振強自 2019 年 12 月被捕起,至今已被還押逾 42 個月。他與另 9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

ESCC61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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