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住戶被發現擁私人物業,遭房委會收回公屋單位,住戶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不果,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暫委法官林展程周五(31 日)頒下判詞,拒批司法覆核許可,住戶另須向房委會支付訟費。
判詞提到,申請人於母親離世後,與同為公屋住戶的胞弟繼承母親的私人物業,但沒向房委會申報。申請人指,他對於擁有業權並不知情,且胞弟患上焦慮症,盼房委會酌情處理。惟法官認為,申請人於母親離世時,早知道自己會繼承物業,卻沒如實申報資產,且上訴委員會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判斷合理。
住戶承繼母親物業 被指沒如實申報
申請人為黎國輝,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 。
判詞提及本案背景指,住戶黎國輝的母親自 2019 於觀塘順天邨天榮樓承租一單位,與黎及黎的胞弟同住。至 2022 年母親離世,黎成為單位承租人,戶藉包括黎及胞弟。黎於 2019 年、2021 年及 2024 年 5 月均沒有申報擁有香港物業。
期間,黎於 2024 年 3 月獲發母親的遺產管理書,並申報成為遺產管理人, 當時有申報母親的遺產,包括九龍雲漢街南寧大樓一單位的一半業權。
房屋署調查後發現,黎擁有該私人物業而未有申報,遂要求黎遷出單位。資料顯示,黎自 1999 年至 2009 年與胞弟共同擁有該物業之一半業權,自 2009 年至 2024 年,該物業則改由胞弟與母親共同擁有一半業權。
住戶提上訴被駁回 再提司法覆核
黎不服提出上訴,指胞弟患情緒病,他需負擔家庭成員覆診及生活開支,如被收回單位,無法在外租屋。
經聆訊後,上訴審裁小組認為,黎於 1999 年曾簽文件以購置該私人物業,有理由相信他不致完全不知悉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加上黎於 2024 年 3 月承辦母親遺產時,應知道母親安排他繼承一半業權,其餘一半業權則歸胞弟,故黎不可能不知道他擁有業權,無法解釋他為何沒有如實申報。另外,小組考慮到黎與胞弟總入息每月約為 5 萬元,客觀上並無繼續居於公屋的必要,決定繼續收回單位。
申請人:上訴審裁小組「為收而收」
黎提出司法覆核,認為上訴委員會無理剝奪其公屋居住權利,批評上訴審裁小組「為收而收、跑數」。而該私人物業原由黎的外婆持有,外婆去世後,黎沒過問母親如何處理,他亦從未簽署文件繼承物業。他又指,曾要求母親出售物業,事後沒有過問,又聲稱自己沒詳細閱讀資產申報表的內容。
黎又提及,胞弟確診焦慮症,屬長期病患者,需由他照顧;他又指自己今年結婚,太太及孩子極需要公屋單位,擔心在外面無法租屋,令他及家人承受巨大壓力。
官:上訴委員會判斷合理
法官於判詞引述黎與上訴委員會在聆訊時的對話,當中被問及以黎的理解,當外婆及母親離世後,該單位由誰持有。黎回應「我嘅理解,物業應該就係我同我細佬囉,應該啊」。
法官指,黎知悉自己與胞弟會繼承母親物業,而且他在申請母親遺產管理書時,亦曾申報母親遺產包括物業的一半業權。故此,委員會認為他未有如實申報資產,判斷十分合理,黎明知地沒有如實申報他的資產,亦沒有實質證據支持有關「跑數」的指控。
至於黎的胞弟患情緒病,法官認為上訴委員會已考慮了所有相關文件資料及黎的經濟狀況,包括他們的家庭總入息等,認為黎一家沒有因素值得酌情處理。法官認為判斷合理,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HCAL156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