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前警員涉與年輕女子性交易兼冒簽支票 不滿遭革職及褫奪退休福利 提覆核被駁回

前警員涉與年輕女子性交易兼冒簽支票 不滿遭革職及褫奪退休福利 提覆核被駁回

分享:

申請人被裁定「令公共服務聲譽受損」
遭革職及褫奪福利

申請人 Chan Kin Man(音譯:陳健敏)報稱前高級警員(SPC 221);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長蕭澤頤。陳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2023 年 8 月 10 日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紀律聆訊無效,及撤銷副處長的決定。

判詞引述背景指,陳於 2019 年 12 月被控以 3 項「行為令公共服務聲譽受損」罪名,投訴人為一名女性。首罪指他在 2012 至 2015 年間,身為警員以金錢利誘投訴人拍攝內衣照。次罪指陳於 2015 年與投訴人發生性交易。第三罪指他在 2016 年 8 月挪用公共財產作私人用途,在屬於「屯門區少年警訊」的支票簿,冒簽一張 10 萬元支票,再拍照以 WhatsApp 傳送予投訴人。判詞提及投訴人曾於 2016 年報案,但案件未有展開針對陳的刑事程序。

陳最終承認第三罪,首罪在聆訊後罪脫,次罪在聆訊後罪成。警隊紀律主任向陳作出「嚴厲譴責」(severe reprimand),另額外處罰強制退休,但獲准保留所有退休福利(compulsory retirement with full retirement benefits)。陳提出上訴,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處理。副處長審視後認為懲罰過輕,把原有懲罰加重至「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dismissed without retirement benefits from the Force)。

判詞:紀律聆訊指申請人非誠實可靠

判詞提到,紀律聆訊的主審人員無權強制市民證人出席聆訊,而按照《警隊紀律手冊》,若指控嚴重可致被投訴者離職,主審人員可向原訟庭申請要求強制市民證人出席聆訊,本案並無相關申請。紀律聆訊期間,陳一方曾質疑聆訊缺乏關鍵證人,申請終止聆訊但被拒。

主審人員於 2021 年頒下決定,指陳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其供詞有多處不一致,又與承認事實有矛盾,態度迴避,認為他砌詞狡辯。另鑑於陳一方無法盤問投訴人,故對投訴人的書面供詞不予比重,最終裁定陳曾於 2015 年 12 月與投訴人進行涉及金錢的性交易,把案件轉交警隊紀律主任跟進。

判詞:紀律主任判強制退休
但保留退休福利

警隊紀律主任審視後,認同陳面對關鍵問題時態度迴避及動搖。至於陳聲稱他因拍照安排而付款予投訴人,與投訴人為戀愛關係,主任相信有關金額包含性交報酬。主任認為,指控非常嚴重,陳拒認指控顯示他沒有悔意。至於他提出事件沒有引起公眾注意,主任認為不會因而減輕懲罰,向陳作出「嚴厲譴責」,另額外處罰強制退休,但獲准保留全額退休福利。

副處長:以少女財政需要剝削對方
須加重刑罰

陳於 2022 年就裁斷提上訴,認為主審人員錯誤採納投訴人供詞,又指懲罰過重,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處理。副處長認為陳的理據薄弱,主審人員已表明不對投訴人證供予以比重,沒有構成不公。而且懲罰更屬過輕,指本案指控相當嚴重,陳一開始與投訴人接觸時,她年僅 15 歲。即使陳聲稱與她發展關係,但他作為警員,拍攝少女內衣照片的行為,未達公眾對警員操守的期望。副處長又認為,無疑陳是業餘攝影師,但他以尋找模特兒為名,以少女的財政需要剝削對方,隨後更與投訴人進行性交易,嚴重質疑陳的專業及紀律,未能執行職務,決定將原有懲罰,加重至「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

官:理據沒合理可辯之處

陳指聆訊程序不公,投訴人拒絕出席紀律聆訊,以致他未能盤問證人,認為主審人員應向原訟庭申請強制證人出庭,否則應終止聆訊。另外他上訴後被加重懲罰並不合理,就此兩項理據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反駁指,主審人員已表明鑑於公平性,不會對投訴人的供詞予以比重。至於陳一方指他無法向投訴人提問,法官指若他認為投訴人的證供對他有利,大可自行傳召對方作供。再者,主審人員是基於陳的錄影會面及供詞裁定他罪成。他亦承認與投訴人性交後給予報酬,主審人員拒絕接納他其後的辯解,法官認為陳已獲公平聆訊。

至於指控懲罰不合理,法官認為副處長已就裁斷作全面解釋,並無可爭辯之處,最終駁回司法覆核。

HCAL2139/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