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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被指洩密律師會內部資訊 就紀律聆訊提司法覆核 官押後決定是否受理

張達明被指洩密律師會內部資訊 就紀律聆訊提司法覆核 官押後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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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被指 2020 年任職律師會理事期間,先後兩次在未經授權下,披露香港律師會內部事宜。律師會同年 5 月通過不信任動議,並轉介投訴至律師紀律審裁組。

張達明不滿律師會理事會處理投訴的程序「不公及偏頗」,入稟提出司法覆核,周二(15 日)就申請許可進行聆訊。張一方質疑,理事會繞過正常程序,未經相關委員會就轉介投訴至紀律聆訊小組。理事會一方則認為,張不應在這時候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亦不應太早作出干預。

高院法官高浩文將於 11 月底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又指若批出許可,案件將於 2023 年 1 月 16 日審理。
張達明一方:律師會轉介投訴時繞過正常程序
未經相關委員會

申請人為張達明,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答辯人為香港律師會理事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處理。律師紀律審裁組被列為利益關係方。

申請方有 3 個理據:律師會理事會處理投訴的程序不公、違反合理期望;其決策過程偏頗;其決定並非出於好意(not made in good faith)。

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進一步陳詞指,律師會過往處理投訴,會交給調查委員會及「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調查,繼而轉介紀律審裁組。黃指,律師會理事會轉介張達明一案時,繞過上述兩個委員會,質疑做法不公平。

黃繼明又引述律師會時任秘書長的誓章指,根據該會內部規定,應該由非理事審視理事的投訴個案,以免利益衝突。然而在本案,決定轉介投訴的律師會時任理事曾與張達明共事,並有恆常交往,轉介決定有明顯偏見,或涉利益衝突。

理事會一方:張可在紀律聆訊提反對

答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則指,張達明可以在紀律聆訊時提出反對理由,而非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亦不應太早作出干預。陳樂信又指,調查小組獨立運作,並沒有造成偏頗及存有惡意。

張被指洩露「會長的信」等內容
被指控涉專業失當、違保密原則

張達明涉及的兩宗事件。2020 年 3 月 23 日,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郭榮鏗,向法律從業員發信,稱曾與香港律師會等團體聯絡,提出免去部分從業相關牌費及保險費。3 日後,理事會就事件開會,稱郭沒與會長彭韻僖等人聯絡,決定就事件刊登「會長的信」澄清。 張同日向郭透露內容,並建議郭聯絡時任律師會副會長陳澤銘解釋。

同月 31 日,理事會就「會長的信」內容洩密召開會議,張解釋他這樣做,是想在通告公布前,確認內容是否屬實,又認為公開指責任何人前,應先給予對方機會解釋。同年 5 月,理事會經討論後認為張達明的行為涉專業失當,在他不在場下,通過不信任動議,並轉介事件到律師會執業操守組調查。

另一事件亦發生於同年 5 月,有傳媒報道時任律師會會長彭韻僖,為 5 名建制派理事侯選人拉票,張達明在 Facebook 質疑主席不應公開站邊。理事會其後發聲明澄清屬誤解,張再在 Facebook 指,該聲明獲理事會「大比數通過」,即使有人對此事有不同看法,所有理事均須集體負責。事件引起部分理事不滿。

律師會其後成立獨立小組調查﹐同年 7 月裁定張達明違反保密原則。理事會於 2021 年 4 月,再將兩宗事件轉交律師紀律審裁組。

HCAL5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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