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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級警員指紀律聆訊不公、上訴反被加刑 提司法覆核要求撤銷警方決定

前高級警員指紀律聆訊不公、上訴反被加刑 提司法覆核要求撤銷警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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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被裁令公共服務聲譽受損罪成
被加重懲罰至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

申請人 Chan Kin Man(音譯:陳健敏)報稱前高級警員(SPC 221);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長蕭澤頤。陳擬就警務處副處長(管理)2023 年 8 月 10 日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向高院尋求「移審令」(Order of Certioraro,指提出及撤銷一項決定),宣告紀律聆訊無效,及撤銷副處長的決定。

入稟狀指,原告被控以 3 項「其行為令公共服務聲譽受損」罪名,惟未有提及控罪相關案情。翻查資料,該條文屬法例第 232A 章《警察(紀律)規例》。

入稟狀續指,原告當中一罪罪成,警務處副處長(管理)把原有懲罰「強制退休並享有全額退休福利」(compulsory retirement with full retirement benefits),加重至「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dismissed without retirement benefits from the Force)。

翻查資料,2023 年 8 月,警處務副處長(管理)為周一鳴,同月 15 日,他調任副處長(行動);改由高級助理處長陳俊燊出任副處長(管理)。

入稟狀:重點證人沒應訊
未獲公平審訊

入稟狀提出兩點司法覆核(法律 101 文章)理據,分別為「公平性」及「不合理」。

就公平性,入稟狀認為申請人無法得到公平審訊,有欠「程序公正」(procedural fairness),因案中關鍵證人拒絕出席紀律聆訊,使申請人得不到《香港人權法案》第 10 條「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和第 11 條的「被控告或判定犯有刑事罪的人的權利」之保障。

入稟狀認為,在如斯嚴重案件中,尤其申請人被判處「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的懲罰下,檢控人員應向高院原訟庭要求該名市民證人出席,否則應暫時或永久中止聆訊。

入稟狀:上訴後反被加刑
對其及家人都屬「重擊」

就不合理,入稟狀指,警隊紀律主任判處申請人「嚴厲譴責」(severe reprimand),另額外處罰「強制退休並享有全額退休福利」。

申請人曾向警務處副處長(管理)上訴,副處長認為,該被定罪的控罪,性質上可嚴重至「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認為紀律主任處刑過輕(too lenient),遂加重刑罰。

申請人認為,罪行未重至要「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認為所加重的刑罰並不合理及專斷,又稱假如他沒行使上訴權利,他就得以保留其福利,又形容這對申請人及其家人而言,都是「重擊」(very heavy blow),因他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

涉案處分屬
對「初級警務人員」懲罰中最重

翻查《警察(紀律)規例》,申請人提及的兩項處分,即「強制退休並享有全額退休福利」及「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來自第 13 條「對初級警務人員的懲罰」,均為當中刑罰最重。

條文列出 9 項處分,嚴重性依次遞進。首 3 項屬於訓示性質,分別為警誡、譴責、嚴厲譴責;接著 2 項與薪金相關,分別為「延遲或停止增薪」、「沒收不多於 1 個月的薪金」。

餘下 4 項與工作能否保留相關,分別為「降級」、「無代通知薪金下立即辭職」、「強制退休並享有全額退休福利」,及「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

HCAL213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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