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2019 年 8 月 31 日在太子站被捕,警方翌年結案並歸還證物。公務員事務局其後展開內部調查,今年 5 月將她革職。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指局方無理拒納她作供時記憶模糊,以致記錯乘車路線等細節。
案件周三(10 日)於高等法院聆訊,申請方強調她並非刻意隱瞞,只是記錯 18 個月前的行程,而且因經歷懷孕分娩,又承受沉重壓力,影響記憶及會面表現。局方則指,她可仔細交代當日其他行程的地點及時間,明顯有備而來,故最後判斷她刻意提供誤導資料,以隱瞞事實,作出革職決定並無不妥。法官高浩文押後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頒下判詞。
申請人 2019 太子站被捕 2025 年被革職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Chan Ka Yan, Karen,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入稟狀指,警方於 2019 年 8 月拘捕申請人,翌年 8 月 7 日向她表示已完成調查,並把證物歸還給她。她於 2021 年 2 月 23 日再面對內部調查,公務員事務局在 2025 年 5 月發信通知,將她革職。
就局方拒納申請人記錯乘車路線,黃宇逸指,陳於 2021 年 2 月接受一連三日的內部調查,每天由早上 9 時至晚上 7 時長時間接受問話,加上她剛分娩,會面期間需折返家中泵奶,承受沉重壓力。而在會面中,陳被要求回想 18 個月前發生的事件細節,當時沒任何紀錄協助她回憶。黃重申,警方早於 2020 年 8 月結案,並歸還所有證物。
申請方:非有意隱瞞資訊
黃指出,陳在會面中被要求憶述 2019 年 8 月 31 日全日的行程,包括曾到訪何處及如何轉乘交通公具,陳提及當晚相約男友到銅鑼灣用膳,隨後一同返回男友太子寓所,惟因銅鑼灣港鐵站關閉,她轉到天后站乘車至太子站,行程受阻花上 1.5 小時。她又指,兩人到達太子站時遇到衝突事件、情況混亂,曾目睹防暴警到場,她亦一度誤中警方的胡椒噴霧。
黃又指,陳首日作供時一度稱自己在上層月台下車,其後翻看 YouTube 發現自己應在下層被捕,翌日已主動澄清。黃強調,陳的記憶並不全面,她當時亦表明無法記得部分細節,包括如何轉線乘車。對於被質疑證供不可靠、與紀錄不符,陳當時已解釋因愛犬離世、又剛誕下女兒,當時專注於照顧女兒,情緒低落,影響會面表現,並非有意隱瞞資訊,只是記錯。
黃宇逸強調,陳於會面中長時間及重複接受問話,以致她無法專注,當時或出現「記憶錯覺(memory illusion)」。
申請方:申請人難以記起乘車路線
局方的報告最後表示,考慮到申請人為紀律部隊成員,難以相信其記憶會如此容易衰退,又認為她被警方拘捕一事,應是難以忘記的經歷,認為她故意誤導調查,並非誠實可靠。
黃反駁指,人的記憶本身並不可靠,要求陳記起 18 個月前的行程細節並不合理,又指紀律部隊人員與記憶力並無必然關連,紀律部隊就記憶力亦沒特別培訓,重申陳已盡力配合內部調查。
法官高浩文質疑,陳會面時曾詳細提及在其他港鐵站遇到的情況,例如有站因人多而飛站,而陳作為入境處人員被捕,理應記得事件。黃回應指,陳對被捕印象深刻,但不代表會記得之前的行程,或仔細至乘車有否轉線等。
局方:申請人刻意誤導 革職無不妥
公務員事務局一方則指,本案爭議在於陳接受內部調查時,提供了誤導性及錯誤資料,並非因為她記錯,亦沒有證據證明她有「記憶錯覺」。局方主張陳並非記錯,而是刻意提供錯誤資料,提到當她被指出證供出錯時,即改口稱不記得。
局方續指,陳 2021 年 2 月接受 3 天會面時,每次開始前都有被提醒要提供正確證供,陳亦主動交代自己 8 月 31 日早上去飲茶、踢足球等,均可提供準確的活動時間,認為她明顯有備而來,並非記憶有錯。會面亦有按陳的需要提供小休,其中一天因應陳要回家泵奶,午休時間達 2.5 小時,足以讓她休息。
局方提到,陳事實上於太子站下層月台下車,被指出與她聲稱的乘車路線不符時,陳即表示自己記錯,認為陳只是改變一己說法以隱瞞事實,希望說明衝突發生時她都在車上,故局方拒納其說法,作出革職的決定並無不妥。
HCAL175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