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8.31 事件三周年,有人到港鐵太子站悼念,案發時 16 歲男學生於站外被捕,事隔近 5 個月被落案檢控拒捕罪。他不認罪,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
截查他的女警稱,當日因見被告一手按手機,另一手按袋,「行為好奇怪,我思疑佢袋入面有攻擊性武器」,故截停搜查他。其後被告沒應要求出示身份證,反而情緒激動,「大吵大鬧」。
辯方質疑截查原因,問到為何被告手持手機,會危及警員安全。女警稱被告舉手機太近警員,認為他或想刀刺警員,同時拍攝刺警畫面。辯方質疑,警方是否因不滿被告態度惡劣,才拘捕他,又指警方「欺凌緊一個年青人」,女警均否認。
辯方:行為不禮貌不構成控罪
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曾偉豪案發當晚約 6 時 35 分,被女警梁敏儀截查; 6 時 40 分至 42 分被男警譚陶樂拘捕。
控方指將有 4 名證人作供,首人為女警梁敏儀。辯方則稱辯護方向「好簡單」,被告沒有抗拒警員行為,就算被告行為不妥當或不禮貌,也不至構成控罪。辯方另稱擬傳召政府醫生,證明被告患過度活躍症,及智力相較一般青年人低,故面對威嚇時,情緒控制有別常人。
女警:思疑被告藏武遂截查
現職督察的梁敏儀在主問下稱,案發日她屬旺角警區活動管理組的警員,獲指派身穿軍裝,在太子 8.31 三周年當日當值。當晚 6 時 35 分,她在太子港鐵站 B2 出口外,見到被告一手按手機,另一手按住其黑色斜揹袋,「行為好奇怪,我思疑佢袋入面有攻擊性武器」,故截停搜查被告。
梁又稱,截查前她有說明原因,但被告沒有應要求出示身份證,「反而情緒好激動,仲喺度大吵大鬧添,係咁問『點解呀,點解呀』」。追問下,梁稱「大吵大鬧」是指被告的聲線較常人大,又配合動作,拿起電話近距離對著她。
女警指搜袋時與警爭論引圍觀
控方問,被告有否依梁的指示行事?梁答沒有。控方再問,「即係佢唔合作?」梁同意。梁另稱,因她思疑其袋內藏武,就要求他解下袋子供她搜查,過程中他依然「大吵大鬧」、不合作。
梁稱,之後他有解下袋予她搜查,期間有物件跌落,曾與在旁協助的男警譚陶樂爭論,引起圍觀。譚多次警告他涉行為不檢,現場變得混亂及多人,其後有其他警員帶他至附近大廈內。
辯方質疑截查原因
辯方盤問梁敏儀,問當時梁是否因被告的手按住袋而覺其可疑?梁稱不止,還因為當天是 8.31。辯方質疑「你係咪有任何證據,話被告同 8.31 有關係?」梁稱不是,但當天獲訓示,要截查可疑人士,及留意或演變成公眾活動的事情。辯方再追問有何可疑,梁稱他手持手機。
辯方直言「你個邏輯好混亂」,問手持手機與破壞社會安寧有何關係,梁答覺得會對警務人員構成危險,「正常唔會咁近距離對住我哋」。辯方質疑,是否思疑其手機可發射物體至警員,梁指他可能用手機拍攝他們。
辯方再問,梁認為會有何危險發生,梁答,思疑他想刀刺警員,同時拍攝刺警畫面。辯方質疑,梁身上有隨身攝錄機,如認為如此危險,為何截查當刻不開啟拍攝,要屆截查中途才拍攝。梁答指引說要遇對抗性場面方可開啟拍攝,否則涉濫用;其後稱其身上有其他武器足以應對。
辯方指警不滿被告態度故拘捕
辯方播放涉案片段,問被告如何不合作。梁答她搜查其袋期間,他不斷說話,又沒「服從」其指示,看著她搜袋。追問下,梁同意片中他有先後遞身份證及袋予她搜查。
辯方問,被截查者「有無權問你點解截查」。梁同意有。辯方再問,如他不信納截查原因,可否再問,梁答可以。追問下,梁稱是他激動,「所以令到我覺得佢唔合作」。
辯方又問,即使他沒看著她搜袋,她仍可續搜查。梁答她對被告的指示是看著她搜袋,但他沒跟從。辯方質疑,為何要多名警察制服當時僅 15 歲的被告(據資料顯示,被告案發時為 16 歲),梁稱因他掙扎,追問下稱是片中「左右搖晃」的動作。辯方再質疑為何推他埋牆,梁在追問下,認同片中「暫時睇唔到」當時他對警有威脅。
辯方另指出案情,問梁會否同意,當日警方是否不滿他的態度較惡劣,才拘捕他。梁否認。辯方再指「嚴重少少指控,你哋喺度欺凌緊一個年青人」。梁否認。
被告被控拒捕罪
被告曾偉豪(案發時 16 歲,男學生)被控於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 B2 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 26781 梁敏儀、警員 12725 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 6124 譚超偉。
WKCC19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