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四(24 日)展開第 43 日研訊,續由船舶工程專家 Anthony York 出庭作供,分析南丫四號的內側圍板高度不達標,對事故有否影響。專家認為,內側圍板可提供額外保護,減慢船艙入水時間,但根據國際規例,當外圍圍板高度已達 300 毫米,內側圍板便毋需達標。而在海難中,由於南丫四號船尾下沉後,內側圍板仍高於水面,故未能發揮保護作用。
專家在家屬方提問下另指,移除兩艙之間的水密門,除能節省成本外,在安全上沒有好處。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若船隻有更多水密艙會否更安全?York 同意,但強調不可能大量建造水密艙,要視乎實際情況取捨。死因庭傳畢 84 名證人,押後至 9 月 18 日供各方結案陳詞。

專家:內側圍板可提供額外保護
但非法例要求
研訊焦點之一,是南丫四號其中一塊內側圍板高度僅 190 毫米,不符海事處建議的 300 毫米高,對事故有否構成關鍵影響。早前有證供指,由於該圍板屬內側位置,而外圍圍板高度已達 300 毫米,故內側毋須達標。
Anthony York 指,根據國際規例,當外側圍板高度達標時,內側便不需要達標。但他認為,既然處方曾就內側圍板高度作出建議,若船廠不打算跟隨,應該通知海事處。

專家同意內側圍板於事故沒保護作用
York 補充指,雖然法例沒要求內側圍板須達 300 毫米,但當遇上海浪時,海水湧向上層建築,若內側圍板有一定高度,都可提供額外保護,減慢海水湧入船艙的時間。
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指,香港水域的海浪最高約兩米,而國際水域則更大浪,可合理想像,國際規例會比香港法例嚴謹?York 同意。羅再引述另一專家 Martin Renilson 的報告,提到當南丫四號船尾沉沒後,涉事內側圍板的位置仍高於水面,可見該圍板在海難中未能發揮保護作用。York 確認。
官關注更多水密艙會否更安全
專家:要按實際情況取捨
海難後,南丫四號被發現舵機房和油箱房之間的半格艙壁無裝水密門,導致撞船後迅速下沉。
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早前供稱,為了符合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下稱 0.1 規例)的要求,在設計時移除了水密門。他其後承認當時誤解了 0.1 規例,規例實與船艙是否達船總長度一成無關,而是指計算穩性數據時,不能將過短的船艙視作獨立艙計算。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若船隻有更多水密艙,會否更安全?York 同意,但強調船不可能建造大量水密艙,設計時要視乎實際情況,需要有取捨。

專家:移除水密門對安全無好處
官續指,船利船廠會否有可能在計算穩性數據時,基於長度不足一成的船艙不能視作獨立船,故直接移除水密門?York 認為,這「有可能發生」,但仍要計算移除水密門後,破艙穩性數據是否達標,不能只抽空其中一條規例來考慮。
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譚俊傑則關注,移除水密門會有甚麼好處?York 指,可以節省安裝和保養水密門的成本,但在安全上沒有好處,他同意基於安全考量,移除水密門並不合理。
York 再接受海事處一方提問時亦確認,船廠在決定是否移除水密門時,需參考船的破艙穩性數據。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