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南丫四號圍板高度不達標 專家:達標與否都未能發揮保護作用 9.18結案陳詞

南丫海難|南丫四號圍板高度不達標 專家:達標與否都未能發揮保護作用 9.18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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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庭傳畢 84 名證人,庭上展示的南丫四號模型被搬離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專家:內側圍板可提供額外保護
但非法例要求

研訊焦點之一,是南丫四號其中一塊內側圍板高度僅 190 毫米,不符海事處建議的 300 毫米高,對事故有否構成關鍵影響。早前有證供指,由於該圍板屬內側位置,而外圍圍板高度已達 300 毫米,故內側毋須達標。

Anthony York 指,根據國際規例,當外側圍板高度達標時,內側便不需要達標。但他認為,既然處方曾就內側圍板高度作出建議,若船廠不打算跟隨,應該通知海事處。

船舶工程專家 Anthony York(資料相片)
專家同意內側圍板於事故沒保護作用

York 補充指,雖然法例沒要求內側圍板須達 300 毫米,但當遇上海浪時,海水湧向上層建築,若內側圍板有一定高度,都可提供額外保護,減慢海水湧入船艙的時間。

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指,香港水域的海浪最高約兩米,而國際水域則更大浪,可合理想像,國際規例會比香港法例嚴謹?York 同意。羅再引述另一專家 Martin Renilson 的報告,提到當南丫四號船尾沉沒後,涉事內側圍板的位置仍高於水面,可見該圍板在海難中未能發揮保護作用。York 確認。

官關注更多水密艙會否更安全
專家:要按實際情況取捨

海難後,南丫四號被發現舵機房和油箱房之間的半格艙壁無裝水密門,導致撞船後迅速下沉。

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早前供稱,為了符合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下稱 0.1 規例)的要求,在設計時移除了水密門。他其後承認當時誤解了 0.1 規例,規例實與船艙是否達船總長度一成無關,而是指計算穩性數據時,不能將過短的船艙視作獨立艙計算。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若船隻有更多水密艙,會否更安全?York 同意,但強調船不可能建造大量水密艙,設計時要視乎實際情況,需要有取捨。

南丫四號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有一開口(圖中相片摘自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
專家:移除水密門對安全無好處

官續指,船利船廠會否有可能在計算穩性數據時,基於長度不足一成的船艙不能視作獨立船,故直接移除水密門?York 認為,這「有可能發生」,但仍要計算移除水密門後,破艙穩性數據是否達標,不能只抽空其中一條規例來考慮。

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譚俊傑則關注,移除水密門會有甚麼好處?York 指,可以節省安裝和保養水密門的成本,但在安全上沒有好處,他同意基於安全考量,移除水密門並不合理。

York 再接受海事處一方提問時亦確認,船廠在決定是否移除水密門時,需參考船的破艙穩性數據。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