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19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3 天審訊,法官陳仲衡繼續引導陪審團。
官提醒陪審團,裁決時須考慮涉案 TG 訊息是否一定會付諸實行,抑或只是「吹水」;陪審員必須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肯定涉案被告是為了實行爆炸計劃,而作出相關陳述和行為,才能裁定被告罪成。
官並引述「共謀者原則」,指假如陪審團肯定相關 TG 帳戶就是被告本人,而且有針對各被告的獨立證據,證明個別被告是串謀的一份子,便可憑其發出的訊息指證其他被告的參與程度、性質及規模。案件周三續。
第 152 天審訊|官續引導陪審團 稱不需理會參與程度等、有意圖協議犯罪已構成串謀
官:意圖妨礙可能展開的檢控
構成犯罪
官指,次被告李嘉濱被控的「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無論其行為是否有構成妨礙,只要他帶有相關傾向和意圖,即屬犯罪。官又指,雖然警方的調查不屬於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對此作出妨礙不足以構成犯罪,但若然被告有「打歪」或阻礙可能會展開的刑事檢控程序,仍構成犯罪。
官指,第八被告周皓文獨自面對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即任何人製造爆炸品,除非具合法目的,否則即屬違法,而辯方強調周沒有製造爆炸品,故陪審團毋須考慮是否具合法目的。至於是否有意圖,官指如周的行為只是停留在「預備階段」,則不構成犯罪。
官:需考慮 TG 訊息是否純粹「吹水」
除周皓文外,其餘 7 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
官解釋,根據「共謀者原則」,2 個或以上串謀者達成串謀協議,並有意圖以陳述和行為的形式付諸實行,相關的言行可用作指證串謀者的參與程度、性質及規模。
官指,陪審團需考慮涉案 Telegram 訊息是否一定會付諸實行,抑或只是「吹水」或「天花亂墜般聊天」。如有關訊息不完整,則不得加以猜度。官強調,陪審團必須肯定涉案被告是為了實行爆炸計劃,而作出相關陳述和行為,才可考慮用以指證他人。
官提醒在一般情況下,個別被告的言行只針對其本人,不得用以指證其他被告,但亦有例外情況,例如,若陪審團肯定相關 TG 帳戶就是被告本人,而且有獨立證據肯定個別被告是串謀的一份子,便可以憑其發出的訊息指證涉案的其他被告。
官引控方提出證據
指陪審團可考慮「累積效應」
官逐一引述控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獨立證據,指陪審團可根據「累積效應」考慮被告是否串謀者,並強調陪審團有責任作出裁斷,包括辨認聲音、影像、訊息及帳戶是否屬於各被告等:
首被告何卓為:他是涉案宏創方 503 室的租客;曾多次獨自或與其他被告出入 503 室及 1008 室;兩單位分別被搜出高性能炸藥 TATP、「火箭糖」、「閃粉」及低性能炸藥;3 部屬於他的電話中,有相關訊息、發送購買硫磺的相片及試爆片段;他與第七被告何培欣一同購買硫磺;羅湖站爆炸案前,他曾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前往楓樹街,吳當時攜帶背囊,但返回宏創方時背囊消失,不久後發生爆炸;他曾與第五被告楊怡斯會面,並取得一個膠袋;他曾與其他被告在巴域街休憩處會面等。
次被告李嘉濱:他為涉案宏創方 1008 室的租客;該單位搜出相關炸藥;他曾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將一個行李箱從 1008 室運送至 503 室,警方其後在行李箱發現大量爆炸品;他購買多種與爆炸品相關的物品,包括煎鍋、玻璃樽等;錄音顯示他曾與另一名男子前往將軍澳「踩線」;他進入明愛醫院男廁,不久後發生爆炸;在其電話發現爆炸品爆炸前的照片、水喉通爆炸、試爆片段;他寓所內搜出簡易爆炸裝置等。
第三被告吳子樂:他被拍到曾獨自或與其他被告多次出入涉案兩單位;他曾與首被告何卓為前往楓樹街;他曾與其他被告在巴域街休憩處會面;他曾購買電子磅及行李箱;他曾在 TG 群組指示第六被告張琸淇,可以透過行李箱運送爆炸品到將軍澳等。
第四被告張家俊:他曾與其他被告在巴域街休憩處會面,其後駕車離開並前往宏創坊;其私家車、公司及 503 室發現與爆炸品相關的物品,包括數個電路板裝置,與羅湖爆炸案中的電路板裝置為同一來源。
第五被告楊怡斯:羅湖爆炸當日,八達通紀錄顯示,她乘車前往上水,與一名男子會合後,再前往羅湖,其後折返九龍;她曾與其他被告在巴域街休憩處會面;她被拍到曾獨自或與其他被告多次出入涉案兩單位;她曾購買假髮、V 煞面具等;她曾把一個膠袋交予首被告何卓為等。
第六被告張琸淇:她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在 503 室被捕;她在錄影會面亦稱兩人在單位「stand by (待命)」;她的寓所及涉案兩單位均發現炸藥等。
第七被告何培欣:她被拍到曾獨自或與其他被告多次出入涉案兩單位;她曾與其他被告在巴域街休憩處會面;她在首被告購買硫磺時在場等;TG 訊息顯示她知道並參與爆炸案。
官提醒需個別考慮警員證供
官完成法律引導後,開始總結歷時逾百天的審訊證供,引述負責跟蹤各被告的監視警員證供,指警員事前獲發涉案被告的相片,隨後在白田街附近發現兩名懷疑人士,並透過記憶確認是張家俊及楊怡斯,而辯方質疑,警員倚賴電台指示認人,只是相信而非確定該兩人為目標人物。
對此,官指雖然數名警員均供稱認出兩人,但當中是否涉及辨認錯誤,陪審團需個別考慮警員的證供,並作出裁斷。
周二休庭前,官表示進度理想,指或可早於原定的 9 月 1 日安排陪審團退庭商議。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