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29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23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完成歷時共 15 日作供。3 名辯方補充盤問,均針對黃的口供可信性。其中代表嚴文謙的大狀梁鴻谷質疑,黃作供前「有兩個保障」,知道有罪行獲豁免不告,而承認的罪行亦可因作供而減刑,故黃庭上「唔介意唔講真話」。黃否認。
另對於辯方貿疑,黃「有重要嘢」就不出現,例如試槍時不想碰軍火,就自稱在中大示威中受傷。控方則展示在中大示威期間,黃曾於群組發出數張傷勢相,稱「我喺前線,好正」,當中一張見前臂有圓形大紅印。
上周陪審團不適押後審訊
本案設有 9 人陪審團,當中一人上周身體不適告假,法庭遂在第 21、22 天審訊處理案件管理事宜,沒有傳召陪審團。控方證人黃振強周三(29 日)完成作供,辯方及控方分別完成盤問及覆問;其作供歷時 15 日。
兩名被指為「屠龍小隊」成員的被告嚴文謙、李家田,以及被指為「屠龍」眾籌的被告劉佩凝,其代表大狀梁鴻谷、林芷瑩、馬維騉均有補充盤問。其中,梁、林均針對黃振強聲稱被捕後首個錄影會面中,自己狀態差、情緒混亂和慌張一說;另亦針對嚴、李個別案情。
辯方質疑黃享作供扣減
庭上沒說真話
在梁鴻谷盤問下,黃否認這是掩飾會面紀錄、與庭上口供存有差異的「掩飾之詞」。梁其後改問,黃上庭作供前「有兩個保障」,包括獲撤銷串謀謀殺警察罪,以及有「豁免起訴書」,「所以你喺法庭呢宗聆訊嘅時候,你唔介意講自己有份串謀,因為唔會告你,殺警察呢啲嘢」。法官張慧玲打斷指,律政司不是不告,黃亦「一早講咗認邊條」,包括「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眾籌。
梁反駁指,黃不擔心獲豁免、不告的罪行;而他被起訴的,作供後可享刑期減半。官再打斷指「你唔好亂講啦」,指律師是說按案例,最多可減半,但最終扣減多少由法官決定;又澄清不是「撤銷」控罪,而是存檔法庭。其後梁改問,「有咁嘅背景,(黃)就唔介意唔講真話」。黃否認。
梁再質疑,嚴文謙曾兩度問黃取錢,為何黃不經銀行轉帳。黃稱「因為現金有好多囉…咁咪畀現金囉」,其後指一般做法亦是給現金予隊友。
辯方質疑黃錄影會面中說謊
林芷瑩則引首次錄影會面口供,指黃稱自己只在 2019 年 10 月 20 日的大遊行中,當傳物資的「和理非」,庭上則稱自己涉殺警計劃,「而家邊個版本係真?」黃答,「答庭上面版本係真」。林追問,「即係錄影會面度講大話?」黃答,「當時可能係狀態唔好嘅關係,的確講咗啲唔正確嘅嘢」。
林再向黃指出,黃涉謊稱被告李家田有掟汽油彈。黃否認。林再指,他們掟汽油彈之時,身穿全黑裝備、遮蓋臉容。黃同意。林再指,故黃實際不知誰有份掟。黃否認。
至於被指助「屠龍」眾籌的劉佩凝一方,在其大狀馬維騉盤問下,黃指第二次錄影會面時,他狀態仍「好混亂」,「即係俾人拉咗之後,即係個心思都唔會係喺口供上面,係個驚慌情況…想盡快完成件事,想盡快結束…唔知屬唔屬於盡量配合(警方調查),我認為當日係想盡快結束呢樣嘢」。
馬引訊息指,黃曾著殺警計劃共謀者吳智鴻,在港島某處草叢放下槍械,待其去取,質疑此為重要訊息,但黃卻不記得。黃解釋最尾沒有取槍,故「無擺個心入面,當時做嘢都係睇最尾,即係睇結果囉叫做」。
黃振強稱被捕時「半夢半醒」
約 15 小時沒睡覺
主控周凱靈先就黃報稱被捕時遭警暴一事覆問,指當天早上約 6 時被捕,「其實你訓醒未㗎?」黃答「半夢半醒啦」。周再問,由被捕至當晚 9 時,拍攝其中一個錄影會面紀錄時,「有無瞓過覺?」黃答沒有。
周續指,在當午 1 時許的首個錄影會面紀錄,警員曾問他精神、身體狀況是否可以,黃當時稱可以;另警員展示文件,提及如有不適可安排診治,問黃有否需要,黃稱不需要。黃同意。
控方針對個別被告案情覆問
周另就張俊富一方稱沒參與「屠龍」Telegram 群組,部署 12.1 遊行的對話覆問。黃曾同意此說法。周引數項對話紀錄,指張中間有回覆貼圖。黃同意。按早前證供,黃原擬 12.1 遊行發動殺警計劃。
另外,張一方曾引內地公安被煙花炮杖嚇至跑走片段,指黃曾於「屠龍」泰國之旅展示,故黃提及的「20kg」,不是指炸藥,而是煙花;當時黃稱不記得。周指,按對話紀錄,片段在 11 月 30 日出現。黃同意。周再問當時黃身在何處?黃答香港。
對於劉佩凝一方指,劉對黃「言聽計從」。覆問下,黃指就「屠龍」設置代號為楓葉表情符號()的帳戶,是劉提出,他同意才設立。官追問,「言聽計從」應是指「你話晒事」,惟現時黃的說法,是否劉有份建議,故「唔係剩係你決定晒」。黃同意。
至於李家田一方曾質疑,黃「有重要嘢」就不出現,例如試槍時不想碰軍火,就自稱在中大示威中受傷,但實際沒傷。周引述「屠龍」內部對話,指黃曾在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下午約 2 時,稱「我喺前線,好正」,其後又貼出數張傷勢相,當中一張見前臂有圓形大紅印。黃同意。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