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暴雨等遲到10分鐘 大律師被指延誤審訊須付1,400元訟費 上訴得直獲撤銷命令

因暴雨等遲到10分鐘 大律師被指延誤審訊須付1,400元訟費 上訴得直獲撤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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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為許淑儀,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法官潘敏琦 2025 年 7 月 10 日聆訊後,即日裁定許上訴得直,並在周四(24 日)頒下判詞。

法官下令支付 1,400 元訟費

判詞指,涉案區院審訊涉及 7 名被告,被控非法禁錮、襲擊、盜竊及刑事恐嚇等罪名,而上訴人許淑儀為第六被告的代表律師;審訊安排於 2024 年 7 月 22 日至 8 月 6 日進行,涉及虛耗訟費命令則為 7 月 31 日的審訊。

判詞指,當日審訊原定開庭時間為早上 11 時,許淑儀在黃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下,約於早上 9 時 45 分離家,惟許在西九龍公路上遇到交通阻塞,直至 10 時 45 分才抵達西區海底隧道入口,遂致電事務律師通知法庭書記,其後亦透過 WhatsApp 群組通知各與訟方,最終許於 11 時 10 分到達法庭,法庭於 11 時 15 分開始審訊。

許淑儀在開庭後,向審訊法官葉佐文道歉,並解釋因交通意外及所造成的交通擠塞而遲到。葉則回應,交通意外每日都會發生,故他需要履行案件管理的職責,頒下虛耗訟費的命令,要求許分別向各與訟方支付 200 元,合共為 1,400 元。

判詞:法官沒予充分機會辯解

上訴庭引述《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指只有出現「不當延誤」,才可作虛耗訟費的命令。判詞續指,上訴庭認為,許淑儀當日因受暴雨及交通意外影響,短暫遲到是情有可原,其辯解理由合理,沒有犯下嚴重過失,亦無導致審訊嚴重延誤,惟法官葉佐文並無全盤考慮許的遲到原因。

判詞又指,法官葉佐文當時更稱,若再花時間聽取許陳詞,或提升虛耗訟費命令的金額,認為葉無給予許充分陳述的機會。上訴庭終裁定許上訴得直,撤銷命令。

CACC17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