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駕私家車撞警車後逃遁 女子涉翌日到車輛銷毀指紋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前男友駕私家車撞警車後逃遁 女子涉翌日到車輛銷毀指紋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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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兩人已達妨礙司法公正協議

被告與前男友一同被控,前男友早前認罪。

被告曾供稱,早與前男友關係破裂並分開,對於前男友要求她到涉案車輛取回嬰兒用品,並且將車匙「好順攤」地交予她感到奇怪,不過她沒考究原因。

判詞指,被告的前男友曾於 WhatsApp 要求她毀滅涉案車輛上的證據,而被告的回應為「我試吓」及「好」,兩人顯然已達成妨礙司法公正的協議;其後被告亦出現在該停車場,詢問前男友「而家點」,再根據對方指示拍攝車輛行車證及打開車門,故裁定她罪名成立。

任何布料均可抹掉指模

就辯方指,被告於被捕時沒帶備任何抹掉指模的用品,亦沒有佩戴手套。

判詞則指,抹掉指模並不需要任何特別的器具或物資,任何布料包括被告身上的衣物及嬰兒用品,或紙巾均可抹掉指模。

官押後判刑

控方指,被告現時 32 歲,學歷至中三,被捕時無業,亦無刑事紀錄及長期病患,現正領取綜援維生。辯方同意,亦表示被告育有 2 個分別 3 歲及 5 歲的女兒,認為應索取報告以了解被告的背景再作判刑。

法官謝沈智慧稱背景並非求情因素,被告面對嚴重控罪,其家庭背景變得微不足道,而家庭有困難可尋找社會福利署幫助。辯方回答仍期望索取背景報告。

官最後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10 月 22 日等候背景報告,重申絕無承諾背景報告對法庭有約束力。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被控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林淑芳(31 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串謀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控罪指她與袁浩然串謀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包括( i )銷毀袁浩然在涉案車輛上的指紋及( ii )將袁浩然的個人物品移離涉案車輛,以妨礙和阻撓香港警務處對 2022 年 9 月 3 日在新界大埔所發生有關涉案車輛的交通事件進行調查。

DCCC107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