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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尖沙咀|女教師暴動罪成囚3年半 申定罪上訴許可被拒 官指原審分析合乎常理

8.11尖沙咀|女教師暴動罪成囚3年半 申定罪上訴許可被拒 官指原審分析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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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1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多人被控暴動罪。27 歲女教師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3 年半。她不服定罪提上訴許可,即日被高院上訴庭駁回。法官周三(5 日)頒下判詞指,針對申請人的環境證據,如衣著及裝備,當中疊加效果所產生的推論是壓倒性,認為原審裁斷正確,分析合乎邏輯常理,拒絕批出許可,維持原判。

申請人韋婷婷(27 歲),2022 年 3 月 5 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判監 3 年半。她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彭偉昌、彭寶琴處理。

申請人:涉事衣著當時相當普遍
不足以反映是「暴徒」

判詞引述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包括原審沒有充分考慮她身處的位置遠離尖沙咀警署,現場環境嘈雜,她未必知悉有關「暴動」;沒充分考慮她可能因身體不適,無法意識發生「暴動」等;以及其衣著在當時的社會氛圍下相當普遍,不足以反映是「暴徒」。

官:環境證據疊加效果所產生的推論是壓倒性

法官認為,原審作出推論時,已考慮所有相關的環境證據,其分析合乎邏輯常理。加上申請人不出庭作供,「本案實沒有其他證據,可削弱原審法官達致的結論」。就申請人提上訴時聲稱,身上裝備是當天隨地拾起,法官重申她沒有作供,「原審法官實不能、亦不應作出任何假設」。

法官指,原審席前針對申請人的環境證據,包括穿黑衣、戴防毒面具和護目鏡,以及從其背包檢獲索帶等,當中疊加效果所產生的推論是壓倒性。法官認為原審裁斷正確,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維持原判。

同案被告判囚 3 年半至 3 年 9 個月

案件原涉 10 名被告,依次為劉維穎(21 歲,女學生)、郭嘉輝(23 歲,助理工程師)、張文俊(19 歲,學生)、梁卓華(22 歲,女學生)、黃奕瑋(22 歲,送貨員)、梁俊偉(26 歲)、吳紹勤(31 歲,老師)、韋婷婷(27 歲,教師)、卓麗馨(25 歲,節目主持)及潘慧雯(43 歲,家庭主婦),被指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當中除梁俊偉外,其餘 9 人罪名成立,判囚 3 年 6 個月至 3 年 9 個月。原審法官游德康指,案件規模不小,攻擊警署行為已超越表達訴求的界線,直接挑戰警方執法行動。

CACC3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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