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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認燙傷女友5歲女判囚28月 官指行為殘酷、邪惡 女友經審訊罪成判囚15月

前男警認燙傷女友5歲女判囚28月 官指行為殘酷、邪惡 女友經審訊罪成判囚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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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歲前男警與女友,被指 2020 年一同虐待女友的 5 歲女兒,包括沒有提供適當醫療。前男警早前承認作為「傷人 17 」交替控罪的虐兒罪,其女友則否認一項虐兒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成,兩人周三(11 月 1 日)在區院判刑。

法官陳廣池指,前男警對次被告及女童 X 作出殘酷、邪惡行為,令人震驚,又指他用熱水淋 X,是「為了娛樂以及滿足其虐待的本質」;而他共有 29 項定罪紀錄,需服刑 68 個月,可見他「為人狡猾」。官指,他「明顯是想利用判刑整體原則獲益」,惟這樣會發出錯誤訊息,故判監 28 個月,與另兩案刑期分期執行。

至於女童母,她獲女童求情;女童繪畫畫上一個哭泣的小孩,並指「我沒有怪媽媽,請你原諒她吧」。法官指令人痛心,惟指看不到其有深切悔意,酌情減刑後判囚 15 個月。

前男警一方指魯莽犯案
女童母一方指遭前男警剝削

案情指,前男警用熱水淋女童,社工上門探訪時發現女童受傷,她其後於受傷的兩個月後獲送院,被發現右半身大範圍燒傷、長水泡及感染金黃葡萄球菌。

法官判刑時引述首被告、前男警 F.S.L一方求情稱,曾把女童受傷的相片發送予業主,指熱水爐故障,另首被告當時向 X 淋熱水後,數秒後將水掣調到適合的水溫,其後亦有買藥膏;另無證據顯示當時的實際水溫,故不能排除魯莽犯案的可能性,冀法庭考慮刑期整體原則。

官又引述次被告、女童母 W.N.M 一方求情時稱,她從事美容業,獲前夫、親友等寫信支持,其前夫現時照顧 X,另指監禁會令她破產,但可以重獲新生(庭上其後透露她有欠債)。

官續引述指,次被告一方稱遭首被告剝削,在家時都感覺被非法禁錮;首被告成為其「信仰」及獲完全信任,她直至首被告被捕後,才知悉被騙。次被告又對於 X 的傷勢而自責,認為是自己愚蠢所致,並指對事件深感後悔。

辯方又指,次被告與 X 有親密關係,其中 X 手繪圖畫指不怪責母親,冀法庭輕判。

官指首被告行為殘酷、邪惡
不許關水喉明顯想女童受苦更長

就首被告的判刑,法官斥他對伴侶及 5 歲女童 X 作出殘酷、邪惡行為,令人震驚,指其行為可視為「傷人 17」的罪行,且從 X 的相片可見,不難想像她當時面對的痛苦有多大。

法官指,首被告一方強調他魯莽犯案,質疑與罪行詳情有矛盾。法官又指,首被告自 2020 年 1 月在涉案北角住所居住,使用涉案花灑多於 5 個月,且不難使用,亦可以分出熱水、凍水的方向。

法官又指,首被告從未協助 X 洗澡,指他當時沒被人要求,質疑他為何主動協助 X 洗澡,且女童當時赤裸,又指更差劣的是,首被告當時不容許 X 關水喉,明顯是想 X 受苦更長時間。 法官表示,辯方指沒證據顯示當時熱水的溫度,是完全違反常識。

官拒納魯莽犯事
斥首被告想利用判刑整體原則獲益

法官又指,當時首被告沒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兩被告亦沒有爭執,X 亦不頑皮,指首被告是把握機會用熱水淋 X,是「為了娛樂及滿足其虐待(sadistic)的本質」。法官稱,被告犯案並沒有任何藉口,不接納他因魯莽而犯事。

法官又提及,雖然他有差劣刑事定罪紀錄,但他犯案時沒有案底,亦不是獲保釋。

法官續提及,被告於 1998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職警員,2019 年 9 月開始缺勤,2020 年 5 月被警方革職。法官稱,意味他在缺勸後的 8 個月仍然獲支薪,並稱對此感困惑。

法官指,被告的行為是一次性事件,但對 X 及次被告造成悲劇;他曾在警隊執法超過 20 年,而他對次被告作出誤導及剝削 ,包括身體、情緒及經濟上的剝削 ,直指是加刑因素。

官指另有 29 定罪紀錄
下令判囚 28 個月 刑期分期執行

法官又稱,前男警共有 29 項定罪紀錄,需服刑 68 個月,可見他「為人狡猾」;又指他明顯是想利用判刑整體原則獲益,惟這樣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誤以為牽涉更多罪案的罪犯,會有更多判刑折扣。

另由於控方曾修改控罪並接納他是最早認罪,法官最終給予三分一判刑扣減,故以 4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判監 28 個月,官下令與他所涉另兩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報告指 X 遭繼母打
願意在母出獄後與她同住

法官引述 X 的醫療及創傷報告時提及,她事後患創傷後遺症,有尿床情況,康復良好,但有疤痕,明顯影響外觀。X 亦提過與繼母關係緊張,並害怕她,指遭繼母以衣架、腰帶打,並願意在母親出獄後,與她同住,但知道父親不會支持其決定。

至於次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她與首被告的關係屬「虐待性及操縱性」,她過份信任伴侶,不能作出合理判斷,亦有低落的自我形象,而其智商屬一般水平,可分析對錯。她曾有一次鎅手的自毀行為,報告建議她接受心理治療,增強自我形象,並指她重犯機會低。

官:一個母親怎可如此對待獨生女?

法官稱,求情信看不到次被告有深切悔意,指她一直怪責首被告欺騙她,似乎想指自己的角色比較次要,而求情信中亦沒提及 X 所受的苦楚。法官又指,X 的繪畫中畫上一個哭泣的小孩,並寫上「我沒有怪媽媽,請你原諒她吧」,指即使母親如此對待 X,X 亦為她求情,更指不怪責她,令人痛心,又可見 X 有善良的心,令人感動;而事件對 X 造成雙重悲劇,她不只受傷,其母親亦被控及定罪。

法官又指,X 受傷後超過一個月未得到治理,更在事發後數日發燒,反問「一個正常人怎可如此對待小孩,一個母親怎可如此對待獨生女兒?」法官終以監禁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她獲 X 求情及家人支持,酌情減刑 3 個月,判囚 15 個月。

前男警承認燙傷女童
女童生母早前作供

被告 F.S.L(現 49 歲,前男警)及 W.N.M (現 33 歲)同被一項虐兒罪,前男警另被控 3 罪,包括「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 17 」)、其交替控罪的虐兒罪,以及另一項虐兒罪。他承認一項虐兒罪,餘下 3 罪獲存檔法庭。

被告 W.N.M 否認控罪。她早前供稱,案發時被告 F.S.L 為其男友,男友曾稱案發時熱水爐故障,導致其 5 歲女兒 X 受傷。男友又稱擁有急救牌,聯絡了醫生朋友討論,故她「深信一路有醫生 follow 住我個女嘅情況」。她又提到,男友騙取了其信用卡、首飾,並用各種方法隔絕她與外界聯絡,案發後經常威嚇、打及性侵她。

前男警涉另外兩案罪成
涉猥褻行為、欺詐及盜竊

翻查資料,被告 F.S.L 涉及兩案。他於 2016 至 2018 年涉在兒子面前播放色情片自慰及以藤條威嚇兒子一同自慰,被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罪成,被判監禁 48 個月。

他又於2015 年至 2019 年期間,向小姨訛稱兒子「肝生蟲」需錢買藥及接受手術、擅取走前女友首飾抵押等,早前承認 24 項欺詐罪及 1 項盜竊罪,判囚 24 個月,當中 20 個月與上述案件分期執行,即加監 20 個月。另被告於 2019 年因擅離職守 21 日,2020 年 5 月被警隊革職。

DCCC33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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