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 獨立委員會覆居民指可涉事方身分參與聽證會 未提可否向證人提問

宏福苑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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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大火聽證會將於 3 月 19 日開始,至少 4 名宏福苑居民包括遇難者家屬,以個人名義申請以涉事方身分參與聽證會。有居民周一(16 日)獲獨立委員會電郵回覆,指經確認身分後,將批准其「以涉事方身分出席聽證會」。

委員會在電郵指,獲准出席的居民須於 3 月 2 日或之前提交書面供詞和證據,並於聽證會在委員會律師提問下作證,以及在聽證會結束後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不過,電郵未提及居民可否委聘律師代表,亦未提及可否向證人提問。

獨委會覆居民:確認身分後
將批准以涉事方身分參與

獨立委員會在 2 月 5 日的指示會議中,主席陸啟康指若有與事件相關或有利益的任何一方欲參與聽證會,即使沒有律師代表,亦須先向秘書處申請。

據《法庭線》了解,至少 4 名居民以個人名義申請參與聽證會,部分為遇難者家屬。居民在申請時表明,「將考慮尋求法律代表」,指日後可能需要傳召、盤問證人。

有居民周一(16 日)獲得委員會的電郵回覆,指已收到他們的申請,又指如申請人為業主,要求提供身份證副本、宏福苑地址以供核對;如申請人並非業主,則須提供與業主關係的證明、業主身份證號碼等資料。委員會並指,在確認身分後將會批准他們以 4 點形式參與聽證會:

1. 以涉事方身分出席聽證會;
2. 於 3 月 2 日或之前,向委員會提交書面供詞和證據;
3. 親自出席聽證會作證,在委員會律師提問下提供口述證供;
4. 在聽證會結束後,向委員會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部分居民收到的回覆電郵亦指,委員會收到其早前透過電子表格提供的資料,會作為其書面供詞,居民可補充內容。委員會並請居民提供 3 月至 4 月期間方便作證的日期,供委員會考慮和作進一步安排。

不過,委員會的回覆未有回應居民能否傳召證人、向證人提問,以及能否由律師代表。

委員會:小心考慮每宗申請

獨委會亦於周一(16 日)回覆《法庭線》,指根據聽證會的《程序規則》,任何人士(包括宏福苑居民)有意以涉事方身分參與聽證會,須在 2 月 12 日或之前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述明申請理由,「委員會會小心考慮每宗申請,並會按需要,要求申請者提供資料,作核對身份等之用。」

委員會續指,如居民有意以「旁聽」形式列席聽證會,可留意相關公報。

宏福苑五級火 1127
宏福苑五級火造成 168 人死亡,事發至今逾兩個月。

食水含鉛事件
3 居民代表獲准加入聆訊

翻查資料,2015 年食水含鉛超標,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審視成因、檢討規管制度,受影響的啟晴邨及葵聯二邨,有 3 位居民代表申請加入聆訊。

委員會在初步聆訊時處理申請,代表居民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稱,「我而家代表嘅就係身受其害嘅香港市民,佢哋係有代表性嘅,當然佢哋唔係淨係為自己嘅。」李又提及英國先例,「所有直接涉及嘅,譬如話死咗人嘅家屬,受傷嘅人嘅家屬,係每一次都係准佢哋參與嘅,所以我睇唔到係今次係有咩嘢理由,話我代表呢三位人士,係冇權參與呢個調查。」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亦指,居民「算得上係屬於所謂受害人嘅其中一類」,指根據案例,「就係一啲重大事故嘅當事人,好多時候佢哋未必選擇主動地參與,咁但係如果佢哋選擇主動地參與,好多時候呢,調查委員會都會係批准嘅。當然喇,批准咗之後,佢容許參與嘅程度多少,呢個係又作別論。」

委員會主席、高院原訟庭法官陳慶偉最後裁決,3 位居民是「牽涉喺調查嘅標的裡面嘅人士」,有權在研訊中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李柱銘其後在聆訊代表居民盤問時任房委會主席兼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

火災獨立委員會非法定
主席指並非法律程序

《調查委員會條例》訂明,據該條法例進行的調查研訊須當作為司法程序。

不過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並非按該條例成立,而在 2 月初的指示會議,主席陸啟康指獨委會並非法定,程序亦非法律程序。因此,居民今次在聽證會的具體參與形式,需待委員會說明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