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聽證會周三(15 日)踏入第 28 日,由各涉事方總結陳詞。當中市建局、競委會及法團第十二屆管委會第二任代表的陳詞,均提及大維修監管上的困難與局限。
管委會一方指,由於法團成員沒有專業知識,當涉及重大工程決策,只能依賴顧問及承建商意見,難以自行判斷是否正確。而且法團監管能力有限,難以強制要求承建商更改施工安排。而從宏福苑情況可見,本為獨立的工程顧問不但沒及時糾正問題,反而配合承建商。
市建局一方則強調,沒矮化自身職能,惟行事有實際局限,指他們並非打擊圍標的執法機構,非搜證專家亦無足夠資源進行調查,又指招標妥無法防止法團、顧問與承建商私下串通,形容招標妥「是有用屏障,但非靈丹妙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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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法團監管能力有限 難要求承建商更改安排
宏福苑法團第十二屆管理委員會第二任管委會沒有作出口頭陳詞。其書面供詞提到,管委會監察大維修過程面對不少困難。
其中,由於成員以義務形式出任法團委員,並無樓宇、工程、消防或法律方面專業知識,當面對涉及重大結構或消防安全的工程決策,管委會只能依賴顧問及承建商意見,難以自行判斷是否正確,或就不合理安排提出質疑。
此外,法團對承建商的監管能力有限,即使發現問題只能與承建商商討,難以強制要求對方更改施工安排。例如工程分期及安全安排,均由承建商主導,法團受合約條款所限,難強制作出重大變更。
至於大維修工程顧問,本應為獨立把關,但宏福苑情況可見,當宏業未能就施工物料提供完整測試數據及阻燃證明,顧問未及時要求糾正,反配合承建商以「無法例要求」或「無認可證書制度」等說法,迴避問題。
管委會:冀引入獨立專業人員協助管理
管委會一方建議,希望可引入獨立專業人員協助接管工程或管理工作,並享有一定權力,如暫停工程、要求更換物料等。至於建築物料要求,管委會一方建議政府可訂立建築物料清單,列明禁止使用的物料、最低阻燃要求。
此外,管委會認為,大維修的工程顧問應就其專業建議、監督失效及安全風險負上相應法律責任,對違規顧問及承建商設立懲罰機制,另要求顧問及委員申報潛在利益衝突。
另外,管委會質疑,大維修工程涉及巨額資金,惟透明度不足。市建局即使有「招標妥」 平台,但局方不會核實上載平台的資料、公司董事背景、各人之間的聯繫,未能保障招標過程的公正性。而承建商又沒有清晰披露工程帳目、報價及追加費用,令業主難以全面審閱。

管委會:處理上億維修超出法團承擔範圍
會上曾探討業主大會中的授權票問題。管委會一方指,授權票代表性不足、容易被利用,惟業主大會出席率普遍偏低,若沒有授權票機制,不少涉及重大開支的議決根本無法達法定人數。
管委會希望業主可親身出席大會,但現實上不少人未必願意或無法抽身出席。而管委會上任前已發現,涉及重大開支或工程決定的業主大會中,授權票的票數往往遠高於實際出席人數。再者,授權票的來源不易查證,無法核實簽署是否本人,甚至由第三方大量收集授權票,最終可能影響大維修承建商選擇及工程費用等議決。
管委會指,他們上任後積極進行網上直播,希望增加透明度,讓未能出席大會的業主參與屋苑事務,亦舉辦多個解說會,讓業主更易掌握工程事宜。法團制度原本為日常管理屋苑而設,但面對上億元的大維修,以及多個承建商及分判商的複雜工程,已超出法團可承擔範圍。
管委會:若政府積極一點 及早介入可糾正問題
針對授權票爭議,管委會建議成立獨立核實機制,減低年長業主授權票被不當使用的疑慮,亦可設定授權票比例上限。
另外,管委會指在大火前,已多次向政府部門就不同議題作出投訴,但部門僅以「巡查回覆未見有問題」作結,部門間亦互相推搪,直至發生嚴重事故才考慮介入。管委會認為,政府可於事故發生前及早介入,「若政府部門對自身工作積極一點,或嚴謹一點,其實是有不少介入時機,可以糾正安全問題的」。
市建局:沒矮化自身職能 惟有實際局限
會上早前提及,有大維修顧問以低價顧問費中標後,再安排指定承建商中標,最後提出天價工程費。而宏福苑為大維修招聘承建商時,曾使用市建局的「招標妥」。
代表市建局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陳詞指,局方不同意被指矮化自身職能,強調並非逃避責任,又指過去「招標妥」亦獲正面評價。
呂重申,市建局並非打擊圍標的執法機構,其職責是「減低」圍標風險,而非百分百取締圍標;市建局既非搜證專家,亦無足夠資源進行調查。而欺詐、圍標往往隱藏於層層中間人及空殼公司,以現金支付非法款項,潛在證人亦因恐懼報復而不願挺身,偵測圍標有一定困難。
他又指,局方資源有限,電子招標平台每年接收約 1.7 萬份標書,而登記用戶承建商約有 442 間,要交叉核對股東及董事,牽涉龐大工作。局方曾翻查紀錄,以查看是否存在圍標模式,但並無資源進行全面及系統性調查。

市建局:招標妥非靈丹妙藥
局方又認為,即使再多資源,「招標妥」亦無法防止法團委員、承建商或顧問私下串通。正如市建局樓宇復修部總監王思敬承認,局方並無關於此等串通的具體資料,職員亦未受訓練識別不法行為。
呂又指,市建局在招標程序中,不會參與訂立標書評核準則或評分制度,應由業主及其所聘之顧問公司處理。顧問亦不會干預業主對非強制性工程的決定;無論市建局或顧問,均不能推翻業主決定,強調局方行事有實際局限。
局方最後指,市建局無法單憑一己之力,完全杜絕圍標及貪污等行為,又指在過去 10 年,「招標妥」已提升招標程序競爭及透明度,但並非杜絕圍標或罪犯的完整答案,形容「是一道有用的屏障,但不是堡壘,更非靈丹妙藥」。局方將協助獨委會,並繼續與政府及持份者合作,加強保障大維修業主。

競委會:集團明目張膽圍標
競委會一方總結陳詞指,大維修廣泛、有系統及長期出現反競爭行為,令參與圍標人士可謀取暴利,部分集團更由三合會領導或協助。除了圍標外,亦出現其他反競爭行為,包括瓜分式投標、行賄、「幽靈標」等,部分涉及三合會與暴力行為,令打擊圍標集團具相當挑戰性。
競委會提及今年的案例指,有圍標集團協助另一圍標集團,入更多掩護性標書。另案則有圍標集團行事時,除招攬旗下承辦商,另欲招攬其他集團承辦商,但對方卻稱自己早已被招攬了。競委會形容情況看似滑稽,但可見其明目張膽程度,「明刀明槍問你想唔想圍標,承辦商都直話直說,我已經參與緊圍標」。
競委會:倡圍標刑事及民事雙軌處理
會方指,參與圍標潛在利益往往非常龐大,成千萬至上億,「油水何其多」,惟刑事檢控有一定難度,建議《競爭條例》採用民事舉證標準,並提高罰款,確保涉案人士獲取的得益「每呃嘅一蚊都要畀返出嚟」。
會方又建議修訂《競爭條例》,將影響投標結果的嚴重反競爭行為訂為刑事罪,提高參與圍標人士成本,除罰款外更要面對監禁。
主席陸啟康關注,如把圍標刑事化,會否令舉證門檻更高。競委會一方指,日後可採取雙軌制,即可以刑事或民事方式處理,以保留彈性,強調處理圍標是競委會職權範圍之一,將來會繼續打擊圍標集團。陸其後表示,「多謝你陳詞畀到我哋睇到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