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聽證會周一(27 日)踏入第 20 日,由屋宇署及大埔民政事務處 4 名人員作證,包括屋宇署助理署長張玉清、屋宇署前高級屋宇測量師(屋宇管制)(由 2023 年 4 月 25 日至 2025 年 7 月 6 日借調至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謝錦明、民政事務總署大埔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柯煒妍,以及時任大埔民政事務專員陳巧敏。
重點:
– 張玉清:RI 需親自到場監督
– 張:確認鴻毅董事吳躍三度申做 RI 才成功
– 張:大火後建議分階段進行工程
– 張:發泡膠封窗違反規例
– 張:樓梯設「生口」屬違法
– 張:屋宇署收投訴巡查不會事先通知
– 謝錦明:沒印象 ICU 人員曾就發泡膠問意見
– 謝:未曾提出無條例規管發泡膠封窗
– 柯煒妍:未曾見有區議員向居民施壓
– 杜:區議員在業主大會應保持中立?陳巧敏沒直接回應
第 19 日報道:
楊恩健確認消防處有權就發泡膠執法 有最終把關責任
16:18 散會
16:10 杜:區議員收大量授權票應否調查 陳:視乎收取方式
杜追問,有證據指有區議員收取一定數量的授權票,是否與其工作有抵觸?陳指,處方鼓勵業主親自參與大會投票及大廈管理,但如無法參與,法例下容許使用授權票,重點在於是否以正確方法獲授權票。陳續指,有傳聞指有人以欺詐手段取授權票,處方認為屬嚴重指控,如有具體投訴,有業主向民政處投訴,處方會轉交執法部門跟進。
杜再問,區議員應為中立角色,不應參與居民間的糾紛?主席陸啟康則關注這是否「政治問題」,杜指「政治問題我諗我哋處理唔到」。陳則回應指,如區議員掌握區情,對大廈管理有個人看法,他們提供法律框架下容許的建議,「依啲安排我哋尊重佢作為區議員的工作之一」。
杜再指,假如有區議員取得大量授權票,處方會否主動調查?陳指,如該業主提供授權票的方式符合條例,並無抵觸法例。但她補充,正與民政總署檢討制度,是否應設有授權票上限等。
杜再指,現時法律並無限制單個人取得授權票的數量,不涉違法,並不會成為處方調查目標?陳指「可以咁講」,但強調區議員有嚴謹利益申報機制,如有利益衝突便須申報。
16:00 杜:區議員在業主大會應保持中立? 陳巧敏未有直接回應
大埔民政事務專員陳巧敏確認,處方曾收到 44 宗宏福苑相關投訴,形容以她所接觸而言,宏福苑「投訴算多」,處方會派員出席業主大會。陳補充,民政處工作包括大廈管理,而宏福苑已有法團,亦有物管公司營運,處方會安排同事出席業主大會,如收到投訴及查詢亦會跟進。

杜關注處方面對法團爭議時,是否應保持中立,不應游說任何一方,或收取授權票?陳確認,指業主有權利及義務管理大廈,由業主決定如何進行維修,民政處需尊重決定。
陳亦曾擔任區議會主席。針對區議員在法團召開大會時的角色,陳指區議員工作包括處理地區事務,如有大廈進行大維修,居民一定關注進度,法團會邀請區議員列席,讓區議員了解大維修進度,如區議員接到居民查詢,亦可回覆跟進,指區議員與法團一般有緊密聯繫。
杜關注區議員應保持中立?陳沒有直接回應問題,僅指區議員要促進良好大廈管理,而其工作時間長,會掌握「地區網絡區情」。對於大廈的管理事宜,有誰人更適合參與,區議員可能有其「個人建議」,陳指「我哋對於區議員呢方面工作係尊重」。
15:35 柯:投訴電郵錄音檔「開唔到」沒跟進
就新法團主席徐滿柑投訴提到,有區議員連同當時的法團成員,以協助居民申請資助為名,「乘機開口問攞授權票」。柯煒妍表示,其崗位是檢視授權票有否業主親自簽名、48 小時前送達法團秘書,又指她看過電郵後,不覺得有違反條例。
杜問,有居民指控區議員以誘使、不當手法獲取授權書,是否柯的調查內容?柯稱,如果有具體、明確資訊,會進一步跟進,但處方沒收到事主求助故無法跟進。杜指,投訴電郵附上相關錄音,柯稱「當時個 file 開唔到,所以聽唔到」,沒就此向投訴人查詢。
就罷免舊管委會的業主大會,柯確認在爭議聲下進行,鄧國權在民建聯議員陪同下離開,她則引用條例繼續進行大會。
15:20 八度發信要求開會 柯同意如鄧國權堅持不開沒甚麼可做
就有居民指,業主大會沒有問答環節,柯煒妍表示曾向管理公司、法團主席了解,指會議前曾設有工程諮詢會,交流工程細節,大會當日議程較多,因此不設問答環節。柯認為,權衡居民、法團關注後,認為諮詢會都是溝通渠道,尊重法團決定。柯另指,不知道宏業曾違規、停牌。
另外,針對有不少於 5% 業主向鄧國權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柯曾前共八度向鄧發信勸喻,鄧稱相關信件寄到管理處故收不到,柯遂著他到管理處領取。杜問,如鄧堅持不開會,「你都冇咩嘢可以做到?」柯稱「可以咁講」。
柯又指,跟鄧國權口頭聯絡時,鄧提到場地未能容納多人,後來有屋苑附近的學校借出場地,終在 9 月 6 日舉辦大會,確認當日有 1,243 人出席。
杜指,柯在紀錄提到有建制派議員、保安、關愛隊出席會議,柯指保安由管理公司聘請,不太清楚關愛隊情況。杜問,議員「除咗嚟坐之外」,有何實際作用?柯稱,鄧國權要求延後會議時,「佢哋有勸喻佢離開場地嘅」。
15:10 小休
14:50 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未曾見有區議員向居民施壓
民政事務總署大埔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柯煒妍供稱,先後在沙田、葵青民政事務處工作,2024 年調任大埔區。柯指,在葵青區要處理 80 個法團,有時要兼任合共 140 個法團,在大埔則處理 4 個法團包括宏福苑。

杜淦堃展示柯於 2024 年 1 月 28 日的列席會議報告,她提到當日有 293 人出席,柯指因聽到司儀宣布 293 人出席,以她所知當時條例沒要求分開計算,因此她相信是包括親身出席、授權票人數。
杜指,有居民投訴當日選票達 570 多票。柯指有收到相關投訴,曾致電管理公司了解,對方稱 293 人是「傳達誤會」,因數字是 1 時 50 分的現場人數,他們記錄了這數字,讓司儀在開場發言時交代。杜關注,人數突然增加,問業主在最後一分鐘才來?柯引述管理公司指,業主持續登記。
柯指,出席 6 次業主大會均不見有區議員帶同團隊到場、向居民施壓,指區議員出席大會常見,因大廈管理是民生議題,居民就此想向區議員發問。
柯煒妍指,2024 年 9 月 6 日、有關議決罷免舊管委會的業主大會期間,時任主席鄧國權宣布因租用時間問題而暫停會議,當場業主激動要求繼續,當時柯爭取延長會議時間,並建議業主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在主席、副主席不在場時,選一個業主出來主持。
柯指,無印象會上有爭議授權文書一事。杜淦堃指,有居民指難以取回授權票,柯指收到很多相關查詢、質疑,又指授權文件的有效性由主席決定。
14:30 謝:未曾提出無條例規管發泡膠封窗
謝錦明提到,他於 2017 年英國的格蘭菲塔大樓火災(Grenfell Tower)後,得知其中一個大火原因為大廈物料有發泡膠、易燃物質,「好似大廈著咗件衫咁著咗火」。而屋宇署當時亦成立特別小組,了解香港的大廈,如有相關物料會跟進,但當時工作並不順利,花約半年時間搜證,當對方不願拆發泡膠時,署方曾發清拆令。謝指對英國的大火「好有印象」,於外牆貼發泡膠屬「好嚴重」,會有潛在火警風險。
至於古稱當時謝回覆,沒有條例或守則規管使用發泡膠作為臨時保護,謝指「呢句說話冇可能咁輕易講出來,個理據好薄弱,調轉有人舉到一條條例,已經可以推翻,咁講法係非常決絕」,認為並非他本人會表達的意見。
古又稱謝曾表示並無要求發泡膠要阻燃,謝在會上指,當時他對宏福苑並無認知,及至大火發生時才得知宏福苑被人以發泡膠封窗,如表示發泡膠沒有火警風險、「冇咁嘅要求,我係接受唔到」。
杜又提到,謝的書面證供提及,如短時間使用發泡膠物料未必屬違規。謝解釋,因為打鑿工程可能會令窗戶玻璃破裂,要作保護,如做完打鑿短時間內便拆走,並無違反法例精神,「條例本身喺度,有時做嘢都要有啲彈性」。杜指,如長時間大範圍地封窗,並不可能符合法例?謝表示「絕對同意」。
杜再指,假如 ICU 就棚網問題到宏福苑巡查,發現發泡膠封窗,應即時作口頭警告,再發勸喻信?謝回應「完全同意」。
謝再指,如巡查時發現違規行為,應給予機會判頭及顧問解釋,如認為解釋不合理、有危險,例如以發泡膠大範圍覆蓋窗戶,應即時給予警告、要求移除,隨後亦要跟進,發信予承建商及顧問,如對方沒提供合理解釋便要清拆。謝又指,涉及火警風險的巡查「一定要再跟進落去」,出信後要再了解,「確保冇火險喺度,我哋至安心」。
14:15 謝錦明:沒印象 ICU 人員曾就發泡膠問意見
曾被借調至 ICU 的屋宇署前高級屋宇測量師(屋宇管制)謝錦明作證,他於 2023 年 4 月被調至 ICU,至 2025 年退休。謝指大維修相關工程由另一部門跟進,故他並無參與宏福苑大維修工程。

杜引述 ICU 古小平的供詞,古提到 ICU 收到關於發泡膠封窗的投訴後作出巡查,曾口頭向謝查詢,古稱謝表示發泡膠屬臨時保護物料,並無要求要使用防火物料,所以發泡膠不算「unauthorised building works(僭建物)」,不可採取行動。
會上展示兩封電郵,其中一封於 2024 年 9 月 19 日由房屋局發出,副本交予 ICU 古小平及劉嘉敏,題為「有關反映大埔宏福苑正進行大維修工程使用發泡膠封窗是否符合安全規定」,翌日古向劉發電郵,提到要安排巡查,並指會查詢高級屋宇測量師的意見。
謝於會上指,他不記得古曾口頭諮詢他,指據其印象並無閱讀詳細資料,又指不時有同事向他了解法例及意見。謝補充,「佢話睇咗投訴嚟諮詢我,我冇睇過個投訴,從來冇睇過呢啲inspection report(巡查報告)」,未曾閱讀相關圖則及照片,亦不知道對方有否引用謝的意見回覆投訴人,「對大家都公平啲,at least 佢應該話返畀我聽」,可確保對方沒有理解錯,「萬一 slip of tongue,(口誤)」亦可更正,但他對於查詢發泡膠一事沒有印象。
12:46 午膳
孫確認沒有提問,午膳。
12:32 一度休會
一度休會,候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孫靖乾索取指示。
12:17 張:已設工作組與消防、ICU等加強溝通
杜問,針對後樓梯「生口」,如屋宇署知悉相關相片,會否派人跟進?張玉清指,如在小型工程抽查時看到相關情況,會到場巡察。杜指,署方不會覺得「生口」沒有問題?張指「因為見到已經變咗通口」。杜要求張直接回答,「睇到會覺得有問題?」張同意。
委員陳健波關注,RI、承建商沒有互相監察、同流合污,「佢哋專業人士使唔使坐監?」張稱,已向專業人員發通函,提醒他們的職責,亦已加強巡查 RI 工作、抽查 RI 監管物料紀錄,並會到現場核實,「唔想再有不合規棚網」。
張續指,會將大維修工程由二級小型工程,變成一級小型工程,由認可人士負責監管,並需要交圖則,列明工序、預防措施。張指罰則方面,會收緊註冊要求,改例加重刑罰;紀律處分方面,如承建商已在《防賄條例》被定罪,會即時除牌。
陳健波問,即未有監禁刑罰?張稱未有,陳著他「研究吓」。
委員歐陽伯權則指,ICU 由屋宇署賦權,ICU 跟消防處溝通時,署方都應在場,質疑溝通制度、跟進投訴出現問題。張指已成立工作組,包括消防處、勞工處、ICU,考慮加入其他部門,「溝通協作方面做好啲」。
代表居民方的大律師譚俊傑問,就張指針對棚網投訴,會先視察再通知 RI 或承建商,問視察多久之後才通知?張指視乎情況。譚追問,如見到棚網疏密、顏色不一?張再指要視乎巡查目的,需要一兩日時間調查。
譚問,怎樣確保承建商不會換另一批棚網?張指,第一次巡視已拍攝、取樣。
12:00 張:屋宇署收投訴巡查不會事先通知
針對屋宇署巡查前會否通知承建商,杜淦堃指早前證供顯示,ICU 人員巡查棚網前告知承建商。張指不同情況有不同處理,如收到投訴,會先到場向投訴人了解,有需要再問 RI 及承建商;涉及緊急情況,都會通知 RI 及承建商。
杜舉例,有人投訴「生口」,人員會到場視察、不會事先通知?張同意。杜續指,如有人向屋宇署投訴棚網可燃,會否事先通知 RI 及承建商?張指,會先到場核實情況,再找 RI 及承建商,如需要剪網採樣,會要求對方協助。
杜問,會否突擊巡查?張稱「做 audit 一定唔通知嘅」。杜又問,會否講明在哪個地方採樣?張稱是「我哋自己決定」,會在不同位置、高度採樣。
杜引述指 ICU 人員表示慣例下,實地巡查一定會事先通知 RI 及承建商,讓對方可在場回應 ICU 的投訴或諮詢,張是否同意其說法?張指「我諗要留待 ICU 同事解答返,因為可能有唔同因素」,強調屋宇署收到投訴,會先到場視察再預約。
杜追問,「佢(ICU )點解咁做你唔批評、唔評論,但你哋唔會咁做」?張回答「我只可講返我哋嘅做法」。杜再問,屋宇署與 ICU 做法明顯不同,「佢哋話唔使自己去睇咗先,約齊人先去」。張稱「會有唔同做法囉」。杜指「你答我問題得唔得啫」,張最終指「我哋一般唔會咁做」。
11:41 張:樓梯設「生口」屬違法
針對「後樓梯」生口問題,張玉清指不是慣常做法,在大火後巡查發現,400 座樓宇當中有 8 座、即 2% 有相關情況。杜淦堃指,開「生口」是予工人出入,如沒「生口」工人如何出入?張指,可以在不同位置上棚架,又指棚架本身已經是讓工人上落的裝置。
杜問,但有說法指如沒「生口」,工人離開棚架時,沒可能盡快進入室內?張指,巡查時發現工人可能從天台、平台位置進出。
張同意,開「生口」會破壞走火樓梯,明顯違法,加上影響採光,違反《規例》第 16 條,如屋宇署發現會執法。
杜淦堃指,屋宇署在 2023 年 4 月修訂內部規範工地監測組手冊,採取更嚴格執法,就某些小型工程,處方會隨機抽取個案,進行實地檢測。
ICU 人員容兆倫(音譯)供詞提到,在 2025 年 12 月 22 日才知悉相關政策,又指如知道相關政策,大機會對宏福苑樓梯窗戶作出巡查。杜問,屋宇署與 ICU 沒溝通,ICU 沒發現「生口」問題?張稱「我哋會覺得溝通得好啲,會更加好」。
杜打斷指「呢個一定,具體啲咁講,佢話佢唔知(政策)?」張指「我唔係好理解」,未能代對方回答。杜再問,容不應不知道相關政策?張再指「我都不牽涉呢個範疇,答唔到你」。
11:34 張確認不准用發泡膠封窗屬「硬指標」
張玉清表示,不會批准使用不透光、可燃物料封窗,如發現會採取行動,「我哋會話畀佢(承建商)聽,唔得囉」。
杜淦堃展示今年 3 月 16 日由張玉清發出的通函,當中提到「可燃物料(例如發泡膠板)不得鋪設於外牆及窗戶」,指大火後,不得用發泡膠封窗是「硬指標」?張同意。
杜問,如果有承建商表示臨時用發泡膠封窗,是否「點都唔得,臨時都唔得?」,但可以用其他物料短暫遮窗?張同意。杜關注,大火前沒有相關指引?張指,大火前都不應用發泡膠封窗,此通函是「想講清楚」。
11:22 張:發泡膠封窗違反規例
陸啟康問,會上展示助理署長(機構事務)潘玉龍等人供詞,他們會否作證?杜淦堃確認不會,但同意會將他們供詞上載至網站。
針對發泡膠封窗問題,張玉清指「我認知未見過發泡膠(封窗)」,又指大火後巡查 400 多棟正進行大維修的私人大廈,都沒有發現使用發泡膠封窗。
張指,基於《建築物(建造)規例》第 16 條,「進行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須採用適當的建造方法及程序;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屋宇署對發泡膠有規管,如有不合適物料用於建築位置,違反消防處指引,屋宇署都會執法。
杜淦堃引述 ICU 人員古小平供詞指,法定條例未就發泡膠作臨時保護提出任何標準,因此不能推斷為違反《規例》第 16 條,指古的說法與張解釋、看法有出入?張指「要由古先生解釋佢嘅情況」。杜再問,「即係佢覺得冇違反,你覺得有喇?」張重申發泡膠封窗是不適合工序,是違反《規例》。
杜指,古小平表示曾就此情況,詢問過由屋宇署借調 ICU 的同事?張稱「我唔清楚,呢個情況我答唔到」。
11:12 小休
10:49 張:大火後建議分階段進行工程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針對棚網問題提問,指現時屋宇署及勞工處都有監管,而 RI 及承建商均有責任確保棚網符合阻燃標準,包括透過證書、實驗室報告核實?張確認。至於如何揀選認可實驗室,張指香港設有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HOKLAS)。
杜關注,署方如何了解 RI 及承建商有否遵守守則?張指主要檢查其證書,「就棚網而言,之前我哋真係冇呢個測試」。
杜追問,署方會否檢實證書真偽?張指會檢查證書由哪間實驗室發出,如非在香港獲認可,會了解是否與其他國家互相認可。張補充指,大火後署方會檢查物料出產及認證,亦會到地盤測試。張另確認,大火後所有 230 座私人樓宇的棚網均已拆除。
會上展示大火後署方發出的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當中提到屋宇署會實地抽查,張指會把樣本帶到實驗室測試。
就是次宏福苑多座大廈一同搭棚進行大維修,杜問及大火是否無硬性規管需否分開維修,而大火後亦「冇諗要分開嚟做」?張回應指,會提議承建商進行工程前要作風險評估,向業主建議分開進行。
10:33 確認 ICU 無權紀律處分 須經屋宇署轉交律政司
針對在防火裝置上與消防處如何分工,張指署方負責被動消防裝置,會與消防處緊密溝通。
至於發泡膠封窗,張指不同部門均有其法律框架執行法例,而屋宇署亦有規管發泡膠,屬保護措施,署方會執法。杜關注會否與消防處有職責重疊?張指,會以備忘錄與消防處溝通,如有需要會進行聯合行動,如 2025 年 12 月曾於工廈進行聯合行動、
杜問及屋宇署與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的關係,張確認於 1992 年將宏福苑交予 ICU 監管,由 ICU 監管宏福苑的承建商及 RI。
張確認,即使 ICU 有權監管,但無權紀律處分,指如有問題要先調查,再經屋宇署轉交律政司,而為了讓 ICU 了解法例,屋宇署會借調人員到 ICU,包括一名高級結構工程師,兩名是高級結構測量師。張確認,屋宇署並無負責監管宏業及鴻毅。
10:15 確認鴻毅董事吳躍第三度申做 RI 才成功
針對 RI 及註冊承建商的責任,張確認,兩者在防火方面均有責任確保安全及質素,包括確保物料合規,當中由承建商提供物料,RI 要確認是否合標準。
張在主席陸啟康提問下指,將會改變承建商的分級制度,將來涉及大維修工程,須由第三方的「獲授權人士(AP)」監管,並要有訂明圖則,說明維修程序、保護措施。
至於如何監管 RI 履行責任,張的書面證供提到署方會隨機抽查,包括實地審查,以核實 RI 及承建商的報告是否準確。張會上補充,署方會派員到場,觀察是否有地方須維修,但 RI 沒有發現,亦要向大廈管理處、業主進行問卷調查,了解 RI 表現。
會上展視審查數字,2025 年強制驗樓總數為 10451 宗,署方審查 315 宗。張會上指,實際上文件審查達 390 宗。
杜續指,是次宏福苑大火中,RI 為鴻毅董事之一吳躍,吳曾 3 次申請成為 「獲授權人士」,但首兩次不成功,最後一次才成功,而吳同時處理 80 宗強制驗樓,當中有 30 宗由他擔任 RI。張確認,署方有留意吳處理的其他項目。
針對宏業,杜提到署方曾罰宏業停接小型工程 4 個月,而大火後署方向宏業另外 28 個工程發出臨時停工令。張確認,指現正針對宏業的工程進行調查,而宏業的獲授權簽署人已辭任。

10:00 屋宇署助理署長:RI 需親自到場監督
屋宇署助理署長張玉清開始作證,她於屋宇署工作逾 30 年。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提及,將探討宏福苑的維修工程消防安全問題,涉及屋宇署操作守則 ,而張為是次聽證會唯一隸屬屋宇署的證人。
張先解釋屋宇署的監管責任,指因應香港樓宇老化,在未有強制驗樓制度前,先設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但對於小業主而言有困難,有業主不遵守制度,出現違例工程、質素不佳。署方則要監察工程風險、種類、大小,小型工程須由註冊承建商(RC)處理,承建商要去通過考核,確保質素有保證。
至於是次宏福苑涉及的強制驗樓計劃,張指由於想患於未然,希望業主盡早檢驗。當業主收到署方通知要強制驗樓,需安排「註冊檢驗人員」(Registered Inspector, RI)驗樓。驗樓後如發現要維修,需安排註冊承建商跟進。
張又解釋,RI 須由署方審批其專業經驗,而 RI 本人要親身到現場視察,確保樓宇安全。張形容 RI 責任重大,以監督工程安全、穩妥。張強調,在檢驗階段 RI 須親自到場,不可安排他人代替其工作;在維修階段可建立監察團隊,但如面對石屎維修檢驗,要進行拉力測試 (Pull-off Test) ,RI 亦要親自視察,屬法例要求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