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景林邨 2021 年 10 月舉行法團換屆選舉期間,多人衝上台起衝突。其中兩名男子被指推跌保安員,致其失平衡撞倒消防救火裝置,臀部着落地上玻璃碎,左臀需縫兩針。兩人被裁定傷人罪罪成,周一(3 日)在高等法院就定罪提上訴。 上訴方指,事情發生非上訴人可合理地預見,而原審裁判官未有裁定上訴人是蓄意還是魯莽地作出傷人行為,亦沒解釋上訴人的行為如何構成控罪。 控方則指,原審有就事實作裁斷,上訴人亦承認案發時推開事主想上台,必然能預計對方會受傷。法官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3 日判決。
上訴方:情況非可合理地預見
原審未裁蓄意抑或魯莽
上訴人為陳坤富及文嘉達。上訴方指,案發現場不具備足以明顯會令人受傷的客觀環境,事情的發生非上訴人可合理地預見的情況,強調上訴人當時沒有用「高水平力量」構成控罪元素中「魯莽」的行為。
上訴方引述案例指,法庭若裁定被告即使知道可預見的風險,仍然魯莽犯案,該些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具體及明顯,惟原審裁判官未有裁定上訴人是蓄意還是魯莽地作出傷人行為,亦沒解釋上訴人的行為如何構成控罪。
上訴方指,當時電光火石之間,上訴人只是橫伸開手,撥開事主,現場非危險地方,難以預計事主會撞倒消防救火裝置,致其被着落地上玻璃碎受傷,認為這風險「太遙遠」。
律政司:上訴人必然能預計他人會受傷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原審裁判官有就事實作裁斷,而且就傷人罪,控方只需證明最終事主有受傷就足夠。律政司一方又指,上訴人亦承認案發時推開事主想上台,必然能預計對方會受傷。
高院原訟庭法官邱智立聽畢陳詞,押後案件至 2023 年 1 月 3 日判決。
控罪及案情指兩人涉推保安
致失平衡撞倒消防救火裝置
根據早前控罪及案情,上訴人陳坤富、文嘉達各被控傷人罪,指二人同非法及惡意傷害保安員梁富廉,當時保安員以身阻擋二人上台,二人手推保安左肩,使他失平衡撞倒消防救火裝置,臀部着落地上玻璃碎,左臀需縫兩針。
景林邨法團換屆選舉衝突,事後 7 人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其中 3 人涉與法團主席及保安員推撞,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傷人罪。2022 年 6 月,7 名被告獲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3 人普通襲擊罪及傷人罪則成立。
陳被判入獄 4 周,罰款 3,000 元;文判罰 3,000 元。普通襲擊罪成的被告吳澐駒,罰款 3,000 元。
HCMA2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