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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前院長涉性侵院友索償案 稱當日事主母來訪:非禮都唔係阿媽嚟之前

「康橋之家」前院長涉性侵院友索償案 稱當日事主母來訪:「非禮佢都唔係阿媽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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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在其辦公室內性侵智障女院友,警方並檢獲有精液的紙巾,檢出事主及張健華的 DNA,控方最終因事主無法作供而撤控。事主與母親於 2018 年入稟區域法院,向張健華及兩間公司索償約 134 萬元,案件周三(5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張健華接受盤問,指事主有「嚴重行為問題」,自己會提供「社工專業意見」,又指案發前事主曾將飯碗「掟落街」,事後院方須多番跟進,「我哋啲辛酸邊個知啊?」。張又表示,事主母親於案發當日傍晚來訪,他恐事主又發脾氣,故帶她進院長辦公室提點,質疑原告方剪輯閉路電視片段,「要非禮佢都唔係阿媽嚟之前啦」。

原告方則指,張在其答辯書、開案陳詞等都沒提及辦公室內情況,「最重要嘅、你喺房入面做嘅事係隻字不提。」指他是為求免責而杜撰;張否認。
原告方已與「康橋」母公司和解

女事主由母親代入稟,3 名被告依次為張健華、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及智友集團有限公司,案件由法官黃若鋒審理。被告張健華沒有律師代表。代表原告的大律師謝祿英早前庭上指,正與第三被告,「康橋之家」的母公司智友集團有限公司一方商討和解;雙方於周三的審訊前已正式和解。

被告質疑事主胞妹不懂事主想法

被告張健華親自盤問事主胞妹,提及據社署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事主於錄影會面中,曾說出許多「冇意思嘅句子」,質疑報告可信性,並問她是否一直聽不懂胞姊的想法。事主胞妹否認,指兩人相差 2 歲、一直結伴成長,可理解她的意思,又強調胞姊有言語能力。

在接受次被告「康橋」的大律師盤問時,張健華提到院長辦公室僅處理文書工作,社署沒要求在辦公室內安裝閉路電視鏡頭。他又指,根據《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沒禁止男員工和女院友單獨相處。

原告方盤問下,張健華指因人手不足,自己不時會親力親為,曾以「護理員」名義替更,須負責餵飯等照顧工作,為女院友洗澡則除外。

官問院長辦公室為何不裝閉路電視
張稱不欲花錢

他續指,自己亦會為有行為問題的院友提供「社工專業意見」,而事主有嚴重行為問題,自己曾以「院長、社工、護理員」三個身分照顧事主。

法官黃若鋒提出,既然房間不只處理文書,為何不安裝閉路電視?張表示,自己僅購入院舍、並非自行設計,而院舍購入時已安裝好閉路電視,自己不欲花錢重新安裝。

原告方又問到,當時「康橋之家」為何不聘請全職女社工,張解釋是「以商言商」、「一個全職女社工係好貴嘅,所以係負擔唔起嘅」。原告方指當時院舍「生意唔錯」、近乎爆滿,張則說自己以百萬元購入院舍、當時「未回本」。

張:「 佢(事主)出晒名難照顧」
「我哋啲辛酸邊個知啊?」

原告方再問及,張為何選擇獨自把事主帶入辦公室,而不在大堂處理事情。張指,事主曾因與母親爭執,發脾氣將飯碗「掟落街」,當日事主母親將於傍晚探訪,故自己希望單獨提點她,輔以糖果、飲品「氹佢今晚乖」。

張其後略激動表示,「 (事主) 唔係佢媽媽講到咁簡單」、「佢出晒名難照顧……會大鬧、會衝嚟衝去」。原告方詢問院方會否有相關紀錄,張則指「冇足夠人手寫報告」、「如果咁簡單,佢阿媽就帶咗返屋企啦……洗鬼畀 6,000 蚊住喺我呢度咩」。

原告方質疑,「掟碗」一事於案發兩周前發生,為何當日才處理。張激動指,自己須向樓下受影響的院舍寫道歉信,另花了萬多元「封格仔鐵絲網」,「 我哋一路係做緊嘢㗎!冇做嘢?我哋啲辛酸邊個知啊?」,又稱「入得嚟我哋康橋之家個個都有問題嘅」,「佢(事主)唔係一個好蝦嘅人」、「真係會發脾氣咬人自傷」。

張:案發時與事主處理「掟碗」
「非禮佢都唔係(佢)阿媽嚟之前啦」

原告方詢問,張於事後有否告知事主母親,自己曾與事主處理「掟碗」問題。張否認,指私人院舍習慣「做咗就算」、「唔會邀功」,自己和其他同事已每天提點事主,適逢當日事主母親探訪,而事主每每因「覺得媽咪遺棄咗佢喺康橋之家」而與她爭執,故再次提醒。

張續指,自己帶事主進房安撫,著她揀選喜愛的糖果,承諾如果她表現得好,就會在翌日把糖賞給她,並指進房 1 、 2 分鐘後,曾讓事主離開,惟事主希望在房拿紙筆,最後擾攘 4 分鐘後離開。張質疑原告方剪輯閉路電視片段,又指「要非禮佢都唔係阿媽嚟之前啦」。

原告方質疑張陳述書「寫咗好多嘢」
「你喺房入面做嘅事係隻字不提」

原告方表示,自 2016 年張被控「非法性交」罪始,他從未提及因「掟碗」一事而帶事主進辦公室,張則指當時僅行使「緘默權」。原告方向他指出,他第一份證人陳述書長達 4 頁紙、「密密麻麻」,曾提及事主「掟碗」,「你寫咗好多嘢……偏偏就係最重要嘅、你喺房入面做嘅事係隻字不提」,向他指出上述解釋是為求免責而杜撰,「你嘅答辯書、開案陳詞全部都冇提」。張否認,稱是自己昨夜觀看證據片段後,勾起當年回憶。

原告方另外指,事主僅於幼年時「咬人」,但及後已沒有;而張指事主打人,以致有院友入院,更是沒有紀錄。張稱,雖然沒報警,但當時有入院紀錄,惟「私人院舍唔寫紀錄」,故沒有紀錄。案件於周四(6 日)續審。

原審指撤控屬被告幸運、社會不幸

張健華於 2014 年被控一項「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指他於同年 8 月 10 日,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 21 歲女子 X 非法性交。X 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張用陰莖插入其下體。警方另在辦公室內的垃圾桶,找到 6 張紙巾,當中的精液染有張及事主 DNA。

2016 年 5 月 17 日,事主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不適宜出庭作供,控方終撤控。張健華申請訟費,原審法官陳廣池認為他自招嫌疑,又指「控方是在無奈的情況下,才撤銷對被告的指控,本席認為這可說是被告的『幸運』,而是受害人或社會的『不幸』」。張健華其後就上述事件,遭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永久「踢出」社工註冊紀錄冊。

DCPI6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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