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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申令禁播《願榮光》 案件7.21審理 官要求澄清是否不包括「全世界」

律政司申令禁播《願榮光》 案件7.21審理 官要求澄清是否不包括「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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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周一(5 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為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廣播、演奏或在任何平台傳播歌曲。案件周一(12 日)進行「法庭指示」聆訊。

法官陳嘉信要求律政司釐清「被告」身分,律政司一方表示,禁制令不是針對全世界,而是「正在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以及「有意圖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

另外,庭上討論如何向「被告」送達禁制令相關文件,律政司一方建議在警方、律政司及香港政府官網發布文件、在警署報案室張貼連結至該文件的二維碼,以及發布新聞公報。案件排期 7 月 21 日審理。
律政司:禁制令非針對全世界

案件周一(12 日)開庭進行「法庭指示」聆訊,約 40 個記者席均滿座,亦有大批人士到場旁聽,包括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律政司代表未有向記者透露姓名,她離開法院時,由數名便衣男子護送登上私家車。《法庭線》正向律政司查詢其身分。

甫開庭,法官陳嘉信表示希望律政司一方澄清,入稟狀提到的被告不包括「全世界」,又要求律政司確認「被告」身分。律政司一方回答稱,禁制令不是針對全世界,「被告」是指「正在進行 4 項禁制行為的人」,以及「有意圖進行 4 項禁制行為的人」。

法官詢問,若某人在禁制令前沒有干犯涉事行為,但在禁制令生效後違令,又是否涵蓋在內。律政司一方表示,要視乎事實及證據,以顯示其作出的行為是否持續。

法官指,律政司一方面稱「被告」是指「正在進行 4 項禁制行為的人」、「有意圖進行 4 項禁制行為的人」,即排除了禁制令生效前,從沒干犯任何行為,但在禁制令生效後違令的人。但另一方面,律政司又認為這些人受禁制令所限,對於其說法感到奇怪。律政司代表稱需時索取指示,以釐清被告身分。

律政司稱在官網發布禁制令文件
另在報案室張貼二維碼

法庭另討論如何向被告送達禁制令相關文件。律政司一方建議,在警方、律政司及香港政府官方網站發布相關文件、在灣仔分區警署報案室張貼連結至該文件的 QR Code(二維碼),以及發布新聞公報。法官詢問,會否考慮在至少一份中、英報章登廣告;律政司一方表示,發放新聞稿已能獲得媒體廣泛報道。

法官聽畢律政司一方陳詞,批准上述做法,並將案件排期至 7 月 21 日審理。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令
禁止公眾傳播、演奏《願榮光》

原告為律政司長,被告為「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入稟狀指,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並附上 32 條 YouTube 連結。

入稟狀亦提及,《願榮光》或涉違的法例,包括《國安法》第 21 條、《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的煽動罪,及《國歌條例》第 7 章。

HCA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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