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 控方欲追問被告院所內吸煙事宜遭拒 官稱與案無關

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 控方欲追問被告院所內吸煙事宜遭拒 官稱與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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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顯示被告院所內吸煙
控方申請向證人提問遭拒

主控、檢控官吳彬倫周三審訊指,閉路電視拍到首被告胡漢傑在院所內吸煙,申請向高級懲教主任趙展業提問相關議題,但遭到辯方反對。

區院暫委法官屈麗雯周四拒絕控方申請,指吸煙與本案指控的行為沒實際關聯,議題的證據價值有待商榷,雖然法官理解控方擬藉此舉證犯罪意圖,但證供呈堂對被告的不利大於證據價值。

胡漢傑、胡裕輝、文偉傑
3 名懲教署助理被告(左至右)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
高級懲教主任:若中班職員有指示
同意右班同事協助搬運

趙展業早前在控方提問下,指案發當日 2024 年 3 月 15 日,沒指示右班職員、右班看管的還押人士協助中班搬運。

趙今在代表胡漢傑的大律師李家僖盤問下,澄清當日曾向右班同事提及中班職員拿取了 3 號飯堂儲物室鎖匙,若中班指示右班協助搬運,他同意右班同事提供協助,但強調沒要求右班放棄自身工作以協助同袍搬運。

李問,因此胡在該處出現「唔出奇」。趙回應「睇吓有冇人叫佢幫手」。李指出,隸屬右班的胡漢傑是第三被告文偉傑的下屬,故文尋求胡協助是「最快捷、最直接」。趙同意。

趙確認曾錄取懲教署職員口供

代表次被告胡裕輝的大律師許卓倫關注,趙有否就本案錄取懲教署的職員口供。趙確認曾錄取,稱有帶備口供的副本,便隨即取出文件。

許引述職員口供指,口供紙合共 4 頁,以中文手寫方式填寫,趙在東頭懲教所懲教署主任(行動)辦公室內,被時任高級懲教主任溫達文接見,另一懲教職員胡家翹則是會面見證人。趙確認,並指錄取口供時,房間只有溫、胡,第三被告文偉傑不在房間。

許問及,是否當懲教人員涉及紀律問題或犯法,便須錄取職員口供。趙表示,除了這些情況外,發生重大事件時都會錄取,並同意「偷電視」屬重大事件。

本案證人上周曾參與會議
辯方質疑由保安組職員召開

許卓倫另關注本案證人上周曾參與會議。趙憶述,當日會議歷時約 30 至 45 分鐘,除了他和召開會議的監督徐兆邦外,還有保安組職員余澤文、8 至 9 位同為控方證人的懲教署職員參與。

就余澤文在會中的角色,趙指余「幫手講吓啲法庭禮儀」,講及出庭衣著、要關電話、作供時要減慢語速、需熟讀供詞,亦有提及訴訟程序,即「邊個問先,邊個問後,幾多人會問你」。

許指出,余澤文的名字沒出現在便箋上,問為何余會親身出席會議。趙回應「我唔知道」。許追問,會議是否由余召集,而非徐兆邦。趙否認。

二級懲教助理:曾為首被告兩度開儲物室門

控方傳召時任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翟供稱,案發時隸屬中班,當日按蕭詠禧的指示協助附屬大樓的搬運行動,後來同袍蔡炳文稱有事要處理,將 3 號飯堂儲物室的鎖匙交給翟,蔡亦稱「如果其他人需要入去,你就開畀佢啦」。翟在主控提問下補充,按他理解,蔡所指的「其他人」是指「同工作有關」的人。

翟續指,及後第三被告文偉傑及首被告胡漢傑稱須把物件放進 3 號飯堂儲物室,翟便應要求開門,完事後告知文,文遂問翟「之後有啲咩要做」,翟回應「都係等指示」,文表示該處侷促,建議到大樓門口等待,翟認為大樓內的對講機訊號不佳,便一同前往門口。文其後曾獨自前往 3 號飯堂,回來後向翟稱可鎖上儲物室門,翟鎖門後再回到門口。

翟又指,文不久後表示欲再將物品搬入儲物室,翟打開儲物室門及通知文後,便到大樓門口等待,數分鐘後獲告知已完成搬運,翟遂鎖上儲物室的門。

控方播放 3 號飯堂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翟與文偉傑在飯堂外曾交談。翟指,文當時向他指,胡漢傑和其他在囚人士可處理搬運雜物的事,着他到門口休息。

辯方申請下令懲教署
提供內部調查文件正本等

主控吳彬倫今早傳召證人前,指警方經溝通後,懲教署確認有內部調查的文件,並於早休時提供相關文件予辯方。

辯方大律師許卓倫指,為讓審訊順暢進行,向法庭申請下令要求懲教署提供所有內部調查文件正本、總懲教主任李嘉輝的懲教署譴責記錄、控方證人的懲處紀錄等,若懲教署無法提供相關文件,希望可傳召時任高級懲教主任溫達文,或總懲教主任陳少烽,於下周一出庭解釋原因。

控方對申請保持中立。官要求辯方書面列明文件的清單。案件下周一續。

兩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一人被控處理贓物

首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第三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次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胡漢傑及胡裕輝另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DCCC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