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駐守東頭懲教所的時任懲教助理,涉用垃圾袋作掩飾,盜走 4 部只供在囚人士使用、總值 6,800 元的電視機。兩人疑指示囚犯協助搬運,再伙同另一懲教助理用垃圾車運走贓物。3 名懲教助理分別被控入屋犯法、處理贓物及「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共 3 罪,周一(15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涉事二級懲教助理曾指示在囚人士用垃圾袋包住電視機,並搬上垃圾車。看守大閘的職員不疑有詐,誤以為車上只有垃圾,懲教署事隔 5 日揭發案件。二級助理警誡下稱,獲「上面」批准將電視機搬到職員宿舍,又指自己擔心電視機被廚餘弄髒,故用垃圾袋包裹。聆訊周二續。

懲教署:涉案 3 人已離職
涉事電視機每部價值 $1,700
3 名被告依次為胡漢傑(起訴時 49 歲,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胡裕輝(52 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和文偉傑(49 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懲教署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 3 名人員現已離職,會按照既定機制跟進個案,任何人員若干犯違法違紀行為,署方定必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控方周一開案陳詞指,3 名被告分別於 1992 年至 1995 年間入職,案發時均駐守東頭懲教所。其中胡漢傑及文偉傑隸屬「右班」,負責看管囚犯;胡裕輝隸屬「中班」,負責把垃圾從懲教所運至垃圾站。胡漢傑的職員休息室,位於東頭灣道初級職員宿舍一單位。
2023 年 11 月,懲教署購入 10 部全新的 Skyworth 40STD2000 電視機,每部價值 1,700 港元。電視機被存放於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儲物室,而電視機只供懲教所內的囚犯使用。
第三被告着同僚開鎖
首被告指示在囚人士搬走4部電視
案發於 2024 年 3 月 15 日,懲教署中班人員被指派搬運物資。早上 9 時,⾼級懲教主任蕭詠禧準備帶領 4 名懲教助理從儲物室取走過期醫療物資,以騰出空間,再擺放新的物資。首被告胡漢傑及第三被告文偉傑當時負責看管 3 號飯堂,待二人將所有囚犯移離後,蕭帶領下屬打開儲物室鎖匙,並搬走物品。
早上 9 時 20 分,蕭及 3 名懲教助理離開大樓,留下⼆級懲教助理翟樹仁看守儲物室,翟將儲物室鎖上。隔 3 分鐘後,胡漢傑及文偉傑到場。文聲稱想把物資搬入儲物室,要求翟打開門鎖,翟照辦。
胡接着指示在飯堂的兩名在囚人士,把 4 箱物品(即 4 部電視機)從儲物室搬到對面的小組管理辦公室。同時,文叫翟到外面休息,翟遂前往大樓正門。不久,文向翟表示「工作完成」,翟遂折返並將儲物室鎖上。
次被告駕駛垃圾車運走電視機
同僚誤以為只有垃圾
及後,胡漢傑指示 3 名囚犯用黑色垃圾袋包住 4 部電視機,並將電視機搬上停泊外面的垃圾收集車。胡漢傑步向懲教所大閘,負責駕駛垃圾車的次被告胡裕輝,則將垃圾車駛向大閘。
胡漢傑向駐守大閘的一級懲教助理洪景陽表示,垃圾車要駛離懲教所。洪檢查過後,相信車上只有垃圾,遂批准二人連同垃圾車離開懲教所。
早上近 10 時,垃圾車停在初級職員宿舍,胡漢傑將電視機搬入宿舍。
首被告:獲「上面」批准搬走電視
包垃圾袋為免廚餘弄髒
同月 19 日即事隔 5 日後,負責懲教所保安的高級懲教主任區晉源,在胡漢傑的宿舍休息室發現疑被盜取的 4 部電視機。其中一部電視無包裝箱,其餘 3 部未被開箱。
胡漢傑及胡裕輝於 2024 年 9 月被捕,文偉傑 2025 年 2 月被捕。
胡漢傑在警誡會面表示,同僚霍國光曾稱「上面」批准將 4 部電視搬到宿舍,因為一些同事在宿舍內沒有電視。他供稱,當時先將 4 部電視放在自己的休息室,以等候其他同事拿取,而他擔心電視被垃圾車上的廚餘弄髒,所以用垃圾袋包裹。
文偉傑警誡下稱,當日人手不足,他管轄的囚犯被指示幫忙搬物資。他提及,因為大樓 1 樓的物資會被搬到儲物室,所以他叫翟樹仁不要鎖上儲物室。
控方開案陳詞提及,有份搬運電視的 3 名在囚人士,均為無辜的代理人(innocent agent)。
兩人被控入屋犯法等、一人被控處理贓物
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指,他們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赤柱東頭灣道 70 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三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 4 部電視機。
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指他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即知道或相信屬於他人財產的 4 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
胡漢傑及文偉傑另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香港分別身為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 7184 及一級懲教助理 3135,未經授權而將 4 部電視機攜離東頭懲教所。
DCCC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