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車技工疑沒扣安全帶墮下被飛機輾斃 辯方質疑專家證人證供有嚴重缺陷

拖車技工疑沒扣安全帶墮下被飛機輾斃 辯方質疑專家證人證供有嚴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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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早前庭上證供,約旦籍死者為 Mohammad Hamad Ali Al Araidah,生前在被告公司擔任「licensed mechanic」(持牌技工),案發當晚凌晨,死者共一行四人拖行大灣區航空型號為波音 737-800 的飛機,他負責擔任「Headset man」的角色(聯絡員),最後在機場停機坪滑行道 H 上被發現身亡。

辯方:報告內容沒著墨所有元素
專家證人:只需提重點

控方專家證人,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杜賜雄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質疑,杜的專家報告沒有著墨整個工作系統內所有元素。杜回應指,報告不用解釋所有事情,其報告是去找出系統內的缺失。

辯方指,杜的報告只提及意外時,拖車後艙、拖飛機團體的溝通方法,其他都沒有提及。杜則指,他認為報告只要提及重點,亦不用就整個工作流程提出全面建議。

辯方亦質疑,杜的報告沒有足夠資料,沒有參考勞工處《安全管理工作守則》內有關「工作系統」每一點去考慮,有關工作系統的範疇,而杜沒有向勞工處要求提供所有資料,其證供有嚴重缺陷。

杜則指,《守則》只是供業界參考,其報告內容僅限於提及,被告公司如何進行風險評估,以及工作流程中會有潛在風險。

杜賜雄完成作供,控方亦完成舉證。

辯方:案發關鍵片段不完整

辯方在中段陳詞提及,案發拖車上的閉路電視,不能完整拍下案發關鍵 40 多秒的時間,唯一能知是死者在意外發生時沒有佩戴安全帶,亦沒人能證明當中原因,解釋發生過甚麼事。

辯方續指,控方要提出證據,將案發時的工作系統所有環節納入考慮,控方專家證人報告對被告公司工作系統的批評,只是揣測性。

控方:公司沒建立安全工作系統

控方則指,其專家證人報告指出,當時拖車駕駛後艙存有可預期的風險,被告公司沒有為工人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系統,更沒有為死者的職位、所需做的工序做風險評估,連建立安全系統的首步亦未做到。

裁判官朱文瀚聽罷雙方陳詞,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審訊周二續審,將開展辯方案情。

共被票控 3 張傳票

傳票控罪指,「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在 2024 年 2 月 6日,身為在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停機坪滑行道 H 的工業經營的東主,「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及「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WKS1749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