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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警方據《國安法》細則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司法覆核敗訴、上訴遭駁回

挑戰警方據《國安法》細則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司法覆核敗訴、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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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 2 名兒子和多名集團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 3 天後入稟要求歸還「新聞材料」,法庭於 2021 年 2 月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

警方 2022 年 7 月 8 日,據《國安法實施細則》申獲新搜查令,容許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的「新聞材料」。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8 月被裁定敗訴後提上訴。高院上訴庭周三(19 日)駁回申請,並下令黎智英一方支付訟費。

上訴庭判詞指,為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罪行,「警方必須能夠展開任何有效搜查,包括載有危害國安犯罪證據的新聞材料」,又指儘管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重要,但在刑事調查中並無豁免。
上訴方指「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
上訴庭指說法「站不住腳」

黎在司法覆核敗訴翌日、即 8 月 31 日提出上訴,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黃雅斌代表;警務處處長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審理。

上訴方指,《國安法實施細則》內的「指明證據」,不包含「新聞材料」,因此裁判官無權發出新搜查令。上訴庭判詞指,上訴方說法「站不住腳」。

法官表示,《國安法》「指明證據」是指「屬於或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又指《實施細則》根據《國安法》而制定,兩者目的一致,均是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罪行,因此《實施細則》下的「指明證據」詮釋,必須達到上述目的。

判詞:新聞材料在刑事調查中無豁免
裁判官會確保符合公眾利益

判詞指,儘管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重要,但其所獲得的保護並非絕對,又指雖然新聞材料基於公眾利益及司法監察,向來受到保護,但在任何刑事調查中並無豁免(not immune from search and seizure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any criminal offence),而「原則上,危害國安的罪行亦必然如此」。

判詞續指,為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罪行,「警方必須能夠展開任何有效搜查,包括載有危害國安犯罪證據的新聞材料」。若新聞材料不屬「指明證據」範圍,便會不當地局限及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不利《國安法》立法目的。

法官指,「指明證據」的詮釋沒有減低本地法律向新聞自由提供的保護,或是違反合法性原則,因《實施細則》及本地法律一同運作,是個連貫的整體。

上訴庭:裁判官行使酌情權
擔當「司法把關」

判詞又指,本地法律出於公眾利益,保護和維護新聞材料,這同樣適用於根據《實施細則》而發出的手令。因此,裁判官行使《實施細則》下的酌情權,如按照本地法律行使酌情權,擔當同樣的「司法把關」,確保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符合公眾利益。

上訴方又指,警方應按《實施細則》附表 7 發出提交令(production order),而非搜查令。判詞指,應由警方決定用哪個方式進行調查。上訴方另指,沒有證據顯示裁判官發出搜查令時,已平衡公眾利益;判詞認為,上訴方沒有書面提交上述理據,因此不作處理。

CACV356/2022、CACV35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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