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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 7.21 襲擊查車牌罪成 蔡玉玲申上訴至終院 高院批出證明書

採訪 7.21 襲擊查車牌罪成 蔡玉玲申上訴至終院 高院批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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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新聞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 2019 年元朗 721 事件後續報道,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 2 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元。

蔡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月 7 日被高等法院駁回。蔡再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周五(18日)就上訴法律問題字眼聆訊。法官李運騰同日批出證明書,認為申請方提出的其中一條法律問題,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爭議,「對新聞界或者持不同目的(查冊者),如錢債訴訟,各樣都重要」。

蔡玉玲在庭外指決定上訴後,已有心理準備終有一日或要上訴至終審法院,「去到今日都諗唔到有咩放棄嘅理由」、「希望自己繼續去行一條公義嘅路」。
一問題獲批許可 將爭議運輸署長拒批查冊理據

該條經法官李運騰修改、申請方同意下獲批問題為,「根據第 374E 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長能否基於查冊目的不是『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而拒批申請。」

法官指,條例原文用「須」字,惟考慮立法原意,以及條文上文下理,認為條文中的「須」並非強制性,相信有合理爭辯之處,故批出證明書,讓上訴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另一法律爭議不獲批
法官擬收窄問題 申請方不同意

申請方提出的另一個法律爭議,是若署長可基於申請非與「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有關而拒批查冊,則「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定義為何,例如記者調查等會否包括在內。

法官提出把「例如」後的部分,收窄至切合本案情況,即「記者調查懷疑有人干犯交通以外罪行後,駕車逃逸,是否包括在內」,解釋指本案中,蔡玉玲查冊後用於製作電視節目,「目的係想大眾知邊個揸車去,邊個喺度」。

申請方代表、大律師田奇睿指,希望沿用舊版本,稱要分開申請目的、取得資料後如何應用,例如當初申請目的,或只是求證車牌真偽。

法官質疑,「唔好同我講笑,田大律師,無咁嘅證據呀,admitted facts(承認事實)話(蔡玉玲)係搵資料後,打畀間公司話想做訪問」,又指現在不是學術研究,而是真實案例,會影響上訴人定罪結果,「你可能有 wider purpose,但法庭只睇嗰單案」。

其後法官指,基於申請方立場是沿用原版,而他認為該版本不足以反映本案事實,故拒批證明書。但申請方仍可向上訴委員會申請。另本堂訟費將保留。

蔡玉玲在庭外指,計劃就法官未批出的另一項法律問題,一併向終審法院再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

一般而言,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方須按法例,先向駁回其上訴的法院申請「證明書」,以證明他提出的法律觀點「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凡法院給予證明書,上訴方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如該法院拒絕證明,上訴方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

HCMA2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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