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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四周年|涉「私了」清路障漢 18歲自閉男生認暴動、傷人判囚2年

旺角騷亂四周年|涉「私了」清路障漢 18 歲自閉男生認暴動、傷人判囚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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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農曆年初二晚,有市民到旺角一帶,紀念 2016 年旺角騷亂四周年,其後演變成衝突及「私了」事件。一名案發時 18 歲男生,被指用腳踢向一名移開路障的中年漢,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兩罪,周四(1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2 年。

法官李俊文指,被告案發時沒有戴口罩、腋下夾著雜誌,可見他是路過及參與程度輕微。他考慮被告犯案某程度是受自閉症影響,道德責任應比其他施襲者輕,又指明白警方及控方沒有不合理的延誤,但案件延遲 3 年至今才處理,「對被告及其家人的影響和壓力是可以想像」,故酌情減刑。散庭前,旁聽人士高呼「等你出嚟呀」、「遲啲過嚟探你」。
辯方指被告有自閉、社交溝通缺損

法官李俊文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父母離異,他在 13 歲時被診斷患有自閉症、智商超過 130 屬資優,惟家中未有提供輔導,學業成績一般,現時已完成中六,任職餐廳散工。心理學家報告顯示,被告有社交溝通缺損,亦欠缺年輕成年人該有的責任感;精神科醫生報告則顯示,被告個性有點古怪、難以相處及固執,亦未能理解他人表情。

法官指,當晚暴動最早在 9 時半發生,砵蘭街、雅蘭中心附近分別有兩名途人被襲擊,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已出現,因此不會將上述「私了」放入判刑考慮之列。至晚上 11 時許,有示威者縱火,法官認為縱火地點與被告出現的位置相距甚遠,因此相關情節亦不應反映在本案判刑上。

官指被告沒示威者裝備僅路過
案延遲 3 年對被告感壓力

他績指,被告初時與示威者佔路及叫口號,但其身上沒有示威者常見裝備、沒有戴口罩及腋下夾著雜誌,認為被告只是路過、角色次要及參與程度輕微,明顯與準備參與衝突的激烈示威者不同,遂將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訂在 3 年監禁。他指,當晚發生傷人事件,事主被包圍「叉頸」及毆打,被告則腳踏 X 及踢他 4 下,幸好事主傷勢不重,須將量刑起點上調 4 個月,即 40 個月監禁。

法官指,被告案發時是 18 歲多、相當年輕及擁有良好背景,當時是首次犯案。他指,因受社會運動案件及疫情影響,案發至今相隔 3 年才處理本案,又提到若案件在被告未滿 21 歲時處理,教導所會是其中一個判刑選項。法官強調,明白警方及控方沒有不合理的延誤,但事件拖延 3 年,「對被告及其家人的影響和壓力是可以想像」。

他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有自閉傾向、洞察力不足,犯案某程度是受自閉症影響,道德責任應比其他施襲者輕,又認為他接受監禁刑罰會比其他人困難。法官指,被告審前覆核後認罪,可獲 25% 刑期扣減,就暴動罪判處 30 個月監禁。他再考慮被告年輕、有自閉傾向及事件拖延 3 年,酌情扣減 6 個月,即判監禁 24 個月,「是法律容許下對被告的寬大處理」;傷人罪則判監禁 9 個月,兩罪同期執行,並下令被告向事主賠償 6,000 元。

非法禁錮罪存檔法庭

被告馬俊棋(案發 18 歲,現時 21 歲),承認暴動、傷人兩罪,非法禁錮罪存檔法庭。控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1 月 26 至 27 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於同年 1 月 27 日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男子 X,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於同年 1 月 27 日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 X。

DCCC66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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