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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5人涉「私了」便衣警 暴動、非法禁錮等罪成囚7月至37月

10.13將軍澳|5人涉「私了」便衣警 暴動、非法禁錮等罪成囚7月至3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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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3 日,一名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私了」,事後 3 男 3 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當中 4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兩人經審訊後罪成。除案發時 13 歲少年外,另 5 人周三(1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7 個月至 37 個月。

法官李俊文指,受襲警沒作出不當行為,其人身安全應受到法律保障,但遭示威者禁錮及傷害,應當嚴厲譴責。惟法官認為,受襲警被禁錮歷時不長,過程不涉捆綁或折磨等;亦同意本案的暴動和非法集結較同類案件輕微。法官另考慮有被告為子女經濟支柱、案發至今已 4 年、角色次要而酌情減刑。

4 人開審前認罪
2 人經審訊後定罪

本案 6 名被告為劉文全(案發時 24 歲,下同;演唱會舞台技工)、林芷瑩(29 歲,銷售員)、吳婉菁(21 歲,保險經紀),以及 13 歲少年。他們分別涉及暴動、非法集結、非法禁錮、傷人及蒙面罪,4 人在開審前認罪,餘下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其中認罪的案發時 13 歲少年,因另涉潛逃案,將押後判刑。

官:受襲警應受法律保障
接納暴動較同類案輕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案發時便衣警員因被人懷疑身分,遭多人包圍,情況及後越趨激烈,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警員一度逃走,再度遭示威者包圍,並被部分被告襲擊。另一警員曾救走受襲警,惟兩人被截停及襲擊,最終受襲警由路過的休班海關關員救走和急救。

就暴動罪的量刑,法官指涉案地點為將軍澳唐明街公園,除受襲警外,沒其他人受傷,事件是即場發生,因受襲警的身分而引致本案,在同類案件中屬較輕微。法官指,案中最嚴重情節在於示威者禁錮及傷害警員,指受襲警沒作出不當行為,其人身安全應受到法律保障,故需要對被告嚴厲譴責,並在量刑上反映。法官遂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會就個別被告另涉的傷人或非法禁錮,上調刑期。

官指事件即場發生
受襲警治療後沒後遺症

針對非法禁錮罪,法官指案中受襲警被禁錮歷時不長,只涉約 8 分鐘,涉案地點並非旺區,當時有約 30 人將他包圍,有人手持鎚仔但無施襲,有人以肢體碰撞威脅受襲警交代身 分,但不涉捆綁、侮辱或折磨,故以 1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續指,本案的非法集結亦較同類案件輕微,只有約 30 人參與,因示威者主要在受襲警逃跑後施襲,而事前在非法集結地點中,對受襲警的暴力較輕微,亦非預先計謀,故以 10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就被告吳婉菁和雷藝佳面對俗稱「傷人 17」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官指受襲警被多人以硬物及拳頭襲擊,其中吳婉菁以鎚仔襲擊受襲警右腿、雷藝佳曾踢向受襲警,情節嚴重,但考慮事件是即場發生,加上受襲警經治療後沒後遺症,故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至於被告劉文全被控刑責較輕、俗稱「傷人 19」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法官指他以膝襲擊警員,以 20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兩被告為夫婦
官納兩人為子女經濟支柱減刑

法官求情時提及,被告劉文全和林芷瑩為夫婦,兩人育有 15 個月大幼子,林與前夫亦育有 2 名女兒,3 名子女由劉和林撫養。

當中劉文全承認暴動、非法禁錮及「傷人 19」罪,法官指他曾緊貼在受襲警身旁,拉扯其頭髮,屬於主導角色,加上劉曾襲擊受襲警,故量刑起點上調 8 個月至 44 個月監禁。法官指,考慮他是 3 名子女的經濟支柱,案發至今已 4 年,加上認罪扣減後,3 罪同期執行,判囚 30 個月。

林芷瑩承認的非法集結罪,則以 10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同樣因她是子女的經濟支柱,以及認罪扣減至監禁 7 個月。

被告盧嘉欣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和非法禁錮罪成。法官引述求情指,盧案發時身穿紅色上衣,與一般示威者有別,她可能在路過時受現場氣氛影響而犯案。法官指她只涉口頭鼓勵,角色次要,考慮其背景作扣減後,就兩罪同期執行判囚 10 個月。

兩人暴動等罪成囚 27 月至 37 月

被告吳婉菁承認暴動和「傷人 17 」罪,其求情指希望向受影響人士道歉,承諾日後將奉公守法。法官指她曾以鎚仔施襲,故將暴動罪量刑起點上調至 40 個月,因認罪和考慮其背景,兩罪同期執行判囚 27 個月。

被告雷藝佳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傷人 17 」、非法禁錮及蒙面罪成。法官引述求情指,雷當時保護同案被告吳婉菁,與她共同行事。法官判刑時,同意雷的角色次要和罪責較輕,但他同涉及非法禁錮和傷人,故上調 4 個月刑期。法官因其背景作扣減後,全部控罪同期執行,判囚 37 個月。

6 人被控暴動、非法禁錮等 11 罪

案中 6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將偵緝警員 6191 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林及盧另被控於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劉、吳、雷及17 歲男生另被控於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參與暴動,當中吳、雷及男生另被控俗稱「傷人 17 」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們意圖使偵緝警員 6191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劉則被控刑責較輕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即於同地非法及惡意對偵緝警員 6191 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 人另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

DCCC431/2020、DCCC432/2020、DCCC433/2020、DCCC442/2020、DCCC443/2020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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