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民間電台街站聲援在囚者 掛橫額被票控 曾健成陳詞指「選擇性政治檢控」

民間電台街站聲援在囚者 掛橫額被票控 曾健成陳詞指「選擇性政治檢控」

分享:

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及另外兩名「民間電台」義工,於 2022 年 5 月 28 日,在銅鑼灣擺設街站,聲援在囚人士,各被票控一項「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罪。他們不認罪,裁判官何慧嫻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表證成立。

代表 2 名義工的辯方律師指,被告行使《基本法》賦予的集會權利,而本案所涉條例僅禁止永久或恆常地掛起宣傳品,當日街站屬短暫展示;食環署衞生督察稱,尊重被告的表達自由,並無阻止他們擺設街站,但須向當局申請、方可掛宣傳品。

沒有代表律師的曾健成親自盤問證人,指執法屬政治任務;督察不同意。曾又表示「我從政 34 年,未試過要向地政署申請,地政署或食環署未試過檢控我」,指《國安法》生效後遭禁止擺街站。裁判官問「佢(證人)洗唔洗畀佢嘅睇法?」,督察隨即回答「冇冇冇,冇意見」。案件周五(21 日)作結案陳詞。
曾健成(中)及兩名民間電台義工因在街站掛橫額被票控。
辯方指法例未禁止短暫展示橫額
食環署督察同意

控方傳召食環署衞生督察李嘉輝,李供稱,當日為地政署與食環署的聯合行動,而他於案發地附近便裝監察,是否有人非法展示橫額,案發時看到 3 名被告打開摺檯,2 名被告正設置金屬支架,另一名被告則掛橫額在支架上,橫額印上獅子山圖案,以及「釋放政治犯,勿忘在囚手足」、「抗命不認命」等字句。另有 2 塊黃色布放在檯面,印有「Free Hong Kong」字樣。李指,當時詢問被告有否申請展示橫額,曾健成指沒有,李遂檢控被告展示未經批准宣傳品。

代表次被告和第三被告的辯方律師盤問時引案例,指所涉法例禁止「某程度上永久或習慣性規律」地懸掛物品,當中不涵蓋短暫、流動的集會,例如有人在七一遊行中舉橫額,或穿著具標語的 T-Shirt 在政府土地上行走;李均同意。

督察指尊重表達自由、但宣傳品需獲批

辯方問及,李曾否事前警告被告不可展示橫額,李指沒有;辯方追問李,是否在到場 10 分鐘內作檢控?李承認,惟強調「10 分鐘可以話係短暫,但係咪集會我定性唔到」。當辯方再問當日被告是否舉辦「政治性集會」,李指「我個人唔覺得有」。

就辯方指,被告當日行使《基本法》賦予的集會權利,李稱「我哋尊重佢哋表達意見嘅自由 ……譬如佢宣傳佢哋嘅理念,所有嘢係可以嘅。如果有宣傳品要喺呢片土地申請,就要向我哋有關當局申請」。

辯方又指,李於整個發告票行動中,未有考慮《基本法》權利;李重申,僅視乎相關宣傳品是否獲批,並強調「我有清楚同曾生講,我哋只會檢取相關宣傳品,電池喇叭都唔會移除,佢哋繼唔繼續(街站)就係佢哋考慮返。」辯方認為,當日執法為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李稱「我明白你嘅意思」,裁判官即指「你同唔同意?」,李沉默一會,指「我都係睇執行條例」。

曾健成提「姜濤誕」 督察稱沒收行動指示

曾健成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盤問證人。曾問到,是否知悉「姜濤有兩次誕辰,成千上萬人等待姜濤先生嘅駕臨,拎晒啲牌?」李指從娛樂新聞中得知。曾詢問,就上述兩次粉絲活動,食環署會否有任何準備,李指「我哋冇收到任何指示,要做咩相應行動」。

曾遂指,案發當日的執法行動實屬政治任務,阻撓聲援政治犯的街站,李不同意。曾表示「我從政 34 年,未試過要向地政署申請,地政署或食環署未試過檢控我」,惟《國安法》生效後,政府才禁止擺街站;裁判官詢問「佢洗唔洗畀佢嘅睇法?」李即回答「冇冇冇,冇意見」。

官裁表證成立

控方另傳召食環署高級衞生督察梁仲文,辯方盤問下,梁指自己執法時清楚知悉《基本法》的權利,亦有平衡權利與環境衞生,強調「我哋係針對橫額執法,唔係針對擺街站執法」,但承認案發前一日已收到消息,指民間電台將設街站,不過沒有提醒他們不可掛橫額。

控方案情完結;曾的中段陳詞指,他盤問幾位證人後,認為本案為選擇性政治檢控,應該終止聆訊,另 2 位被告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3 位被告決定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周五(21 日)作結案陳詞。

3 名被告為曾健成、李子華及吳超廣,他們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2 塊寫有字句的布,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ESS32492-94/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