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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街站聲援在囚掛橫額被票控 曾健成指「殖民地法律」 控方稱沒政治考慮

民間電台街站聲援在囚掛橫額被票控 曾健成指「殖民地法律」 控方稱沒政治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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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及另外兩名「民間電台」義工,於 2022 年 5 月 28 日,在銅鑼灣擺設街站,聲援在囚人士,各被票控一項「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罪。3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三(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曾健成親自陳詞,指過去從來毋須申請展示標語,稱《國安法》生效後,「新秩序」讓人無所適從,「香港由五光十色,變五光失色」,又著裁判官何慧嫻容許市民在街上發聲,「唔好樣樣都用法律去治我哋,呢啲係殖民地嘅法律」。

控方指,展示橫額可造成「環境性騷擾」,強調不存政治考慮,另提及過往有兩次類似街站,反映同一批人士於背後策劃,意圖永久或恆常展示標語;代表 2 位義工的辯方大律師則反駁,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上述街站。案件於 8 月 31 日裁決。
左起:李子華、曾健成、吳超廣

控罪指地鐵站外展示橫額、布等

3 名被告為曾健成、李子華及吳超廣,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2 塊寫有字句的布,位處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裁判官何慧嫻早前裁定表證成立。曾健成沒有法律代表,親自陳詞指,控罪指稱的行為維持不足十分鐘,而盤問時發現證人不清楚渣甸坊為行人專用區。

曾續指,從政多年,從來毋須作出類似申請,另提出「姜濤灣」有「成千上萬」標語,強調「香港喺過去幾十年都有我哋嘅表達自由,係唔需要政府部門批准……國安條例立咗之後,就好多新嘅秩序,我哋都無所適從」,又指過去僅檢控掛在欄杆上的橫額,籲裁判官「如果你有時間、唔係喺 court 嘅,你行去渣甸街、記利佐治街」,將發現街道常有各種電商、零售銷售員展示廣告標語。

曾:政府以「殖民地法律」整治

曾又指,自己現在於街站展示沒有文字的橫額,但未被檢控,不明白為何橫額上有文字便會被控,「今時今日,我哋係咪提出啲同政府唔同嘅聲音,都被禁止呢」,「香港由五光十色,變五光失色」,著裁判官作出有利己方的裁決,容許市民在街上發聲,「唔好樣樣都用法律去治我哋,呢啲係殖民地嘅法律」。

控方回應指,按終審法院案例,此條例的立法目的,為規管政府土地上展示橫額造成的「環境性騷擾」,本案針對 3 名被告沒有事先取得地政署批准,並非限制表達自由,認為如不作檢控,條例便「形同虛設 」,「呢條條例嘅存在有咩價值呢?任何人引用基本法、人權法就可以令呢條條例無效」,又指「睇唔出有咩證據顯示有政治性嘅考慮」。

控方稱疑同一批人士策劃三次街站

控方又提及,案例指出,法例旨在禁止「某程度上永久或習慣性規律」地懸掛物品,而上級法院僅就此作「概括性界定」,予不同個案詮釋空間,而本案中,2021 年 10 月 4 日及 10 月 11 日,於同一地點、周六下午時分有類似街站,「呢三日都係有個共通性」,如設置方式、器材、標語等,反映同一批人士於背後組織、策劃。

另外兩名被告代表,大律師司徒子朗反駁,稱本案沒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上述兩個街站,而控罪僅提及案發日的行為,控方沒指控被告串謀、或有共同犯罪計劃,單單街站出現相似海報,不足以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同時,控方亦不能確定如食環署人員沒介入,涉案街站會維持多久。

曾健成庭外稱
政治街站已是「鳳毛麟角」

辯方亦引述,數名食環署和地政署證人承認沒紀錄街站參與者,又看不到有人確實展示橫額、海報,加上部門早已得知當日街站資訊,卻從沒向被告作事前警告,而在過往類似事件中,食環署均會先作勸告,更會與相關組織人士開會商討安排,質疑當局未作適當措施,其執法行為不符「相稱性原則」。

控方則認為,容忍程度應視乎案件性質,例如店舖盜竊或無牌駕駛,若涉事者指「畀一次機會我」,政府便不加檢控,「對社會嘅危害更加大」。

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判官押後至 8 月 31 日裁決。曾健成散庭後,於庭外表示,香港政治街站已剩「鳳毛麟角」,「睇個官係咪唔可以接受(街站存在)……等候法官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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